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36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 宜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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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 宜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党办〔2018〕36号





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等精神要求,为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更具优势的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


1.实施高精尖缺人才引领工程。重点引进、培养、激励包括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优秀骨干人才等五类高精尖缺人才(以下简称A、B、C、D、E类)。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配套制定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等实施细则,充分发挥高精尖缺人才的引领作用,助力银川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新突破。支持有技术、有项目的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创新创业项目经技术评定,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同时给予创新创业基金、贷款担保等多元化的金融支持。全职型A、B、C、D、E五类人才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生活补贴,柔性引进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生活补贴。对全职引进的A类人才,住房保障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对于其他类别高精尖缺人才提供最高100万元购房补贴或2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也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未来五年,引进和培养高精尖缺人才3000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100个。


2.实施“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在工信、教育、科技、民政、人社、农牧、商务、文化、卫生、金融等重点领域,高端装备制造、现代纺织、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现代物流、全域旅游、生命健康、葡萄酒、现代高效农业等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列入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工程,每个每年给予10-50万元的经费支持。落实自治区优秀博士研究生预引进计划、选送中青年人才到专业对口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深造计划、鼓励各类人才攻读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硕士、博士计划,精准引进和培养一批重点领域、主导产业急需专业的高学历人才。与发达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对接开展各类挂职交流项目,根据挂职岗位和学历层次,每人每年给予3-10万元生活补贴。未来五年,建设产业人才团队50个,引进和培养产业领军人才150名,企业高端经营管理人才500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1000名,高级农村实用人才500名,中级以上社会工作人才500名。


3.实施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对接自治区千名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重点人才计划和工程,实施银川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储备工程。未来五年,从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选拔培养80名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150名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300名自治区级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800名市级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每年选拔一次,对入选的后备人才,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所在单位或企业专项经费资助,用于支持后备人才的培养,培养周期为3年。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在银布局设点,支持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载体,为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奠定基础。对新建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每次最高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4.实施“双创”人才培养工程。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留学归国人才、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等在银川创新创业。市、县(市)区两级提供人才公寓,保障“双创”人才住房问题。实施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符合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的应届大学生(具有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有意向到银川就业或创新创业的可提供最长一年、最大面积为70平方米的低租金人才公寓,对已在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最高提供每年2.4万元的生活补贴、12万元的购房补贴、90平米的人才公寓或共有产权房四项住房保障措施(申请人只可申请享受其中一项)。实施“塞上骄子、海外留学人员回乡创新创业”项目,视情况给予10-50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双创”载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青年“双创”人才培养工作,鼓励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业沙龙、论坛、大赛等创新创业活动。支持区内高校加快建设国家大学科技园,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未来五年,力争培养“双创”人才5万名。


5.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加快宁夏(银川)公共实训基地等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自治区级示范职业(技工)院校,对成绩突出的公共实训基地、示范职业(技工)院校,每次最高给予5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专项补贴。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分别按照每人5万元、2万元标准给予配套奖励。鼓励校企联合培养人才,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双导师制”“双元制”职业教育,加快培养支撑“银川制造”“银川创造”的技能人才队伍。未来五年,力争培育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人才4万名以上,逐步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企业需求相适应的技能人才队伍。


二、构建灵活高效的人才使用与服务机制


6.探索人才分类评价。推动人才评价去行政化,建立更加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探索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机构。创业人才突出对技术能力、团队结构、商业潜力的综合评价;企业人才突出以薪酬为主要依据的市场化评价;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突出同行认可,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价;技能人才逐步实施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评价,支持各类机构举办技能大赛,建立以赛代评、以赛促评的评价模式。


7.畅通人才流动渠道。破除人才流动障碍,落实中央关于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各单位主动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系合作,建立人才合作基地,开展技术转移、科研开发、项目合作、挂职交流、实习实训等工作,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才合作基地,每个基地给予3-10万元奖励。


