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26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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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18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2018〕2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和生态立市的各项决策部署,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成果,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35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都市圈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发〔2017〕4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生态立市战略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1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空气质量考核目标。2018年力争全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6微克/立方米以内,较2017年下降6.5%,较2015年下降1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105微克/立方米以内,较2017年下降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4项指标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内,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沙尘天气除外)。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详见附表。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调整空间产业结构。


1.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合全区工业园区、开发区整合优化发展,及时开展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修编,同步开展修编规划环评。2018年年底现有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90%,未完成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环评文件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其园区内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全市不得新建、改(扩)建电解铝、铁合金、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炭等重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市辖三区及近郊工业园区(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银川生物科技园)不得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火电厂(含企业自备电厂)、炼焦、煤化工、有色、电石、铁合金、石化、活性炭等新增产能项目。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不再引进医药、农药、染料中间体、生物发酵等重污染类新建项目,现有企业改扩建项目不得扩大产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3.淘汰落后无效产能。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化解过剩产能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市2018年落后产能淘汰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严控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等手段,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过剩产能化解任务。坚持“一企一策”,逐步清理“僵尸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4.推进市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西夏区政府2018年4月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年度搬迁改造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搬迁计划要明确搬迁改造企业清单、时间和方式,完成年度搬迁改造任务。结合“东热西送”工程(一期)、西夏热电(二期),对银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停产,淘汰银川精细化工等工业企业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西夏区政府、金凤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


5.严格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推进排污许可管理,完成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6.深化“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进行取缔,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6月底前完成绕城高速内小散乱污企业的整治,10月底前基本完成市域范围内小散乱污企业的取缔工作。重点对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废塑料加工和涉及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开展专项取缔行动,依法依规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确保取缔工作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工信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7.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银川市2018年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清洁生产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燃煤污染综合治理。


8.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加快实施“东热西送”工程(一期)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并投入运行,同步完成永宁县主要建城区及亲水大街以东城市区供热主干、次支管线的铺设、现存燃煤锅炉供热片区的并网工作。西夏热电(二期)全面投产达效。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9.加快供热燃煤锅炉淘汰。2018年4月30日前,由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分别负责,淘汰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全部燃煤锅炉,制定2018年市辖三区燃煤锅炉拆除并网淘汰计划和方案,建立锅炉淘汰清单,2018年9月底前对“东热西送”(一期)、西夏热电(二期)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所有燃煤锅炉房全部拆除并网(应急、调峰锅炉除外);对供热管网未覆盖区域或无依托热源的燃煤锅炉,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改造。两县一市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和方案,2018年10月底前永宁县、灵武市建成区内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到位的其他区域燃煤锅炉全部淘汰;贺兰县对建成区内4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规划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10.全面完成燃煤锅炉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保留使用的2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同步安装烟气自动监测设施。对在2018年监督性监测中发现氮氧化物超标的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必须新建脱硝设施。2018年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全部实现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11.严格审批新建燃煤锅炉。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区锅炉环境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蓝天碧水办〔2017〕7号)要求,银川市绕城高速区域内、两县一市建成区及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扩建燃煤、重油、渣油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改)扩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按照上述规定,各县(市)区、各部门不得办理审批、备案、登记注册等手续,违规审批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12.全面加强散煤排查治理。2018年2月底前,三区、贺兰县政府完成绕城高速范围内散煤使用情况的深度摸排,全面摸清散煤使用、分布情况,依据排查结果,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建立散煤削减替代台账。


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对经营场所在绕城高速内的散煤销售市场主体,暂停新设审批;对散煤经营期限届满的市场主体,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018年6月底前,全面取缔绕城高速内所有散煤销售点。


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建成区沿街商户、集贸市场、城中村禁止使用劣质燃煤。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必须接入集中供热管网;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进行“煤改电”、“煤改气”,无法改电或改气的,必须使用清洁煤;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餐饮企业严禁使用煤炭作为燃料,必须全部采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建成区内新开办餐饮单位未采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一律不予许可。


加强清洁煤供应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出台清洁煤炭补贴办法,提前安排资金。三区政府继续完善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建立洁净煤管控、配送机制和制度,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再各建设1个配煤中心,对绕城高速内暂无法实现集中供热或清洁化改造的,全部实施散煤清洁化替代。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清洁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清洁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13.加强煤质全流程监管。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和目录,积极推进“无煤区”建设。制定煤质专项检查、抽测方案,实现对重点燃煤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煤质检测全覆盖。市场监管、交警、环保等部门联合,建立煤炭销售源头预防、运输过程监管、储存阶段检查、末端监管执法等全流程监管机制。严禁销售、使用全硫含量、灰份不达标的高污染煤炭。2018年煤质抽检达标率达到85%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工信局、公安交警分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


