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人才组〔2018〕3号《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等7个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等7个细则的通知
银人才组〔2018〕3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市委巡察机构,银川中关村创新创业科技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银川丝路经济园建设服务办公室(阅海湾中央商务区服务中心):
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配套的7个实施细则,即,《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实施细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4月11日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做好我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包括各领域优秀科研工作者、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者、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等,根据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负责。
第二章 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凡在银川市级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含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以及来银就业创业的人员,或由银川市级及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员,不受国籍、户籍、身份等限制,均可申请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在具备对应人才认定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性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创新求真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
(四)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无年龄限制,地方级领军人才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和突出能力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 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牵头制定,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发布。
第七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根据银川市实际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 对我市急需紧缺、确有真才实学、社会贡献较大,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的“偏才”“专才”,现行人才标准难以界定的,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待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工作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认定1-2次。
第十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按以下程序认定,其中A类、B类、C类人才简化评审公示环节。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及相关资格证书和专业成果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已参加工作或柔性引进的须同时提供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自主创业的需同时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等。
(二)逐级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
(三)评审公示。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通过的初步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审定通过的人员名单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终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人选,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终审认定。
(五)发证入库。经市委、市政府终审认定的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颁发《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证书》,纳入全市人才信息管理系统。
(六)政策兑现。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一经认定,即可享受相应的各类资金补助和服务保障等。
第五章 任期与考核
第十一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实行任期制,任期为5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同一类别最多认定两次)。任期内达到更高类别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类别的人才。
第十二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所在县(市)区、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为人才发挥作用提供经费、设备、人员等方面的保障。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在职情况、工作岗位、职称职务、健康状况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报告。
第十三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人才所在单位重点负责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情况。所在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重点负责考核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成果,并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第十四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任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人才认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作为申报依据。
第十五条 建立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退出机制,明确四种退出方式:
(一)主动退出。本人主动提出,放弃资格。
(二)单位劝退。签约过渡期满仍未到岗工作,或在岗工作时间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经用人单位督促提醒仍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业绩平平,没有突出贡献,已经不符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劝退。
(三)工作调离。调离本区域或调离专业岗位,不再从事专业工作(含年龄或健康等原因)。
(四)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相关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资格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提交年度考核材料的。
4.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5.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按照注重实绩的原则进行认定,综合考量学历、职称、资质、获奖等因素后,确定其所属人才类别。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暂行)
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境)外院士。
4.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5.“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6.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牌获得者(团队带头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人选、国家“千人计划”(不含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青年“千人计划”)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
2.国家重大科研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3.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第2至第5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专著类一等奖(排名前3位);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
5.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级骨干教师;国医大师;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老舍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获得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地方级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主持人。
2.全国创新争先奖状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中国青年女科学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者)获得者;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部)级海外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的主任(首席科学家)。
5.“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自治区院士后备人才培养计划人选;自治区“塞上英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
6.省(自治区、直辖市)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级教师、工艺美术大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7.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8.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高端创新人才。主要包括:
