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发〔2017〕22号《中共银川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委政府领导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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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委政府领导首办负责制度(试行)〉的通知





银党发〔2017〕22号





中共银川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银川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的工作,提高常委会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自治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切实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银川实际坚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制约银川市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振奋精神、实干兴银,努力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市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市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遵守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落实党内监督主体责任,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不忘初心、继续前进,率先垂范、以上率下,为全区党员干部群众作出表率。


(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及市党代会、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提出召开市党代会的方案,讨论决定召开市委全会的方案和市委重要会议活动安排计划,讨论市委书记代表市委或常委会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对拟提请市党代会、市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组织实施市党代会、市委全会的决议决定。


(三)讨论决定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及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分析部署经济工作。


(四)讨论决定全市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三农”工作、党管武装和拥军优属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听取全市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定期分析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讨论决定市委拟出台的党内法规、重要规范性文件。定期听取各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五)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中级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和市委各部门、各县(市)区党委及市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群众团体党组,以及银川警备区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决定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讨论需报请自治区审批的人事事项。对由市纪委查处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应先由市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研究,需市委全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决定,并经自治区纪委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市委常委会决定,并经自治区纪委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由市委或市纪委行文并下达处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会时予以追认。


(七)以市委名义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其它重要文件,审议市委领导代表市委所作的重要讲话和以市委名义发表的重要文章。


(八)研究和决定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定期研究党建工作。


常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五条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必须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不得随意简化或者变通决策程序,不得以领导小组会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六条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政府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党组(党委)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第七条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市人大、政府、政协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人大、政协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第八条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常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市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当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并及时与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同志沟通后,再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市委每轮巡视工作结束后,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情况汇报,讨论巡视成果的运用,重大问题向常委会报告并作出决定。重大敏感性问题,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研究。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以主持召开市委专题会议,常委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第十条市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市委常委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市委常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提交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市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副书记、常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和各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以市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市委常委会议研究。


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临时议题,由书记决定。干部议题不搞临时动议。中央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问题,可列入议题,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列入议题。


(二)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审议的市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报市委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进行前置审核。


(三)市委常委会议议题征集工作由市委办公厅负责。承办单位应当于会议前10个工作日向市委报送书面请示,并附议题材料。议题材料应当主题明确、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需进行论证的附论证情况。


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一般应当在会议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同时送达。遇有紧急情况临时召开市委常委会议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时可电话通知。属于涉密文件、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方面等不宜提前送达的,会上发出、会后收回。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议按以下原则组织:


(一)常委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视议题需要,由书记确定,可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还可有计划地邀请市级党代表列席会议。要突出常委议事职责,安排列席人员坚持精简、必要、务实的原则,减少部门同志陪会现象。凡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议题,除议题主办部门和直接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一般不再安排列席市委常委会议。


(二)市委常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


(三)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常委和市人大、政协党组书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列)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根据议题需要,视情安排党组副书记或党组其他负责同志参会。其他列席人员,确需请假的应当书面向市委办公厅说明事由,并视情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会。


(四)常委在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表达,讨论决定重大问题需要在相关范围征求意见时,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先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简明扼要地汇报或说明。之后与会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综合决策意见。需要表决的议题,需到会常委进行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议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数超过应当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总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逐个表决。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全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的,由常委会通过任用意见,书面征求全会成员的意见通过后实施。市委常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或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议由市委办公厅安排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应当及时制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委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由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会议纪要应当抄送各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委有关部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及各县(市)区党委。内容涉及案件处理、干部人事安排和少数特殊事项,可不编入会议纪要,由市纪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议讨论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可安排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公开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允许,不得将相关涉密文件或材料带出会场。



第四章决策实施



第二十条 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督查督办制度和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加大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市纪委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决策部署的监督检查;党委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并开展专项督查;对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市委常委会议议定事项、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由市委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督查。党委办公厅应当及时汇总常委会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门、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每年向常委会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常委会每年听取1次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市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听取1次县(市)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向书记或副书记报告,并提请市委常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常委在调研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意见,应当符合常委会决定精神。



第五章文件审批



第二十三条 市委上报自治区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必要时经市委全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市委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书记、有关常委传阅同意后,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以市委文件发布的党内法规,应当由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必要时经全会讨论通过后,由书记签发;以市委办公厅文件发布的党内法规,根据需要由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由书记签发。市委办公厅代市委发布的文件,一般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签发,属重大问题的文件,由书记签发;处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书长签发。




市委、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由市委书记、政府市长联合签发,或由市委书记、市长委托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联合签发。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副市长联合签发,涉及全局、政策性强的文件,由书记、市长联合签发;处理具体事务性工作的文件,可由市委秘书长、政府秘书长联合签发。常委代表市委或常委会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书记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委文件的制发应当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凡中央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动体育ldsports5.0 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市委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行文;凡过去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不重复发文。


第二十五条 市委文件的制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市委办公厅按程序办理。文件审核应当严格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法律关、格式关,确保文件质量。属于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要求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上报市委的请示、报告,市委办公厅应当及时处理,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市委领导审批时,对报告可作批示、圈阅,对具体请示事项,应当提出明确意见。



第六章党内生活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带头开好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


民主生活会要保证质量。会前应当确定会议主题和议程,向自治区党委请示,邀请自治区党委派人莅会指导;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广泛征求党员、干部、群众、下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深入谈心交心,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按照“红红脸、出出汗”的要求,严肃认真提出意见,满腔热情帮助同志,自我批评要触及灵魂、相互批评要动真碰硬。会后应当如实向自治区党委报告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会上查摆的问题,要逐一整改落实,并在下一年度民主生活会上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应当坚持和健全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是学习第一责任人,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常委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理论学习中心组一般每月集中学习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应当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不断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九条 常委除参加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当参加所在支部组织生活,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参加1个联系点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