14.加强园区燃煤锅炉管控。新建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统一的供热、供蒸汽管网,实施“一区一热源”,严禁新建燃煤小锅炉。未实现“一区一热源”的现有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2018年3月底前提交改造方案,2018年10月底完成集中供热、供蒸汽改造任务,淘汰园区内现有全部供热燃煤锅炉,未按期完成的,停止审批该园区涉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


15.加强燃煤锅炉执法监管。执行《燃煤锅炉房环境管理规范》,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施运行以及煤场、渣场防尘措施等进行全面监管,对超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顶格处罚,对多次超标的,一律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住建局、各辖区人民政府抽调人员对每个保留使用的燃煤锅炉房进行专人盯防,公示责任人,监督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


16.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将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纳入银川市区建成区煤炭消耗总量控制范围,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耗煤项目审批,控制新增煤炭消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天然气利用率,推广节能环保技术,促进煤炭清洁利用。通过集中供热工程,淘汰建成区内燃煤锅炉,逐步削减煤炭消费总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土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17.推行高效清洁化供热。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到2018年年底,市区80%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在农村地区研究生物质能、太阳能、空气源热能等综合供热系统试点。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规划局


(三)强化扬尘污染治理。


18.加强施工扬尘综合治理。施工单位申请施工时,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扬尘防控方案,签订扬尘防控责任书,对围挡、冲洗设施、道路硬化、喷雾降尘设施不到位的不得批准施工。严格执行《银川市建筑工地扬尘整治标准》,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全面落实6个100%扬尘防控要求,市住建局负责行业管理,提供施工建筑工地清单,对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单位实施行业处理;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三区)、两县一市政府负责建筑工地扬尘整治的监管和执法,对未有效落实抑尘、防尘措施的,依法进行处罚;市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情况进行督查。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综合执法监督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土储局


19.整治裸露地面扬尘污染。市林业局负责,2018年5月底前完成对建成区内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裸露地面的补栽补种,消除“斑秃”。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拆迁作业已完成,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场地、土地收储未开发的裸露空地进行排查,并建立裸露地清单;对闲置超过3个月或未开发的裸露空地,协调土地权属单位或使用部门对闲置空地采用临时绿化、硬化铺装、覆盖等防尘措施,消除建成区内大面积裸露空地,防尘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土储局


20.加强堆场扬尘治理。市环保局负责三区、两县一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对各类原料堆放场,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物料实行封闭储存,运输、装卸采取洒水、喷淋、清扫等降尘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每处弃土场、建筑垃圾堆场按照《银川市堆土扬尘整治标准》实施治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利用空地堆存建筑垃圾、渣土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土储局、国土局。


21.继续实施清尘行动。各县(市)区政府制定辖区清洁城市行动标准、实施细则及考核制度,每月组织辖区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开展全面的清尘行动,监督检查各单位落实清尘行动,组织清扫和保洁力量,扩大清扫范围科学除尘,对背街小巷、城边村、工地等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2.加强重点区域扬尘管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重点区域的主干道路、居民区、单位、背街小巷等区域全面推行楼顶、道路湿法清扫,确保全面冲洗、清扫到位。科学、合理安排喷雾车在重点区域周边喷雾降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23.加强市区道路扬尘防控。严控渣土运输车扬尘污染,建立渣土拉运夜查长效机制,严肃查处渣土车不冲洗、不遮盖等道路扬尘污染问题。运输砂石料、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未密闭上路的,一律不得运营,市综合执法监督、交警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运营资格,对驾驶员采取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在城市主要入口,设置冲洗点,防止大量尘土随车进入市区。强化道路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实施城市道路积尘“以克论净”考核,主干道路每平方米积尘小于5克,非机动车道路每平方米积尘小于10克。


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分局、住建局、交通局


24.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各县(市)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四环高速等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道路建设、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要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银川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25.严格工业园区扬尘管控。各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扬尘防控措施和市区执行统一标准,园区内的道路必须硬化,裸露地面、堆土必须落实全盖措施,清扫、保洁必须到位,工业堆场料场必须全封闭、全遮盖。对未落实扬尘防控措施的企业,一律立案处罚,生产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滨河新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26.加强矿采区扬尘污染防治。按照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全区非煤矿山扬尘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采矿企业破碎、筛选、装卸等工序要采取密闭作业,并加装除尘设施,建设封闭库房或挡风抑尘墙,堆存物料扬尘防控措施到位,并同步实施复垦、复绿及景观修复工作。重点加强对贺兰山东麓砂石开采企业的环境监管,对环保设施不完善、防尘措施不落实的企业,坚决不允许生产作业。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由辖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强生态修复与绿化,减少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银西生态防护林管理处,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工业废气治理。


