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19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关于评选表彰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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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关于评选表彰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2018〕19号





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和管理工作,保障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的评选、奖励和服务管理。


第三条 银川市总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上报、审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会负责劳动模范的推荐、上报、初审、管理工作。


财政、住建、卫生计生、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银川市评选市级劳动模范原则上五年评选一次。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五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忠诚党的事业,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模范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本行业、本单位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得到群众公认。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以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一)在农业、工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保、安全、新闻等领域及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提合理化建议及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发明创造、技术协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苦、脏、累、险等平凡而艰苦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及其他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七条 评选推荐银川市劳动模范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是职工的,由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工会组织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所在单位张榜公示无异议;被推荐的候选人是村民的,经村委会讨论通过,并张榜公示无异议。


(二)在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市)区工会审核,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同意后,报银川市总工会复核。


(三)银川市总工会复核讨论确定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是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当地公安、人社、行政审批局、卫生计生、环保、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还需通过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在与市监察委沟通审核后上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还需经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审核同意(各部门签署的审核审查意见在评选《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中另做规定)。


银川市总工会复核通过后,应当在市级主流媒体进行公示。


(四)经公示无异议,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给予相应待遇。


第九条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政治地位,为劳动模范参政议政创造更多机会。各级党委政府在研究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组织开展重大活动时,应邀请劳动模范代表参加。在推荐“两代表一委员”时应充分考虑劳动模范人选。


第十条落实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在银川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劳动模范,月工资达不到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的,由所在单位补齐月平均工资。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由原企业发放;破产、改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劳动模范低收入补助金由市财政预算列支,由银川市总工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落实农村生活困难农民劳动模范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元,不计入低保收入,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二条加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力度。对家庭生活困难的劳动模范,按每年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银川市特殊困难劳动模范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每年为劳动模范安排一次体检,体检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支付。农民、农民工和破产企业劳动模范及单位无能力体检或劳动模范个人申请体检的由银川市总工会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劳动模范参加疗休养活动按照出勤对待,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往返交通费、疗休养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企业劳动模范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报销,疗休养费由银川市总工会承担;农民、农民工、破产企业劳动模范往返交通费、疗休养费由银川市总工会承担。劳动模范疗休养费用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疗休养地应为全国总工会或各省(市)工会指定的工会系统疗养院。


第十四条农村生活困难农民劳动模范生活补助金、特殊困难劳动模范帮扶资金、劳动模范体检费由市财政预算列支,银川市总工会组织实施。上述资金可根据上年度银川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建立劳动模范慰问制度。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慰问金严格按照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银川市劳动模范慰问金从市委、政府“两节”送温暖慰问金中支出,由银川市总工会组织实施,慰问金发放标准参照省部级劳动模范慰问金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当地保障房政策生活困难劳动模范优先配租和配售保障房。


第十七条公安部门对在城镇务工、有落户愿望、具备基本准入条件的农民工劳动模范,办理相应辖区驻地落户手续,其符合相关政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亲属可一并落户。各有关部门应保证其在劳动报酬、子女上学、公共卫生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编造先进事迹,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


(四)非法离境或自行定居国外的;


(五)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有偷税、漏税或其他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应当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批准。


对被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命名机关收回荣誉证书、奖章。自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的管理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市级以上(包括市级)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银川市总工会具体负责。


 (二)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模范档案,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


 (三)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动态管理与考核,定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汇报劳动模范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并及时报告劳动模范提升、调动、退休、处分和死亡等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密切与劳动模范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劳动模范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落实劳动模范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先进事迹、优秀品质、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会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调入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劳动模范,需提供荣誉证书、奖章、表彰决定和原省、市劳动模范管理部门相关证明等材料,经银川市总工会审核,从审核通过次月起,享受我市劳动模范待遇。


调出本市行政区域工作的劳动模范,从调出次月起,不再享受银川市劳动模范相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劳动模范逝世的,按上年度银川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发放一次性补助金,之后不再享受银川市劳动模范相关待遇。资金从银川市总工会经费中列支。


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在劳动模范亡故后,给予殡、葬、祭优惠服务。劳动模范本人及其配偶购买公墓墓穴,公墓管理服务机构应给予销售价格20%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评选表彰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实施方案



根据《银川市劳动模范评选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8年“五一”节前评选表彰一批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为做好我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近年来,为我市经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全市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各阶层人员。


