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发〔2018〕8号《中共银川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银党发〔201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银川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的工作,提高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银川实际坚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制约银川市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振奋精神、实干兴银,努力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市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市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区党员干部群众作出表率。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及市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提出召开市党代会的方案,讨论决定召开市委全会的方案和市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市委书记代表市委或常委会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对拟提请市党代会、市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
(四)讨论决定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党管武装、拥军优属、信访维稳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全市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市委拟出台的党内法规、重要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各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意识形态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中级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和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及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群众团体党组,以及银川警备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自治区审批的人事事项。对由市纪委查处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应先由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研究,需市委全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决定,并经自治区纪委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委常委会决定,并经自治区纪委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七)以市委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审议市委领导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以市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文章。
(八)研究和决定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
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五条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领导小组会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六条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政府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党组(党委)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八条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市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同志沟通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市委每轮巡视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视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并作出决定。重大敏感性问题,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主持召开市委专题会议,常委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条市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市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市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决定。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问题,可列入议题,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列入议题。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市委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三)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征集工作由市委办公厅负责。承办单位应当于会议前10个工作日向市委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需进行论证的附论证情况。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电话通知。属于涉密文件、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一)常委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有计划地邀请市级党代表列席会议。要突出常委议事职责,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减少部门同志陪会现象。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再安排列席市委常委会议。
(二)市委常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三)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常委和市人大、政协党组书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根据议题需要,视情安排党组副书记或党组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他列席人员,确需请假的应当书面向市委办公厅说明事由,并视情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四)常委在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简明扼要地汇报或说明。之后与会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综合决策意见。需要表决的议题,需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当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总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通过任用意见,书面征求全会成员的意见通过后实施。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或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委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当抄送各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及各县(市)区党委。内容涉及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和少数特殊事项,可不编入会议纪要,由市纪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可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涉密文件或材料带出会场。
第四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督查督办制度和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纪委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党委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开展专项督查;对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常委会议议定事项、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由市委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市委办公厅应当及时汇总常委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每年向常委会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1次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常委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常委会决定精神。
第五章文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委上报自治区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市委全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市委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书记、有关常委传阅同意后,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担任市委秘书长的常委签发。
以市委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经全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以市委办公厅文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由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由书记签发。
市委办公厅代市委发布的文件,一般由担任市委秘书长的常委签发,属重大问题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处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书长签发。
市委、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市委书记、政府市长联合签发,或由市委书记、市长委托担任市委秘书长的常委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联合签发。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的文件,一般由担任市委秘书长的常委和分管日常工作的副市长联合签发,涉及全局、政策性强的文件,由书记、市长联合签发;处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书长、政府秘书长联合签发。常委代表市委或常委会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委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中央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市委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凡过去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
第二十五条 市委文件的制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文件审核应当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格式关,确保文件质量。属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上报市委的请示、报告,市委办公厅应当及时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市委领导审批时,对报告可作批示、圈阅,对具体请示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党内生活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民主生活会要保证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自治区党委请示,邀请自治区党委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深入谈心交心,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红红脸、出出汗”的要求,严肃认真提出意见,满腔热情帮助同志,自我批评要触及灵魂、相互批评要动真碰硬。会后应当如实向自治区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会上查摆的问题,要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常委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集中学习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常委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参加1个联系点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
第三十条 常委要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七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领导全市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常委会在全市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常委的组织监督。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每年向自治区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监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常委会及其委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逐条整改、落实。常委会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一次工作,常委每年在常委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监督评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对常委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监委、市委有关部门参与。
坚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认真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修订后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