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46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党办〔2018〕46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市委巡察机构:
《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十四届市委2018年第12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银川市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更好地规范各地各部门重大决策行为,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定本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对象:各县(市)区党委和市直各党(工)委党组。
二、请示报告的原则:事前请示、事中监督、事后汇报;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口办理。
三、请示报告的方式
年度工作计划、做出重大决策、安排重大项目、使用大额资金、处置重大事件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请示报告;对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重要指示和决定,以及重要巡察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专题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各县(市)区党委,每年6月和12月前向市委报告工作。
四、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党建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情况;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情况;落实党管武装责任情况。
每年6月份向市委作半年专题报告,每年12月份向市委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
(二)重大决策事项
根据党中央和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提出本地本部门发展思路、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发展预期指标的确定、调整和完成情况。
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落实的思路、计划应于部署安排或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委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相关指标完成或调整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发展思路、工作计划、预期指标应于每年11月份前向市委书面报告。
(三)重大政策调整
涉及全局性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思路;涉及事关民生问题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政策调整或改革措施;重要规划编制情况。
以上事项,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考虑全市各县(市)区综合情况,做出风险评估后,再向市委书面请示报告。
(四)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情况:涉及群体较广的重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各类重大项目的征地拆迁事项、年度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
每年11月份前应向市委书面报告下一年度项目初审情况,项目在实施前应书面向市委请示报告。
2.重大投资项目情况: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举债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政府类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单个项目使用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每年11月份前应向市委书面报告下一年度项目初审情况,项目在实施前应书面向市委请示报告。
3.重大招商项目情况:拟引进的产业类项目计划投资5亿元以上、房地产类项目计划投资40亿元以上,且需配给土地、资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以上项目实施前应书面向市委请示报告。
(五)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经各县(市)区人代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年度项目计划;各县(市)区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每年财政补贴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情况;明显可能超出县(市)区财政能力的项目支出情况;可能产生政府隐形债务的情况。
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前,应书面向市委请示报告。
(六)重大事件上报处置情况
重大安全事故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信访矛盾苗头性问题和化解处置情况;重大舆情应对、处置情况;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相关情况。
以上重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上报。
(七)重要巡视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
中央和区、市领导批示落实及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有关部门巡视、督查和领导交办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以上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委报告。
(八)重大活动安排
拟以银川市名义申办、承办、举办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情况。
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准备及阶段性工作进展应随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九)其他事项
需市委统筹各县(市)区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其他应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
五、请示报告的办理和反馈由市委办公厅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六、市纪委监委、市委巡察机构、市委督查室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别负责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办理落实等情况进行督查。对请示报告对象存在的重大事项不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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