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7〕78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票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票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党办〔2017〕78号
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市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参加,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讨论决定下列干部任免,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1.提拔担任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内设工作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协内设工作机构、各群众团体、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委直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
2.提拔担任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代管机构的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
3.提拔担任市委管理的其他处级领导职务的;
4.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的调任。
第三条市委常委会对干部任免的投票表决,由市委书记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明确监票人。由主持人提名监票人。
2.核实人数。由监票人核实并通报参加会议的常委人数。
3.发放材料。工作人员将有关干部任免的材料和表决票分送各参会常委。
4.听取汇报。由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逐个介绍干部任免事由。
5.会议讨论。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进行充分讨论。
6.投票表决。参会常委以无记名方式,对拟任免人选逐一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7.当场计票。表决结束后,由市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当场汇总表决结果。
8.公布结果。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9.资料归档。由市委组织部对表决、汇总情况及有关记录封存、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条缺席的常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其书面或口头意见不作为票数统计。
第五条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条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主持人宣布“缓议”。缓议的人选,经调查了解符合任职条件的,由市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报市委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下次市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第七条对干部任免的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表决未过半数的人选,半年内不得就其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表决。
第八条严格执行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投票表决情况和结果。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银川市市委常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办法(试行)》(银党办发〔201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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