1.自治区国内引才312计划人选、“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工程”“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自治区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自治区 “塞上名师”“塞上名医”“塞上文化名人”“塞上农业专家”“塞上经济名人”“塞上技能大师”;自治区技术能手、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主要完成人(排名前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
4.具有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相应职级,并作为主持人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并结题或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经教育部认定的海内外博士研究生学位人员。
5.地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大型民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特指职业经理人);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公司部门及分(支)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端创新人才。
E类:优秀骨干人才。主要包括:
1.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自治区骨干教师;地市级名师、名医工作室、技能人才(劳模)创新工作室带头人;银川市“凤城名师”“凤城名医”“凤城工匠”等;享受地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地市级以上奖励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大型民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特指职业经理人);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职务并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
3.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团队带头人;近三年在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的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中获得前三名的选手。
4.通晓国际法律、国际贸易等国际规则,精通英语等外国语言,持有相关领域资格证书的国际化人才。
5.在所从事的领域有特殊技术专长,能够解决特别的技术难题,行业公认的技术专家、技术能手。
6.为推动银川新经济、新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及科研技术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骨干人才。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支持一批高精尖缺人才引领银川市创新创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围绕“互联网+”、智能制造、健康中国等背景下新经济、新产业、新模式培育及优势特色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一批创新创业高精尖缺人才,为银川新经济发展壮大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以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多元化金融支持等方式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
第四条 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单位配合。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协调制定政策措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好各项任务的督促落实。
(二)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前期需求调研,发布支持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需求公告,受理并初步审核申报资料,做好高精尖缺人才项目落地衔接、跟踪服务、项目评估等工作。
(三)市科技局负责审查核实高精尖缺人才科技成果、专利发明等资料,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定。
(四)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开展经济效益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高精尖缺人才支持资金的抽查审计、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咨询联络、政策兑现、人才服务保障等工作。
(七)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等负责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收集、审核、申报,以及落地衔接、后续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可以人才个人名义或“强强联合”组成人才团队申报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及金融支持项目(以下简称“申报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无知识产权纠纷)的可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具备突破重大技术、解决关键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市场潜力并能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高精尖缺人才属于人才引进的,其成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合作协议);属于创新创业的,所创办企业须在银完成工商注册等相关手续,且实际投入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项目产业化资金扶持。结合项目本身情况,经评审认定,按不同层次给予支持。
(一)一类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600-1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二)二类项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300-6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三)三类项目:具有行业领先水平。每个项目给予100-3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四)四类项目:具有地方竞争优势。每个项目给予50-1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
第九条 多元化金融支持。经评审认定的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可享受四方面金融支持。
(一)股权投资:根据创新创业项目实际投资额度,经论证审批后,可由我市设立的相关基金提供一定的股权投资。
(二)跟进投资:为支持社会资本风险投资活动,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吸引权威部门认定的社会风险投资的,可由我市设立的相关基金提供10-30%的跟进配套风险投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贷款担保:经评审认定的创新创业项目已进入中期或产业化初期,因流动资金不足申请融资的,符合市场化相关条件的,由市属有关担保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四)银行贷款贴息:对于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好的创新创业项目,经评审认定,创业初期3年内通过银行融资所付银行利息,由同级财政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每个项目的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的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可获得3000万元项目产业化扶持资金资助及相应金融支持。
第四章 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常年受理,每年集中组织评审1-2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公告或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发布公告。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由市委组织部、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对外发布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的具体政策及申报公告,引导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与我市相关单位和载体对接。
(二)组织申报。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等负责组织本辖区高精尖缺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市直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申报。
(三)审核推荐。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报表中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高精尖缺人才的各项申报材料复核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四)组织评审。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实地考察、会议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价等四个阶段。
(五)确定支持。根据评审意见,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拟支持的高精尖缺人才名单、产业化资金支持类别及支持金额,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下发支持文件。特别重大的项目报请市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项目资助。依据创新创业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拨付支持资金,兑现其他扶持政策。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后,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各区(园区、市直有关部门)、高精尖缺人才三方签订《银川市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实施进度、阶段考核和终期验收时间节点、预期完成目标等。其中,要特别注明项目实际投入已到位资金应占首期财政扶持资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效存续期内,企业应具有独立核算能力,可独立申报纳税。
任务书签订后,市区两级财政做好财政保障工作,首次分别拨付应承担资金总额的50%,剩余的30%、20%在项目中期评估、终期验收合格后按程序分别拨付。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管理、人才引进与培养、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科研人员补助等,需独立核算,不得用于其他与人才、科研工作无关的开支。人才、财政、审计等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项目自签订任务书起正式实施,执行期为3年。