8.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探索在发达地区或海外人才集聚区建立银川飞地人才育成平台,每个平台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经费支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国家同等额度配套补助。在银川市驻外办事处等机构加挂“银川引才引智工作站”牌子,赋予引才职责,发挥聚才作用。落实好自治区关于企业人才支持政策,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引才机构和个人每次给予2-20万元奖励。


9.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根据国家关于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专业性强的政府机构和开发区(园区)探索推进聘任制公务员工作。经人事、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可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和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工资,经费按现行渠道支付。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职业(技工)院校等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创业导师。


10.构建科学的人才管理服务体系。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推动政府人才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推进中国银川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支持各类人才协会、中介机构等为人才提供个性化、特色化服务,鼓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成效显著的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奖励。


11.建立银川都市圈人才协同发展机制。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都市圈人才工作发展的共商机制。发挥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推动都市圈人才体制机制创新。依托银川市人才集聚优势,推动建设都市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人才云”平台,为都市圈人才交流合作搭建线上线下平台。发起成立银川都市圈创新创业投资基金、都市圈人才发展基金会,打造具有都市圈特色的人才投入机制。在都市圈推进高精尖缺人才统一认定等机制,逐步建立都市圈规范有序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三、健全坚强有力的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12.进一步加大党管人才工作力度。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党管人才职责,组织(人才)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好牵头抓总责任,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党政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动人才工作任务落实。强化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将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一把手”抓党建述职内容和考核体系,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开展形势政策、民族政策教育,国情区情研修及休假疗养。各级党委(党组)在推荐确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注意吸纳一线专家和高层次人才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13.完善人才投入激励机制。市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确保各项人才政策的落实。各县(市)区要优先足额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并保持人才投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发起成立银川人才发展基金会、区域人才国际化发展基金会,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投入机制。发挥“银川市突出贡献奖”的引领作用,重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和团队。完善凤城系列人才评选制度,设立“凤城名医”“凤城名师”“凤城工匠”“凤城文化名家”“凤城农业名家”“凤城企业名家”“凤城科技名家”“凤城友谊奖”“凤城社工名人”等奖项,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实用型、技术型、技能型等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工作。


本意见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本意见中五大人才工程中涉及市辖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人才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需人才经费,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解决。


本意见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自治区《关于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宁党办〔2018〕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宁组发〔2018〕5号)和《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为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更加精细、优质、高效地做好人才服务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结合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层分类、公开透明、全面务实”的原则,通过完善优待内容、创新优待方式、明确优待职责、提升优待质量,为高精尖缺人才提供周到细致、优质高效的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精尖缺人才包括银川市各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包括从国内外引进的相应层次人才和我市培养达到相应水平的人才。


第四条凡经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颁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享受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健等优厚待遇和服务。


第二章人才分类及认定


第五条坚持高精尖缺人才分类服务,根据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认定标准根据情况每2-3年调整一次。其他具备高精尖缺人才专业水准、尚未明确的人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同行业专家评审认定。同一人才入选不同层次人才工程、获得不同层次荣誉奖项、主持不同层次科研项目的,初次认定时按最高层次执行。


第六条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共同开展。


第三章优厚待遇内容


第七条加强政治引领。注意推荐高精尖缺人才和一线专家担任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坚持德才兼备、人岗相适,根据事业需要选拔推荐优秀专家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任职。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四青年奖章”等社会影响力较大、公认度较高的荣誉评选中,注重选拔推荐一批高精尖缺人才。


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机制,对经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应确定为用人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或推荐为上级部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对象。高精尖缺人才取得重大成就、罹患重病时应及时走访、看望、慰问。


第八条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以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多元化金融支持等方式,围绕智能制造、“互联网+”、健康中国等背景下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的培育及本市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配套出台《银川市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实施细则》,为银川新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根据行业差异、项目类型、体量大小等因素,经综合评估后,按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项目4个层次给予支持,单个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分别为:一类项目600-1000万元;二类项目300-600万元;三类项目100-300万元;四类项目50-100万元,具体资助额度须根据专家评审情况核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及相应金融支持。


