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7〕95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办法〉的通知
银党办〔2017〕95号
第一条为贯彻“绿色无毒、健康人生”禁毒理念,深入推动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工作,规范创建标准及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及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开展,考核评定由市禁毒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条创建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城镇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
第四条在创建工作中,对于人户分离的吸毒人员,坚持“以户籍地为主,居住地为辅”的工作原则,积极履行管理服务职能。对于外户籍地吸毒人员,现居住地社区(村居)根据吸毒人员的自身情况,切实履行掌握、报告、管控和帮教义务。
第五条全市“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实行等级评定和升降制度,每年度考核评定一次,按分级标准确定等级,并实行奖惩制度。
第六条银川市“无毒社区(村居)”根据具体条件划分为“一级无毒社区(村居)”和“二级无毒社区(村居)”,按照程序考核评定后,授予相应称号。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银川市一级无毒社区(村居)”称号。
(一)本社区(村居)内户籍人口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社区(村居)内成立专门的禁毒志愿服务队伍,每年开展的禁毒志愿宣传活动不少于四次。
(三)开展经常性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禁毒知识普及入户率达到90%,辖区青少年(14岁)以上人口了解毒品常识实现全覆盖,辖区内无新滋生吸毒人员。
(四)社区(村居)内户籍人口关注“银川禁毒”、“宁夏禁毒”、“中国禁毒”微信平台人数,不低于户籍人口数的3%。
(五)对外户籍地流入本社区(村居)的社会面吸毒人员,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或戒毒(康复)工作站。
对外户籍地移交给本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履行管理、帮教职责,纳入管控范围,严防发生因吸毒人员失管漏控而造成后果的情况。
(六)社区(村居)组织应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禁毒责任书,成立工作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并根据辖区内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组建由家庭、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帮教小组。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二级无毒社区(村居)”称号。
(一)辖区内无贩毒、制毒、种植毒品原植物等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二)社区(村居)内吸毒人员不超过5(含)人;对戒毒出所人员全部执行社区戒毒康复措施,社戒社康执行率达到100%;辖区其他吸毒人员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现有吸毒人员不包括出国、户口迁出和死亡的);辖区吸毒人员管控率达到100%。
(三)社区(村居)内成立专门的禁毒志愿服务队伍,每年开展的禁毒志愿宣传活动不少于四次。
(四)开展经常性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禁毒知识普及入户率达到85%,辖区青少年(14岁)以上人口了解毒品常识实现全覆盖,辖区内无新滋生吸毒人员。
(五)社区(村居)内户籍人口关注“银川禁毒”、“宁夏禁毒”、“中国禁毒”微信平台人数,不低于户籍人口数的3%。
(六)对外户籍地流入本社区(村居)的社会面吸毒人员,要掌握情况并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或戒毒(康复)工作站。
对外户籍地移交给本社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履行管理、帮教职责,纳入管控范围,严防发生因吸毒人员失管漏控而造成后果的情况。
(七)社区(村居)组织应与辖区内各单位签订禁毒责任书,成立工作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并根据辖区内吸毒人员的情况组建由家庭、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帮教小组。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辖区“无毒社区(村居)”的组织创建工作,于每年4月1日前将本辖区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居)上报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各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作出等级评定意见,于每年5月1日前报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复核。
第十条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各地禁毒办申报情况组织开展考核验收工作,于每年6月2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村居)以银川市禁毒委员会的名义分别授予“一级无毒社区(村居)”和“二级无毒社区(村居)”的称号。
第十一条无毒社区(村居)创建工作纳入各县(市)区禁毒办年底绩效考核,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有效推动创建工作。
被评定命名为“一级无毒社区(村居)”的,市禁毒委员会每年给予5000元创建经费补助,对于“二级无毒社区(村居)”每年给予3000元创建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对于已授予“无毒社区(村居)”称号,但次年经县(市)区、市禁毒办复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禁毒委作出降级或者撤销“无毒社区(村居)”称号的决定。对于被撤销“无毒社区”称号的社区(村居),由各县(市)区禁毒办收回颁发的牌匾。
撤销称号的社区(村居)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查分析报告,找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乡镇(街道)在推动“无毒社区(村居)”工作方面,由于认识不到位、主观不作为、责任不落实,导致“无毒社区(村居)”称号在次年度未能保留的,市禁毒委将依据《自治区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倒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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