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73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2018〕7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银川市201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8日
银川市2018年民族团结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凝聚全市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推进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深入开展,为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营造和谐安定、喜庆热烈的气氛,决定开展银川市第20个民族团结月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8年9月份,共30天。
二、活动主题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民族团结月各项活动顺利开展,成立银川市民族团结月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有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统战部部长
副组长:达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保建新市政协副主席
成员:井胜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正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代晓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军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周东海市总工会副主席
张虹团市委书记
刘红梅市妇联主席
张芳市科协主席
丁洪银川新闻传媒集团党工委书记
姜继琴市政府研究室(扶贫办)主任
王亚斌市教育局局长
马元文市民委(宗教局)主任(局长)
陈梓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军利市民政局局长
孙旭东市司法局局长
买锐华市财政局局长
谢金海市人社局副局长
黄振亚市农牧局局长
郝春明市商务局局长
刘涛市文广局局长
马晓飞市卫计委主任
左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朵永毅市体育旅游局局长
陈志鑫市林业局局长
邱志军市城管局局长
潘灵胜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马涛市民委(宗教局)副调研员
周福琦兴庆区政府区长
赵会勇金凤区政府区长
刘虹西夏区政府区长
马自忠灵武市政府市长
杨锋永宁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赵波贺兰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委,由马元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涛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四、活动内容
(一)承办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团结月启动仪式
在银川市民大厅举行自治区(银川市)民族团结月启动仪式。开展党的民族政策、民族理论、民族法规宣传以及科普、义诊、法律援助等便民服务;启动第二届“民族团结杯”业余篮球联赛;组织开展民族健身操表演,进行民族文艺演出、民族优秀文化展示、特色商品展销等活动,彰显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成果,引导各族群众以良好的精神面貌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
责任单位:民委、行政审批局、市直有关部门、金凤区政府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八进”活动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墙报、社区宣传栏及公交车载视频、微电影、互联网等新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入脑入心。制作各类具有民族团结内容的宣传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八进”活动,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使“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思想观念深深扎根在各族干部群众心中,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珍视民族团结、人人维护民族团结、人人享受民族团结、人人争做民族团结典范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宣传部、民委、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三)深入推进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创建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关于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加强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的决定》(宁党发〔2018〕22号)和《关于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8〕57号)精神,按照自治区“585”创建规划,深入实施学校民族团结育苗、幸福社区共建共享、乡村和谐发展、党政干部民族工作能力建设、企业民族团结互助共赢、军民互学共建、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和民族团结进步舆论引导“八大工程”。按照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要求,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嵌入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作为重点任务,紧紧围绕改善民生、脱贫攻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智慧政务等内容,丰富活动内涵,创新活动载体,推广“创建+N”和“连片联创”创建模式,培育选树一批接地气、有亮点、显成效的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大力弘扬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不断注入时代内涵,增添持久动力。
责任单位:民委、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四)开展走基层惠民生办实事活动
组织医疗、科技人员深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生态移民地区,面向各族群众开展义务诊疗、免费体检、送医送药以及普法宣传、科技推广、技能培训、送书下乡等活动;组织动员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以及社会各界开展为各族群众办实事活动,实实在在帮助各族群众解决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五)举办民族大团结文艺展演活动
结合喜迎自治区60周年大庆,组织排练一批汇聚爱国之情、民族团结之情、军民鱼水之情和对家乡热爱之情,反映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时代特色、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文艺节目,结合“湖城之夏?民族大团结”广场民族舞健身大赛、“中秋联谊会”等活动,在全市各广场、集市、社区开展民族团结月文艺巡演等主题活动,丰富和活跃各族群众的文化生活,营造民族大团结的浓厚氛围。
责任单位:文广局、各县(市)区
(六)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百场万人”大宣讲活动
在全市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百场万人”大宣讲活动,组建宣讲团,深入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宣讲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宣讲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树牢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把党员和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责任单位:统战部、民委、市委讲师团
(七)召开全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推进会
深入学习贯彻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召开全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暨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推进会,研究部署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推动创建工作上台阶、上水平,奋力开创全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
责任单位:民委
(八)评选命名一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
培育选树各级各类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坚持标准、不搞平衡、注重基层、好中选优,评选命名一批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进一步深化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工作。
责任单位:民委、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九)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主题党日活动
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在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中深入开展以“民族团结一家亲”为主题的主题党日活动,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知识、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人物事迹;结合各部门、各系统及各行业实际,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载体活动,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广大党员积极参加,增强干部职工的民族团结意识,推动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人人争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市直机关工委、各县(市)区
(十)举办全市第二届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杯”·“幸福在银川”征文大赛
深入实施学校民族团结育苗工程,以“喜迎自治区成立60周年,传递民族团结好声音,歌颂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幸福银川”为主题,举办全市第二届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杯”·“幸福在银川”征文大赛活动,广泛发动全市广大中小学生抒发青少年对党、对祖国、对家乡的热爱之情,引导学生增强民族团结意识。
责任单位:民委、教育局、团市委、银川新闻传媒集团
(十一)举办民族团结知识竞赛
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组织全市各级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及社会各界群众等开展民族团结知识竞赛活动,采用网络答题和书面答题两种方式参赛,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断增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自觉性和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在全社会营造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责任单位:宣传部、统战部、民委
(十二)开展迎大庆志愿服务活动
组织各辖区志愿服务队围绕“传递爱心,温暖同行”这一主题,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在法律援助、就业咨询、子女教育、社会救助、房屋租住、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民生领域,为各民族流动人口提供高效便捷均等化服务;组织志愿者关爱各民族空巢老人、慰问残疾人、“一对一”重点帮扶、“邻里守望”茶话会、“文明交通劝导”、义诊、理发、维修、清洁等志愿服务活动,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激励全市干部群众成形“人人愿为、时时能为、处处可为”的志愿服务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团委、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
(十三)举办全市第二届“民族团结杯”业余篮球联赛
举办银川市第二届“民族团结杯”业余篮球联赛,进一步丰富职工文化体育生活,推动全民健身活动蓬勃开展,促进各民族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
责任单位:民委、体育旅游局
(十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帮扶活动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扶贫攻坚的工作要求,把民族团结月活动和扶贫攻坚工作结合起来,组织干部深入贫困户,面对面宣讲中央、自治区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各项惠民政策和法律法规。聚焦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社会事业发展,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从各族群众解决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出发,竭尽全力为他们增收致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献计出力,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责任单位:扶贫办、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民族团结月期间各项活动的组织落实。要以民族团结月为契机,紧密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地域特色、行业特点,深入推进本地、本部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突出抓好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个关键,精心组织宣传活动,不断深化各族干部群众“两个共同”“三个离不开”“四个维护”“五个认同”的思想认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邀请各级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报道我市民族团结月活动,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三)求真务实,多办实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在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把民族团结月活动成果转化为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同心同德、携手奋进的实际行动。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相关单位于9月30日前将民族团结月活动总结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一并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委),民族团结月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各县(市)区、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