27.推进重点行业废气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火电、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治理。组织对石化行业工艺加热炉、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装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工段和水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的水泥窑、电解槽、矿热炉等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设施和工段进行全面排查,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设施和工段实施除尘脱硫脱硝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全市石化、水泥、焦化、有色、燃煤锅炉(工业)等重点行业脱硫除尘、脱硝改造全面完成,全部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28.实施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组织对建材、有色、焦化、铁合金、活性炭等企业和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达标的设施、工段、场地等实施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2018年8月底前完成治理,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无组织治理改造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29.进一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严格涉VOCs排放行业环保准入,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必须进工业园区,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查。完成炼油与石化、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纺织印染8个行业VOCs排查工作,初步建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基数,并纳入排污许可监管。


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2018年7月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黏剂、燃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企业VOCs治理。化工行业要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要求,全面推进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工序治理,煤化工行业要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其他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


全面清理整治重点区域涉VOCs排放企业。2018年5月底前,淘汰绕城高速内从事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等行业中的小散违法企业及落后工艺。10月底前,完成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类等VOCs整治,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30.实施水泥粉磨站、商品砼生产专项整治。开展水泥粉磨站、商品砼生产污染防治专项检查,2018年6月底,完成全市水泥粉磨站烟尘提标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颗粒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关停长期超标排放、污染严重的水泥粉磨站、商品砼生产站。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31.实施重点工业园区涉气企业集中整治。加大工业园区企业现状排查,逐一入户,重点核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据排查情况,按“一企一策”制定整改方案。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政府2018年3月底前分别提交银川市生物科技园和德胜工业园区、望远工业园区、灵武市再生资源园区整改计划,2018年10月底完成整治任务,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淘汰计划。


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


32.巩固异味污染治理成果。永宁县、贺兰县政府要深化巩固异味治理成果,在现有停产治理基础上,继续组织企业全面开展深度治理,治理设施未建设,或者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继续责令停产治理,2018年年底仍不能实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销号的,组织企业进行转型。


责任单位:永宁县、贺兰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环保局


33.实施企业错峰生产。全市水泥、铁合金、电石、铸造、碳化硅、砖瓦窑等6大行业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坚持“一企一策”原则,建立石化、生物制药、铸造等重点排污企业错峰生产方案,每家企业都要根据行业和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错峰生产操作方案。供电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国网银川供电公司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


34.继续推进高排放车辆淘汰。2018年,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老旧车淘汰任务,年度黄标车动态“清零”。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不予办理其所有人相关业务,按规定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安、交通部门要将全市黄标车、老旧车信息录入城市监控系统和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黑名单”数据库,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要立即安排警力出警予以查扣。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35.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车辆和高排放车辆查处力度,禁止违规机动车驶入禁行限行区域。开展农用车集中整治,严禁三轮汽车、拖拉机等农用车进入市区,严厉查处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通勤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机动车尾气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经维修或者采取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报废。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农牧局


36.加强机动车环保检测。加强对14家第三方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对检测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情况进行督查,对考核不合格、弄虚作假的检测机构,采取处罚、暂停检测资格、取消检测资格等严厉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


37.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环保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制定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措施,加强以柴油为动力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全部加装尾气净化治理装置。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未经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8.优化调整重型车辆绕城行驶路线。2018年5月底前,以通过新建道路、分时规划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科学确定普通干线公路绕城和专用绕城通道路线,完善城区环路通行条件,明确渣土拉运车、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在部分路段设置限高杆,设立公安、环保、交通、市场监管、商务联合执法点,定期抽查重卡尾气和油品,对尾气超标的处罚扣分劝返,列入交警布控系统;对于违规上路的重型车辆追责到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主体拉入“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交通局、市场监督局


39.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3月底前,区域内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必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油气回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全市加油站油品抽测,每年至少开展两轮抽测,实现油品质量检测全覆盖,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0.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善优化公交线路,加密公交车辆频次,建立覆盖全市便捷的公交系统,继续完善城市公共自行车交通系统,快速路、辅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90%以上,为市民绿色出行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公交、出租、环卫等行业必须采购使用纯电动、混合动力和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2018年更新一批新能源电动公交车。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住建局、公安交警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


