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52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银党办〔2018〕52号
各县(市)区党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2018年6月7日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部署,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和“三转一高”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所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法治银川建设的具体实践,也与我市贯彻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生态立区”战略和市委“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实现“三转一高”要求高度契合。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建设“绿色、高端、和谐、宜居”新银川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强化支持保障,着力营造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把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确保公益诉讼行稳致远。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听取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情况的报告,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积极排除公益诉讼中的不当干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发生的损害公益行为不袒护、不包庇,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办案环境。对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情况,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检查内容和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加强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监督事项,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
加强纪监合作。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和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无缝对接。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涉嫌违纪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时,可以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加强诉审协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要与检察机关共同完善案件受理、管辖、审理、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程序和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效。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引导,既注重宣传中央决策部署和立法精神,突出宣传公益诉讼立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公益诉讼,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又注意把握个案的宣传报道尺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形成党委领导、检察机关主办、国家机关全力支持、社会各届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加强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所需调查取证、咨询鉴定、检测评估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用分账核算的管理方式核拨。建立完善相关制定,确保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专项基金。
三、坚持依法行政,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和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防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
高度重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检察建议。对于检察机关已立案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调查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要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并及时反馈检察机关。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对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要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对不属行政不作为或者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及时反馈,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切实加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内容和证据材料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自觉履行。
着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要坚持司法监督纠错和自我纠错相结合,在危害国家和社会公益问题突出、行政违法行为多发的领域和重点地区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推动问题整治到位。要加强对公益诉讼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研究,重视吸收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系统提出行政违法行为治理纠正意见,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推动“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和应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日常联系沟通工作机制,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情况,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进“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和应用,完善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机制,向检察机关开放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行政执法信息数据,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顺利开展。
四、把握立法精神,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保护社会公益的职能作用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责任,全面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积极审慎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树立正确理念。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服务大局为中心,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基本法律依据,牢牢把握“公益”这一核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法定程序,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突出监督重点。各级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敢于碰硬,着重抓住公益受损最严重的问题履行监督职责。要紧紧围绕“生态立区”战略和市委“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要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促进形成严格的安全监管体系。
自觉接受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主动向党委汇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计划和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加强与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争取重视、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保护社会公益、促进依法行政的共识与合力。要强化公益诉讼业务培训,培养专业化的办案队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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