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20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银党办〔2018〕20号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切实加大党内关心关爱力度,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内关爱资金是为体现组织关怀,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激励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设立的互助性、公益性和非盈利性资金。
第二条党内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对生活困难党员给予经济救助,开展党内慰问活动,激励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第三条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由银川市委组织部负责筹集、使用和管理。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筹集、使用和管理本级党内关爱资金。
第二章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资金的筹集:
(一)党费划拨。每年从银川市本级留存党费中按15%的比例划存党内关爱资金账户。
(二)财政拨款。每年从银川市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中划拨100万元,作为党内关爱资金补充经费。
(三)党员捐款。适时组织党员开展捐款活动,全额上缴党内关爱资金账户。党员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银川市委组织部颁发“党员爱心证”,经征得本人同意,在银川党建网公布。
(四)社会捐助。设立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账户,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社会捐助1万元以上的单位,由银川市委组织部向捐助单位颁发“党内关爱资金捐助证”,经征得捐助单位同意,在银川党建网公布。对捐助额度大,长期关心支持党内关爱事业的单位,可在慰问关爱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党内关爱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党组织关系隶属银川市委直属党(工)委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党员,全市享受低保政策的党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党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关爱帮扶。
(一)党员本人发生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后,每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以1万元为关爱起付线,1-2万元(不含2万元)按10%给予关爱;2-5万元(不含5万元)按15%给予关爱;5万元以上的按20%给予关爱。累计关爱额度不超过5万元。获得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综合性表彰奖励(特指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劳动模范荣誉等)的党员,在上述规定的应关爱资金额度上上浮50%。
符合帮扶条件的党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民政大病救助、工会医疗互助等报销后,持所属党支部开具的介绍信(包括党员身份、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证明、意外伤害的事发原因等情况)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医疗费用等相关凭证,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委直属党(工)委审核后,到银川市市民大厅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党内关爱资金救助。
(二)党员配偶及与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发生恶性肿瘤、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或因非本人过错造成意外伤害,导致二级重度残疾以上(含二级)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关爱。
符合帮扶条件的党员家庭,由党员本人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持所属党支部介绍信和相关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残疾证等),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委直属党(工)委审核后,报银川市委组织部申请办理。
(三)享受低保政策的党员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党员子女考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学费补助。
符合帮扶条件的,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党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也可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录取通知书等),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委直属党(工)委审核后,组织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报银川市委组织部申请办理。
(四)其他需要救助帮扶和关爱的党员,填写《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申请表》,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或市委直属党(工)委审核后,报银川市委组织部申请办理。
(五)部分走访慰问活动资金可从党内关爱资金中列支。
以上(二)、(三)、(四)、(五)项申请关爱资金,经银川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给予关爱帮扶。
第六条党组织关系在银川市,且党龄达到50年以上的党员,由银川市委组织部从党内关爱资金中列支经费,统一制作颁发“在党50年”纪念章。各党(工)委于每年“七一”前,采取一定形式,对所属党龄50年以上的党员进行慰问。
第四章党内关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制度。资金利息滚存为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对符合救助帮扶和奖励补贴的人员实行定期回访、动态管理,发现有骗取资金、伪报或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和停止发放奖励补贴,同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银川市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由银川市委组织部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纪检部门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银川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修订。市委组织部可根据关爱资金使用情况,对关爱的条件和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对原办法第五条(三)款中“累计担任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15年以上(含15年)的在职和离职党组织书记,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的固定补助”的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后另行文。
第十二条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应。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本级党内关爱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