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62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管理规定〉〈银川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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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管理规定〉〈银川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党办〔2018〕62号





各县(市)区党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管理规定》《银川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市委2018年15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2018年7月15日



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切实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主体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的科级干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在规定的职数内进行。


第四条科级干部的职务任免工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管理权限


第五条市委工作部门、市委管理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委托市委工作部门、市委管理事业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政府工作部门、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党(工)委、党组或领导班子管理和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组织人事主管,有干部人事管理职能的综合事务主管、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有干部人事管理职能的政治部副职,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安分局局长、政委,由各部门(单位)在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同意,方可发文任职。


第六条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直各部门的科级纪检监察干部,由市委委托市纪委常委会管理和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市新闻传媒集团、文联、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西夏陵区管理处、贺兰山岩画管理处的科级干部任用后,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各民主党派市委会机关、工商联机关、各宗教团体协会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市委委托市委统战部部务会管理和任免,并组织民主推荐、考察工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市教育局、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由市委委托市教育党工委、卫计党工委管理和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市委分别委托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银川综合保税区党工委、银川滨河新区党工委管理和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市属政法部门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应在市委政法委的指导、参与下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二条部门管理单位的科级干部任免,设党组的单位在征求主管部门党组意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党组组织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呈报主管部门党组按规定审批任用;未设党组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党组组织民主推荐、考察、公示等,由主管部门党组按规定审批任用。


第十三条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科级干部调整交流、挂职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凡以调任方式由企事业单位进入市直机关、部门和参公事业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宁组发〔2014〕4号)的规定要求,由市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和办理调任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市直部门正科级领导干部和教育局、卫计委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中正科级领导成员的干部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


第三章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科级干部,应当具备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15〕4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晋升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科级领导职务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二)科级非领导职务


1.一般应当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3.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4.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5.必须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定期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三)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


晋升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应当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二十一条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


凡破格晋升、越级晋升的,或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的,或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市委委托的各干部管理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征求意见。


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科级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二十三条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章任免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以及《银川市市直机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任免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各项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单位)调整、选拔任用科级干部的工作程序:


(一)动议。各部门(单位)调整、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按规定进行动议并形成工作方案。


(二)预审。按要求将工作方案等材料报市委组织部预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预审不得调整、提拔任用干部,无空缺科级职务职数的,不得提拔任用干部。


(三)组织实施。由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文任职或报干部管理部门审批任职。


(四)备案。各部门(单位)发文任职后,按照要求即向市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内部平职交流调整干部,也必须进行预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科级职务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科级领导职务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


  第五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工作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要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对干部动议方案、考察工作方案、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汇总情况、谈话记录、考察材料、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纪检、计生部门征求意见情况、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等都要及时整理归档。要认真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如实反映干部提名、讨论和逐人表决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以填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表》的方式,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详细真实地进行记录,直观反映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执行情况。具体记实方法、内容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办法》(宁组发〔2015〕36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有关干部政策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党(工)委、党组或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银川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21日印发的《银川市市直部门科级干部管理规定》(银党办发〔2009〕152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人才活力,精简办事流程,结合银川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银川市(含市辖三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工作人员。


第三条占编补充工作人员遵循“优先招考(聘)、公开选调”原则。各部门(单位)空编进人优先采取自治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即四级联考)进行,少量采取公开选调和特殊岗位、专业个别调动方式进行。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占编补充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进行,严禁超编进人、混用行政和事业编制,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类型,严禁违规挤占、挪用编制。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应当预留5%的空编用于补充急需紧缺人才。公开选调和调动科级及科以上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科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内补充,严禁超职数补充工作人员。


 第二章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公开选调和调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三)必须具备同类编制性质、同等身份,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年龄掌握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四)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和调动工作人员一般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年龄必须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


第六条企业职工不允许调入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无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允许调入机关;无参公身份的人员不允许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允许调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七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宁组发〔2014〕4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已经登记的以下人员,可以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单位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任职:(1)1997年12月31日前进入机关工作、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2)经自治区公务员管理部门批准,考试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3)国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4)对在单位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前,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且已经参照公务员法登记的人员。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期限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或单位层次等有限制性规定的人员。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宁人发〔2008〕24号):新录用公务员在招录机关(含乡镇)的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非经审批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最低服务期未满的公务员不得流动。政法定向委培生未满服务年限的不允许选调。教育部门所属各中小学校选拔范围为银川市(含6个县<市>区)以外的中小学专业教师,严禁选调服务期未满规定年限的特岗教师;


(五)与拟调入单位负责人存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所规定的回避情形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九条公开招考(聘)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公开选调按照“方案预审、过程监督、联合审批”的程序进行;个别调动按照“编制前置审批、主管部门考察确定、组织人事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具体程序:


1、制定方案。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编制、职数空余情况、知识专业结构和实际岗位需要,在综合分析干部队伍现状基础上,集体研究形成包括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要素在内的选调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定。


2、沟通实施。主管部门将选调方案报编制、组织、人社等部门预审后,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实施。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编制空缺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空缺情况、岗位设置和服务年限等事项。


3、确定人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用人条件和考察情况,由班子集体研究拟选调人员,并征求纪检、卫计等部门的意见。


4、办理手续。用人主管部门将拟定人选报告提交调入单位所在地编制、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一周内完成。其中调入三区的,由调入地编委根据市级编制部门出具的编制使用意见(控编单),研究确定拟选调人员,并将人员全部资料和进人审定文件,报市委组织、人社等部门一周内审核完成;调入市直部门的,由用人主管部门先报编制部门出具控编单,再将拟选调人员报告送组织、人社等部门一周内审核完成。


第十一条特殊岗位、专业的个别调动,以及市直部门与三区之间、市直部门之间、三区之间的人员调动,由编制部门出具控编单,按规定填报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同意后办理列编注册手续。


第四章纪律和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党工(工)委、党组要严格执行编制使用纪律。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承担占编补充人员工作主体责任,组织、编制、人社部门承担监督责任。凡违反规定的,对所补充人员予以清退,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两县一市参照本规定中明确的条件和资格制定本县(市)占编补充人员具体办法;市级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定期督查县(市)选人用人情况。


第十四条市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借调工作人员,县级以上机关单位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目前规定执行。《银川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编补充人员管理办法》(银机编发〔2015〕85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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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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