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8〕13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银党办〔2018〕13号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根据宁党办〔2018〕1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办公用房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认真做好党政机关超标违规办公用房全面清理整治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纠正“四风”问题的重要制度建设。自2013年以来,我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的有关规定要求,部署开展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近期自治区纪委对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市自查情况看,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对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还不彻底,部分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不同程度存在超面积问题。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排查,认真开展办公用房全面清理整治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积极研究解决办公用房超标准配置、超面积使用等问题,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要率先垂范、以上促下,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扎实推进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确保超标准、超面积问题整治到位,不再反弹。
二、明确责任,严格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
此次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涉及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总牵头负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抓好清理整治任务的落实;全市国有企业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治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负责;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范围要求,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及下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三、严格对照标准要求,扎实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工作
(一)严格面积核定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的面积标准,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从严核定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面积。
(二)认真自查整改
3月10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自查自测办公用房面积,采取调整、合并、隔断等方式,组织完成领导干部及其他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清理整治工作。
(三)及时汇总上报
3月15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要将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情况书面分别报送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各国有企业要将办公用房清理整治情况书面汇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汇总后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整治情况报告要详细说明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和整治情况,以及腾退的办公用房面积、间数、楼层、房号、房间结构等。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统一汇总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3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全面复核检查
3月15日开始,由银川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整改及清理腾退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由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对各国有企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整改及清理腾退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问责。
(五)移交统一管理
2018年3月底前,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产业园区清退出的办公用房移交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清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管理;全市各国有企业清退出的办公用房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督进行归口管理。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