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94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党办〔2018〕94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银川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银川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自治区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67号),现就推进银川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银川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全市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车辆结构多元,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单位范围为银川市党委和政府直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银川市党政机关各部门(单位)所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
(二)工作目标。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银川市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分类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管部门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银川市直属事业单位本级,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银党办〔2016〕46号)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保障区域范围内的一般公务出行采取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活动出行。
教育、卫生、文化、广电4个行业的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改革方案执行。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借鉴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参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和额度
银川市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银党办〔20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保障公务出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的银川市党委管理领导干部可自行选择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
各事业单位车改后新增的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和必须低于取消车辆对应的综合成本。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积极探索交通费用报销方式,配套建立便利规范的报销办法,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银川市直属事业单位本级保留车辆,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文件的通知》(银党办〔2016〕46号)文件有关规定核定。
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可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与主管部门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保留的车辆全部纳入银川市车辆编制管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校车、班车鼓励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如确需保留的,要从严予以核定,车辆保留类型为大中型客车,纳入业务用车范围,进行标识化管理。各部门(单位)高层次人才原配有符合规定标准工作用车,确因工作需要保留的,应当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党委会同意,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等。
(四)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各部门(单位)可按照银党办〔2016〕46号文件中《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有关政策,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部门(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银党办〔2016〕46号文件和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由各部门(单位)统一移交银川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和指导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部门(单位)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银川市直属事业单位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主管部门要将审定的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报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银川市教育、文化、卫生、广电等4个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各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部门(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将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用、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实施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统筹安排好所辖地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改革方案,经同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银川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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