第九条建立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制度。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支持人才在银安心干事创业。对经认定的全职型高精尖缺人才,按A、B、C、D、E类人才层次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生活补贴;对柔性引进型的上述人才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1万元和0.5万元的生活补贴。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实行后补助,每年年末经审定后一次性发放,最长连续发放5年。


第十条建立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制度。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按照人才层次,为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外新引进、未享受过本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高精尖缺人才,通过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共有产权房等多种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A类人才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B、C、D、E类人才分别提供面积为220平方米、16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或每月4000元、3000元、25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全职引进型B、C、D、E类人才可享有面积为220平方米、16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每年赠予20%产权,一届期满(5年)享有全产权;全职引进型B、C、D、E类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分别享有最高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购房补贴,一届期满(5年)后兑现完毕。


第十一条户籍办理。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可选择在我市任意县(市)区落户,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本人迁移户口,由用人单位协助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简化程序、优先办理,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办结。


第十二条子女入学。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解决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问题。


第十三条配偶就业。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实施细则》,由组织、编制、人社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按照相关规定会同用人单位协调解决。人才配偶无正式工作的,经申请每年可给予1-2万元的生活补贴,最长连续发放3年。


第十四条医疗保健。配套出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实施细则》,由卫生主管部门协调确定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健康保健服务定点医院。每年为高精尖缺人才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A、B类人才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C、D类人才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具体落实。E类人才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每年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银川市每年组织部分高精尖缺人才开展区内外休假疗养,D类及以上高精尖缺人才一般每5年左右享受一次免费休假疗养。各地各部门要组织E类人才开展休假疗养活动。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全职引进型高精尖缺人才到银川工作后,人社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或接续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一般应在提出申请后的30天内办结。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在银川就业、居住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享有银川市民同等待遇。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为外籍人士的,由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统筹地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科研服务。经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申报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科技项目时,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人才需要借助区内企事业单位科研平台、科研设施设备进行实验和研发的,在不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由银川市科学技术局协调申请无偿使用宁夏大型科学仪器共享信息管理平台资源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也可每年向科技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使用。


第十七条工商服务。经认定的各类高精尖缺人才领办、创办企业的,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设立绿色通道,提供工商登记专人咨询指导、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免费查询、商标注册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八条税收服务。经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领办、创办企业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享受纳税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项涉税事宜,并提供预约服务、咨询服务等个性化服务。各级税务部门应重点在创新创业平台、科技成果转化、科研机构创新人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加强指导宣传,确保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文件的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九条海关服务。海关对各类高精尖缺人才出入境给予通关便利。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及时办理人才个人进出境物品验放等手续。对人才入境携带规定范围、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物品,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免税验放。因工作需要从境外临时运进少量非消耗性科研、教学物品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向海关出具保函,海关按照暂时入境物品办理有关手续,并监管其复运出境。对在节假日或非正常工作时间以分离运输、邮递或快递方式进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况需要及时验放的,海关可预约加班,在约定的时间内为其办理物品通关手续。


第二十条出入境和居留服务。对引进的外籍高端人才,持人才签证以外的其他签证来银的,入境后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持工作签证入境的,可办理最高5年期工作许可,并为其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已取得在华永久居留权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依法办理永久居留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人才所在单位重点负责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及服务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在银川市民大厅等地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构建全市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实行“一站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站式答复”,为各类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


第二十四条推动人才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互联网+人才”的管理服务机制,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推动“银川人才云”平稳运营,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尽快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和网上申报、网上办事,真正实现“不见面、马上办”,切实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中共银川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等,督促各项优待服务事项贯彻落实,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银川实际,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列各类高精尖缺人才,除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服务政策外,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优待服务政策。本办法相关政策与我市现行人才优厚待遇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标准从高、政策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涉及市辖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所需人才经费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涉及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所需人才经费,由各县(市)、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暂行)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境)外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6.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牌获得者(团队带头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青年“千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


2.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第2至第5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排名前3位);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