(六)强化农业和生活大气污染防治。


41.综合整治秸秆焚烧。制定2018年全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落实禁烧责任,强化日常巡查、定期督查,充分利用无人机航拍等技防手段,加强禁烧的常态化监管。将着火点情况纳入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对禁烧责任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严格落实自治区秸杆有效利用和禁烧工作以奖代补政策,出台全市补贴政策,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综合执法监督局


42.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整治。开展餐饮“环保示范街”创建活动,由市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环保局牵头,制定“餐饮环保示范街”创建标准,2018年9月底前,三区各创建“环保示范街”不少于5条以上。三区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严禁将煤炭作为燃料,全部采用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配套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备,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建成区内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必须进店(院)经营、使用环保烧烤炉具、配套高效油烟净化设备、使用清洁燃料,对3次违规经营的,直接予以取缔。


责任单位: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43.开展干洗经营户专项整治。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干洗行业整治方案,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3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所有干洗经营户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干洗和染色溶剂;使用敞开式(无回收装置)干洗设备的干洗企业(经营户)必须建设废气处理设施,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6月底,未整改达到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各县(市)区政府


44.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专项整治。按照源头控制、更新改造和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排查整治有喷漆工艺的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三类车身维修业户。到2018年3月底前,全市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2018年6月底前,全市列入整治对象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整治验收报备。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七)强化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监管


45.建设网格化监测系统。加密空气质量监测,建设大气污染网格化监测监控平台,实时掌握区域内污染物变化迁移情况,精准发现污染源和消除污染源头,为靶向定位、精准治污、科学管控提供支撑和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6.建设大型建筑工地扬尘监测系统。对市辖三区大型工地(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市住建局负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数据与住建、城市综合执法监督、环保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实行全方位、定量化监控。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7.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配合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完成排放检验机构联网。9月底前,全市主要路口安装3台(套)固定式遥感监测设备,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每季度分析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向社会公开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公安交警分局


48.建设网格化监管平台。深化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全市网格化监管平台,充实基层网格监管力量,明确网格员责任、待遇,建立网格运行和网格员考评制度。落实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办法,切实调动网格员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9.建立飞行巡查监管平台。利用无人机、直升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建立巡查机制,集中排查散煤燃烧、裸露地面、堆土和秸秆焚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0.建设“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示范工程”。三区政府结合辖区实际,2018年6月底前完成3处(每个区1个)高层楼宇顶层新型环保设备的安装工作,组织开展间歇性高空喷洒作业,降低空气中的雾霾灰尘,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两县一市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相应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51.提高科学治污水平。利用大气灰霾监测预警超级站,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预测准确度,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气象局


(八)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52.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完善《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响应程序标准,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工业企业减排清单,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要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工信局、国土局、林业局、综合执法监督局、公安交警分局


54.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5.加强重点时段管控。2018年1月1日-3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部实行错峰生产,最大限度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全力做好采暖期、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动态错峰生产,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抓紧制定本辖区、本部门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将所有治理项目列出清单,实施清单制管理,将目标任务分解至各部门、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专门机构,抽调得力人员,全面负责统筹本辖区协调、监督推进、工作上报等工作。市直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计划措施,加强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指导。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自本方案下发后10日内制发各自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


(二)强化督查考核。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蓝天工程目标责任书,实行评先选优“一票否决”,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挥部督查考核办公室、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查协调,采取随机抽查与精准定位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督查,及时发现并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对突出问题进行调度;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蓝天工程纳入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督查内容,对重点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督查,监督各县(市)区和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进度、时限要求推进,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对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向责任单位发出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对责任人进行约谈。督查督办情况直接报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各类问题实行“挂账”式管理,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逐一对账销号;对督查督办中发现的工作推诿扯皮、多次通报仍不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完不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三)加大财政投入。将燃煤锅炉淘汰、综合治理、扬尘防控、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保障范围。市本级设立环境综合治理奖励资金,制定考核制度,对扬尘、堆土等重点整治事项实施“以奖代补”。各县(市)区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积极争取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严格执行《银川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继续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和奖励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开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栏或专刊、专题,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信箱等,并开展环境违法行为“随手拍”活动,方便群众投诉。设置曝光台,对包括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在内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每月曝光一次,方便群众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在新闻媒体上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承诺及守法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处罚情况等进行公示。充分发挥“12345”平台作用,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加强舆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监督,营造社会化治污的大格局,共同努力改善空气质量。


银川市2018年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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