第十五条 中期评估
(一)评估组织。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开展中期评估。
(二)评估内容。以项目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中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主要提交材料包括:中期报告、公司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评估结果。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形成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中期评估结论。
第十六条 终期验收
(一)验收要求。项目终期验收工作须在任务书终止之后半年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延期。
(二)验收主体。终期验收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
(三)验收内容。以项目的申报书、计划书及任务书的内容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扶持资金落实与使用管理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等。
(四)验收时间。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对象在完成项目、做好总结的基础上,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验收申请。
(五)验收程序。采用听取汇报、专家质询、查阅证明材料及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六)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材料:
1.《银川市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计划书》以及所签订的任务书等。
2.终期验收申请表。
3.验收报告,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科技成果水平以及项目产品市场开发与销售情况。
4.公司经营报告,重点介绍项目实施期内的公司建设情况。
5.财务报告,详细说明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支出情况。
6.项目所完成的经济指标、技术指标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七)验收结论。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将终期验收结论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市委、市政府研究,做出终期验收结论。
第十七条 奖惩
(一)中期评估“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30%。中期评估“不合格”者,给予2个月的整改时间,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停止拨付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终期验收“合格”及合格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20%。终期验收“不合格”者,停止剩余20%扶持资金拨付工作,3年内不再接受该高精尖缺人才及其所属单位的申报,已拨付的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获得项目支持的高精尖缺人才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项目支持,3年内不再受理项目申报,并依据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
2.未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
4.违反规定非法转拨、转移扶持资金。
5.伪造虚假科研项目、自筹经费不到位。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按照同一项目享受一次、不同项目分别享受的原则,享受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政策及相关单位的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经费由银川市及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共同承担,按照市财政承担70%,三区、园区承担30%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年终将支持高精尖缺人才创新创业情况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做好我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工作,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标准:全职的,A类每年20万元、B类每年15万元、C类每年10万元、D类每年5万元、E类每年3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累计在银工作至少1个月),A类每年5万元、B类每年4万元、C类每年3万元、D类每年1万元、E类每年0.5万元。
第五条 高精尖缺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获得新的人才类别次月起享受相应标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实行后补助,每年经审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 按照高精尖缺人才退出机制退出或取消资格的,其生活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高精尖缺人才生活补贴由市、区按照7:3的比例分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做好我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近两年内(以申请日计算)从自治区以外全职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享受过我区住房保障政策的高精尖缺人才。
第四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等分级负责、共同解决,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一类住房保障政策。
第五条 银川市为全职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四种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为柔性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两种方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以上住房保障政策,每类人才只可享受其中一项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本细则所指共有产权房是指个人与政府共同拥有房屋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人才公寓是指专项解决各类人才来银就业创业的短期租赁和过渡性周转住房;购房补贴是指为吸引高精尖缺人才来银就业创业,在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的一定现金补贴;租房补贴是指为吸引高精尖缺人才来银就业创业,每月给予的用于改善住房条件而提供的现金补贴。
第六条 住房保障标准
(一)A类人才和在本市承担国家(国际)重大战略项目的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议”。
(二)B类人才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全职引进的人才面积为220m2左右,5年期满后住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220m2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8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金额为4.8万元/年,柔性引进的人才按来银时间补贴。
(三)C类人才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全职引进的人才面积为160m2左右,5年期满后住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60m2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80%,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申请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金额为3.6万元/年,柔性引进的人才按来银时间补贴。
(四)D类人才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全职引进的人才面积为120m2左右,5年期满后住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20m2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70%,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申请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金额为3万元/年,柔性引进的人才按来银时间补贴。
(五)E类人才
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全职引进的人才面积为100m2左右,5年期满后住房产权归申请人所有;
申请人才公寓的,面积为100m2左右;
申请购房补贴的,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6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请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金额为2.4万元/年,柔性引进的人才按来银时间补贴。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申请共有产权房、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的,由用人单位向各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其中,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和市直单位或部门,由所在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后,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兑现。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报经当地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研究解决,抄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由用人单位向各县(市)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园区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由所在县(市)区、园区研究解决,也可按照分配名额申请入住市级人才公寓。市直单位或部门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由行业主管部门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申请,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研究解决。