5.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骨干教师;国医大师;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2.全国创新争先奖状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5.“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自治区“塞上英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


6.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级教师、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7.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高端创新人才。主要包括:


1.自治区国内引才312计划人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自治区“塞上名师”“塞上名医”“塞上文化名人”“塞上农业专家”“塞上经济名人”“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4.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并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并结题或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经教育部认定的海内外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


5.地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特指职业经理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公司部门及分(支)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端创新人才。


E类:优秀骨干人才。主要包括:


1.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自治区骨干教师;地市级名师、名医工作室、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银川市“凤城名师”“凤城名医”“凤城工匠”等;享受地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特指职业经理人);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并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


3.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近三年在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


4.通晓国际法律、国际贸易等国际规则,精通英语等外国语言,持有相关领域资格证书的国际化人才。


5.在所从事的领域有特殊技术专长,能够解决特别的技术难题,行业公认的技术专家、技术能手。


6.为推动银川新经济、新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及科研技术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骨干人才。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创新型大学毕业生来银就业创业,根据《银川市“科技强市”战略实施意见》(银党办〔2017〕59号)《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大学生或已在银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宁夏籍创新型大学生同等适用,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的过渡期大学生是指毕业后尚未就业但有意向来银就业创业或未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处于试用期的;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是指在我市企业(依法登记并正常纳税)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银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全日制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所学专业符合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附件1),补贴档次为符合目录专业的最高学位。


(三)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所有创新型大学生。


第三条银川市及各县(市)区、园区以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等形式解决来银就业创业大学生住房问题,四项住房保障政策,申请人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指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人才公寓是指专项解决各类人才来银就业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住房;购房补贴指为吸引大学生来银创新创业,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获得一定现金补贴。生活补贴是指为吸引大学生来银创新创业每月给予的用于租房或改善生活条件而提供的现金补贴。


第四条过渡期大学生来银就业创业的,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三个层次提供低租金人才公寓,入住面积标准分别为90m2、70m2和35m2左右,其中“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非“双一流”大学毕业的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条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住房保障标准


(一)“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赠与20%产权,5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12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2.4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二)“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5年每年赠与17%产权,6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7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8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三)“双一流”大学学士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6年每年赠与14%产权,7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35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6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2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四)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5年每年赠与17%产权,6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9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五)非“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前6年每年赠与14%产权,7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70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6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0.96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六)非“双一流”大学学士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面积为90m2左右,每年缴纳1.8万元租金的情况下赠与12.5%产权,8年后享有100%产权;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35m2左右,入住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购房补贴的,在企业服务期满三年后一次性补贴4万元;


申请生活补贴的,生活补贴金额为每人每年0.72万元,补贴期限最高为三年。


第六条办理流程


(一)过渡期大学生来银就业创业申报低租金人才公寓的,申请人填写《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籍证明等,直接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二)已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申报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生活补贴或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填写《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报表》,所需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籍证明等;在银就业的大学生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在银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在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申请购房补贴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已婚需提供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申请入住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的,按照企业所在地,分别向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及银川滨河新区提交上述材料,由各区、园区研究解决。各区、园区每季度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备解决情况。


2.申请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申请人应在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


第七条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细则。


(一)入住人才公寓的,必须为申请人本人;租住、购买商品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必须为申请人本人签订租住或购买协议。


(二)申请共有产权房的需在企业服务够指定年限。未服务够指定年限的创新型大学生,可以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剩余产权;如不愿购买剩余产权的,经审核后退还已缴的全额租金,赠与产权由政府全部无偿收回。


(三)同一申请人在银川市辖各县(市)区、园区只可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或人才公寓。


(四)申请人终止在银川市企业服务的,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人才公寓住房,生活补贴次月停发。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并列入公民信用信息平台失信名单。


第八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银川市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共同承担,按照市财政承担70%,三区、园区承担30%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各县(市)、园区制定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为准,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年终将支持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工作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第十条本办法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



政策解读:


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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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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