银政发〔2011〕161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1〕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多渠道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房源,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中心城区即四环高速路围合范围内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简称新建住宅小区)是指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新申请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以及商品房住宅小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
(二)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
配建廉租住房具体装修标准按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根据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按以下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产权交市人民政府,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一)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康居、集资合作建房用于拆迁安置的除外)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
(二)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
(三)在开发建设的小区内配建廉租住房应当原地实物配建。如项目建设单位不愿意实物配建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资金抵顶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缴纳的异地建设资金标准按照兴庆区5500元/平米、金凤区5000元/平米,西夏区4000元/平米执行,建设单位缴纳异地建设资金后配建任务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建设,建设用地由政府在应配建项目就近划拨。配建廉租住房异地建设资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变动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在划拨土地或者确定商品房住宅小区供地价格时以土地价款抵顶廉租住房建设成本。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根据建设成本及市场价格变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可根据保障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申请中央、自治区建设补助资金,在建设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按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资金额度实施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助,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退回,退回的建设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滚动使用。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由该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协议》,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配建方式、建设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开竣工时间;
(二)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移交、物业管理及三方权责等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在首期预售前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第八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时,应严格审查建设单位是否规划配套建设廉租住房,未配套建设的,必须要求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
第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受理房屋预售手续时,应审查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建设单位是否开工建设。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竣工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接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2008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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