第八条 兑现购房补贴,在购房的第1年至第4年每年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10%,第5年期满后发放补贴总额的60%。租房补贴实行后补助,每年经审定后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 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申请人才公寓的,入住者必须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本人及其家属。申请购房补贴的,必须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本人或其配偶签订的购房合同。
(二)高精尖缺人才类别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类别对应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购房补贴或调整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不予调整。
(三)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服务应满五年。服务未满五年的,视为入住人才公寓,共有产权房产权及房屋由政府全部无偿收回。
(四)按照高精尖缺人才退出机制退出或取消资格的,入住人才公寓的,收回人才公寓;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规划局等部门具体实施。各部门要服从全市人才工作大局,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要建立高精尖缺人才住房配置情况档案,详细记录高精尖缺人才入住人才公寓、租房、购房、共有产权房等情况及领取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的期数和金额。
第十二条 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人才住房配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实物住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高精尖缺人才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由市、区按照7:3的比例分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以各县(市)、园区制定的实施细则为准,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好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从自治区以外全职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精尖缺人才。
第四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条 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市属及以下公办学校的,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预留部分市属及以下公办学校的优质教育资源招生名额,优先安排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学。
第六条 A类、B类、C类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市属及以下公办学校就读。D类、E类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七条 在外地就读高中阶段的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按与原就读高中学校等级相当的原则或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
第八条 非本市户籍的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或参加初中升高中的,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 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精尖缺人才子女申请入(转)学的,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审核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需办理入(转)学的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名单;
(三)银川市级和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安排相关学校及时对接落实好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转)学事宜。
(四)市教育主管部门汇总高精尖缺人才子女入(转)学落实情况,报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备案。
第十条 申请入(转)学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
(二)劳动合同;
(三)转入高中学校就读的,应提供学籍档案(含学分及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解决好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从自治区以外全职引进并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精尖缺人才。
第四条 解决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工作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五条 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组织、编制、人社、人才等部门总体负责,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七条 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根据高精尖缺人才配偶个人情况,由银川市及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入我市相关空编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人社局、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根据个人情况协调推荐到企业工作。
第八条 按第七条所列方式仍不能解决就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市人社局根据相关规定,优先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或技能培训范畴:
(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
(二)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三)具有就业意愿,但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仍未能就业的。
第九条 高精尖缺人才配偶未就业(含下岗)的,可申请生活补贴。A类、B类、C类人才按照2万元/年的标准补贴, D类、E类人才按照1万元/年的标准补贴,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如补助期内就业的,生活补贴自就业当月停止发放。
第十条 高精尖缺人才配偶就业申请程序。
高精尖缺人才配偶申请就业、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或申请生活补贴的,向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受理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鼓励高精尖缺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同等享受银川市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高精尖缺人才配偶生活补贴,由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银川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做好我市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工作,根据《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优厚待遇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精尖缺人才,是指经银川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高端创新人才和优秀骨干人才(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E类来指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银川市及所辖县(市)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滨河新区所有全职高精尖缺人才。柔性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工作在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与市卫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等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协调确定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银川市高精尖缺人才定点医疗机构,为高精尖缺人才提供快捷、方便、优质的医疗服务。
(一)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为高精尖缺人才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其动态健康信息,提供健康状况查询服务。
(二)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安排副高以上职称医务人员负责高精尖缺人才健康咨询和就诊、医疗、康复服务等。
(三)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每年为高精尖缺人才安排一次健康体检。A类、B类人才自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每人最高2万元标准;C类、D类人才统一组织在指定医院进行健康体检,每人2000元标准;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健康体检,每人1200元标准。A类、B类、C类、D类人才体检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E类人才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条 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每年组织部分高精尖缺人才开展区内外休假疗养。D类及以上高精尖缺人才一般每5年左右享受一次免费休假疗养,休假疗养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各地各部门要组织E类人才开展休假疗养活动,休假疗养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条 高精尖缺人才类别发生变化的,自获得新的人才类别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按照高精尖缺人才退出机制退出或取消资格的,医疗保健服务自然终止。
第九条 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高精尖缺人才医疗保健经费由市、区按照7:3的比例分担;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细则执行,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条 本细则由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银川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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