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38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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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党办〔2018〕38号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市属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设立董事会并由市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事。


(三)未设立董事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市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五)按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六)依法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分级管理,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动态管理清单。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一)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由市委组织部商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建议人选,报请市委研究。


(二)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市委批准。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研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分级动态管理清单,一般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提出,报请市委研究确定;也可由市委根据需要指定。管理范围调整后,新列入或退出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章职数、任期和资格条件


第六条根据党章、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规模,合理确定党组织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职数。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职数为3-7人,设书记1人。成立党委、党总支的设专职副书记1人。


企业董事会董事职数为5-7人,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


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根据公司章程确定,一般设2-3人。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经理班子职数为2-4人。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领导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与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实行“一肩挑”;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经理层成员进入董事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


第八条市属国有企业的纪委书记,由市纪委监委派出。按有关规定落实外派监事会制度,完善财务总监外派制度。


第九条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制。


(一)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经理班子任期由董事会确定,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市属国有企业,经理班子每届任期一般为2年。


(三)党组织领导成员的任期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四)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需连任的,重新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必备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良好的工作业绩和职业素养,身心健康。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位禁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选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采取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委托推荐等方式进行。对经理班子成员的选拔要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和竞争上岗,合理增加市场化选派比例。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制度,支持董事会依法依规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人员。


第十三条任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采取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一)对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或者委任制。


(二)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对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市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会成员实行选任制或者聘任制。


(三)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市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经理层人选经组织考察等选拔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或者备案同意后,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四)对市属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委派的财务总监实行委任制。


第十四条选拔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推荐、考察、公示、任免等程序。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应当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市委组织部、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制定选聘方案,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任职企业所属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按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监管机构任前备案。未经同意,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中介机构兼职。


第四章考核激励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国资监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考核分为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集体研究决策制度,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中共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责任追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具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考核评价、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监事会依法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离职或任期届满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教育培养


第二十三条统筹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养工作纳入全市干部队伍、人才队伍总体规划,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人员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培养造就一批具有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第二十四条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明确后备人员的发展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按照培养为主、动态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合理、结构科学的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


第七章退出


第二十五条健全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完善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免职(解聘)、撤职、辞职、退休制度。


第二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撤职或解聘: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任)的。


(二)在任期(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未达到称职,经考察确属不胜任现职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正常工作职责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二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辞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离岗: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三)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党工委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分级动态管理清单


一、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10家)


(一)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银川通联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银川新兴产业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银川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二)重点公益类企业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银川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宁夏阅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三)重要涉金融类企业


西部(银川)担保有限公司


银川市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39家)


银川市市政建设和综合管廊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住房投资保障有限公司


银川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滨河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银川汇创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产城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云轨运营有限公司


宁夏四维金盾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兴(银川)智慧产业有限公司


银川市机动车辆安全检测中心


银川鸣翠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西部(银川)通用航空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银川市西部供水有限公司


银川西夏陵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蓝盾保安押运有限公司


银川土地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银川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通融正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市煤气供热有限公司


银川银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银川体育旅游产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文化投融资有限公司


银川奇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林欣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艺术剧院有限公司


银川民信德仁大药房


银川滨河新区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银川贺兰山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银川股权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


银川市房地产测绘中心


银川市房地产交易拍卖中心(有限公司)


银川宜佳住宅建设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银川荣洁生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有限公司


宁夏银报印务有限公司



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和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即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履职待遇


第四条公务用车。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推行公务用车改革,各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批。企业实行公车改革的,要严格按照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保留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从严控制数量和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价格控制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装饰。要严格实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或报销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办公用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


企业负责人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不得因兼职而多处配备办公用房,严禁超标准新建、租赁、配置和豪华装饰办公用房。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36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7平方米。国资监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米,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第六条培训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企业负责人参加必要的培训。


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参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的费用,以及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专业课程进修和专业资格证书培训的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业务支出


第七条业务招待管理。企业公务接待应参照执行《银川市党政机关市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确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在本企业内部食堂或者定点宾馆、饭店等进行,以自助餐为主。不得安排招待对象到高档餐饮、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私人会所等经营场所活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所出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安排到上述场所的业务招待活动。企业不得与无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和机构之间相互宴请。


业务招待用餐应当坚持节约和本地特色原则,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备烟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赠送纪念品,要严格控制标准,原则上以本地特产为主。其他公务招待活动不得赠送纪念品。企业不得与无业务关系的其他企业以及企业内部和机构之间相互赠送礼品。


企业业务招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2016〕97号),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第八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公国内差旅和临时出国(境)期间的费用及补助,参照《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各类交通工具,乘坐飞机的,应当乘坐经济舱;乘坐火车的,应当乘坐硬席(硬座、硬卧);乘坐高铁、动车的,应当乘坐二等座;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应当乘坐二等软座;乘坐轮船的,应当乘坐二等舱。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乘坐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酒店住宿。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银党办〔2016〕61号)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出国(境)天数和随行人员数量,不得绕道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不得安排与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无关的人员随行出国(境)。同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带队赴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九条 通信管理。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根据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及业务需要合理确定通信费用,在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不能以现金补贴方式发给个人。


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中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为其报销通信费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分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须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并按企业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公开。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财务部)负分管责任。


第十二条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之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严禁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各种消费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或其他利益关系方转嫁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部门以及企业监事会、派驻财务总监等依据各自职责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企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关于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国资监管部门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并扣减当年绩效薪金;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全部予以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国家或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并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业务经营实际,制定合理的企业及所属子分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征求职工意见,按照内部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企业监事会。


第十六条市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属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15〕12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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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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