拟表彰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100名左右,按1:1.2的比例推荐候选人120名左右(各基层单位在分配名额的基础上,以1:1.5扩大候选人推荐名额,优中选优,层层审核后,按分配名额上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表)。


二、评选条件


被推荐者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勇于奉献,政治素质过硬,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职业道德及家庭美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敬业精神,积极投身“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在全市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作为评选劳动模范的候选人。


1.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并取得优异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坚持以人为本,诚信经营,改革创新,科学管理,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银川经济社会创新驱动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


3.钻研科学技术,精益求精,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农业、工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保、安全、新闻等领域及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社会经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者;


5.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6.认真贯彻“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在全面推动创新驱动战略、脱贫富民战略、生态立市战略中,取得实效做出突出贡献者;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三、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


2.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的原则,推荐评选对象的重点要放在基层和生产工作第一线。一线人员(含农民工)及农民的比例不得低于75%(农民不低于5%、农民工不低于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0%,其他方面人员比例为15%。要充分考虑妇女、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所占比例,比例均不能低于15%。党政机关副处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3.候选人是企业负责人的,需经当地公安、人社、行政审批局、卫生计生、环保、安监、国税、地税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还需通过市委统战部、工商联在与市监察委沟通审核后上报。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还需经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审核同意。


凡在上述某一方面存在问题,如不能模范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有安全生产事故、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或偷税、漏税、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等行为的,不得作为评选对象。


4.候选人是农村村干部的,其所在村近五年来无刑事犯罪、无赌博、无计划外生育,村民人均纯收入、人均村级集体可支配资金处于全市领先水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良好,并须经职能部门签署确认意见。


5.候选人是党政机关干部的,原则上应在优秀公务员和先进个人中产生。


四、评选办法和审批程序


各县(市)区、各系统评选领导小组要按照《银川市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的要求进行推荐评选。推荐评选工作必须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坚持“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逐级评审”的办法进行。


1.基层单位推荐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过程中要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被推荐人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且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申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并报党政组织签署意见后,在单位内张榜公示期满,方可报县(市)区或系统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由村民委员会讨论、且民主测评满意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申报,并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后,在本村张榜公示期满,方可报县(市)区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2.县(市)区、系统、产业初审


各县(市)区、各系统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进行初审汇总,经各县(市)区、各系统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提交各县(市)区、各系统党委(党组)审核,上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级审定


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各系统上报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进行复审,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评选质量。在公示期内,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五、奖励办法


被评选为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由市委、市政府授予“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六、组织领导


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云峰市委副书记、银川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杨有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统战部部长,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张自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


韩江龙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赫天江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马赞雄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曾祥娟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正标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代晓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东海市总工会副主席


谢金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黄建华市总工会副主席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周东海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建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县(市)区、各系统推荐评选工作要在同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的领导下,尽快成立相应精干务实的组织机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按照程序,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好推荐评选工作。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要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评选,使先进典型产生的过程成为群众性的比、学、赶、帮、超的过程。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一切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关心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的良好氛围,激励和动员全市各族人民奋发进取、开拓创新,为我市“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和银川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七、推荐评选工作日程安排


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工作,以各县(市)区、各系统为单位进行推荐上报。


1.3月14日前,各基层单位推荐评选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并于3月15日前上报上级党政部门。


2.3月17日前,各县(市)区、各系统推荐评选,并于3月19日前上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3.4月4日前,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候选人安排考察,审定预选候选人后,市评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初步名单,并在媒体公示。


4.公示结束后,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将整体评选工作上报市委常委会最终审定。


八、评选要求


1.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推荐评选的标准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取消推荐对象的推荐评选资格和荣誉称号。


2.被推荐者如有发明创造,要附论文、发明创造鉴定证明或证书。


3.3月19日前,各县(市)区、各系统推荐评选领导小组将推荐人选材料报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审批表》一式6份(审批表中填写内容须用微机打印,不得复印或在表格内附贴事迹材料,表中贴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事迹材料与事迹简介各20份(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事迹简介不超过800字;并拷贝U盘),其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要先进事迹,曾获荣誉称号等。另附事迹宣传材料1份不超过100字,5寸不同场景工作照三张、2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2张(背面写上姓名)。


附件:1.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2.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


3.银川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综合审查意见表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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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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