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57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党办〔2018〕5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6日
银川市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好《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禁毒工作责任,加强禁毒工作,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市禁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以落实新时代禁毒工作战略部署为主线,以“责任与职能相适应”“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进一步落实禁毒工作责任,为禁毒工作长足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责任追究对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禁毒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各级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企业、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企事业单位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本企业、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方式
禁毒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约谈;取消评先受奖资格;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责任追究情形
(一)各地各部门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1.未将禁毒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文明创建、平安创建内容的;
2.未建立覆盖本地禁毒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绩效考核体系、未落实考核奖惩的;
3.未落实各级禁毒办专职副主任、禁毒办工作人员、禁毒民警配备标准的;
4.未按标准将本级禁毒经费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落实专款专用和逐年增长机制的;
5.未按标准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未按比例配备社区禁毒专干的;
6.未按要求建立病残吸毒人员收治场所并配备医务人员的;
7.未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督学范畴,未实现校园毒品预防教育教学计划、大纲、师资、课时、教材“五落实”的;
8.未按要求在广场、居民小区等相关场所建立禁毒宣传固定设施,未有效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禁毒宣传的;
9.本地新增吸毒人员年增幅超过10%的;
10.未完成“大收戒”和缉毒执法工作任务的;
11.未完成自治区禁毒委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
(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1.未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并制定工作方案的;
2.未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落实必要经费的;
3.未按要求完成禁毒工作任务的;
4.主管禁毒工作领域发生重大问题或本单位新滋生涉毒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各地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相关责任人:
1.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通报地区的;
2.被自治区禁毒委员会通报批评后工作仍无改观的;
3.地市禁毒工作年度综合考评排名末位的;
4.县(市)区禁毒工作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后三位的;
5.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毒品问题蔓延或其他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全国性及地区性评比的资格;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先受奖、提拔和交流重用;在该地区、企业、单位担任相应职务1年以上(含1年)的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因不重视禁毒工作、履职不力导致毒情蔓延、禁毒工作严重滞后、吸毒人员滋生过快的,追究行政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的;
2.被自治区禁毒委约谈后工作仍无改观的;
3.被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未完成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市县目标任务的;
4.被命名的禁毒示范城市、县区、乡镇(街道)、毒品预防教育示范学校、社区戒毒康复示范单位(点)在抽验复核中不达标取消示范称号的;
5.未落实毒品预防教育措施导致在校学生涉毒的;
6.吸毒人员社区戒毒康复执行率低于75%、强戒出所未满三年管控率低于60%或戒断率低于15%的;
7.3年内外流吸贩毒人员增速超过30%的;
8.本地新增吸毒人员年增幅超过20%的;
9.因禁毒工作不力,造成本企业、本单位新涉毒人员滋生,本地区毒品问题泛滥或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1.禁毒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虚报重要禁毒指标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
2.被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市县目标任务的;
3.被国家禁毒委员会列为重点整治的地区,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导致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目标任务的。
五、责任追究程序和申诉规定
(一)责任追究程序
1.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
2.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3.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4.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
5.各县(市)区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及时报送银川市禁毒委员会和自治区禁毒委员会。
(二)责任追究的申诉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依照《办法》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有关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六、银川市禁毒委员会负责对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禁毒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本实施意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