第三十条 常委要带头开展“下基层”活动,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每年不少于2个月。



第七章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领导全市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常委会在全市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落实对常委的组织监督。常委之间要互相监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每年向自治区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至少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接受自治区纪委和市纪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切实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常委会及其委员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对发现的问题应当逐条整改、落实。常委会每年向市委全会报告一次工作,常委每年在常委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监督评议。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党委对常委会及其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强常委会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履职担当;定期对下一级党委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委有关部门参与。


坚持和完善巡察制度,认真落实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规定。


第三十四条 常委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注重家庭家教家风,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委常委会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强银川市委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委员(以下简称“常委”)的示范表率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全市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改进调查研究


1.完善联系群众机制。进一步完善落实常委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联系贫困村,联系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高层次人才(专家)、宗教界人士和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等制度规定。常委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2个月,在基层联系点驻点不少于5天,在党建工作联系点至少讲1次党课,赴所联系贫困村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不少于3次,联系走访党外代表人士、高层次人才(专家)、宗教界人士1-2次,接访不少于2次、下访不少于3次。及时研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信箱、热线电话、微博微信等反映的诉求。不同时到同一县(市)区调研,不集中或轮番到一个点、一条线路调研。


2.提高调查研究实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际效果,紧紧围绕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确定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地安排调研内容。要有针对性地安排调研路线和调研点,既要选择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和单位,更要到条件艰苦、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群众意见大的地方。要改进调研方式方法,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倡导不打招呼、不规定线路的方式,开展蹲点调研、随机调研、明察暗访、跟踪督查等,确保掌握真实情况。调研期间除市委书记、市长,其他常委一般不召开工作汇报会。常委围绕区、市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的调研活动,应向市委提交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建议,涉及重大问题、重要情况的,及时报市委研究,由市委办公厅统一提交相关单位落实。


3.严格坚持轻车简从。从严控制陪同人员、随行人员及车辆,不搞变通突破,不搞下不为例。市委书记、市长调研,一般安排秘书长陪同,专题调研可安排1名市级分管领导同志陪同,陪同的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超过3名,县(市)区负责同志不超过3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同时陪同;其他常委调研,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陪同的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不超过2名,县(市)区负责同志不超过2名;调研驻银企事业单位和垂直管理部门时,其在异地的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不到现场陪同。到基层调研,6人以上一般集中乘中巴车,确因路况等原因需乘坐越野车的,不超过3辆。基层可安排1辆引导车辆,其余车辆一律不随行。出席集中组织的大型公务活动,尽量减少随行服务的工作人员。


4.严格规范接待安排。常委在基层调研期间,县(市)区负责同志不到辖区边界、高速路口等迎送,调研现场不布置欢迎标语,不专门安排群众,不接受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接见合影。食宿安排一律从简,住普通套间或标准间,不添置豪华设施,不摆放高档生活用品。严格执行《银川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接受宴请,尽可能食用自助餐或工作餐,严控菜肴品种数量,不上烟酒和高档菜肴。除因路途较远、不能正常用餐外,所乘车辆一律不配备小食品。


5.进一步改进安保工作。安排重大会议、重要公务活动时,确需部署安保工作的,合理安排警力,减少交通管制或区域管控,不提高规格、不扩大范围,一般情况下不清场闭馆,不停止、限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二、切实精简会议活动


6.严格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能不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市委常委按需召开的工作部署会,一般情况下同一项工作在一个月内不重复召开两次以上。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视频会议一般不要求县(市)区的同志到银川主会场参会。从严把控常委参会规格,常委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市委办公厅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常委出席,其他常委不陪会;常委一般不出席市直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市委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一天。未经市委同意,不得要求县(市)区和部门(单位)2名领导同时参会;市委书记、市长出席的会议,可要求与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常委出席的会议,不要求县(市)区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市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7.精简规范各类活动。严格执行关于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与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各项规定,未经市委批准,常委一律不出席各类庆典、奠基、剪彩、揭牌、签约、展览、研讨等活动;除表彰先进、奖励英模、换届大会等具有特殊意义的活动外,不安排接见合影。


8.严格控制会议活动开支。坚持节俭办会、办活动,严禁在旅游景区举行会议,严禁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严禁提高会议活动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发放纪念品。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简朴,常规性会议不准租借酒店、休闲娱乐设施,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一般活动不得在现场搭建大型场台、悬挂空飘标语、组织仪仗乐队、安排专业礼仪。除市党代会、全委会、“两会”外,其他一般性会议不制作非纸质专用文件袋,不发放笔和记录本等。


9.简化各类迎送。参加党代会、全国“两会”等重要会议的“两代表一委员”离、抵银时,可安排1名常委送迎,其他全市组织的集体外出活动,不组织送迎。市委书记、市长出访离、抵银时,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前往送迎,其他常委出访不安排送迎;常委在国内参加公务活动,离、抵银时不安排所在机关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送迎。常委离任、到任,不组织集体送迎。


三、切实改进文风


10.大力精简文件。从严从紧把好发文关,凡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已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不再发文;属于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以市委文件发文,尽量减少党政联合行文;分管部门系统、议事协调机构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解决问题的,不以市委名义行文。严格控制发文篇幅,除市委全会决定、发展规划纲要等部署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外,其他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除市委书记、副书记外,其他常委就某一专项工作发表的讲话,不以《党办通报》印发。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正式公文,由常委所在机关、部门按程序办理,常委不直接受理和批示,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现象。上报自治区党委的文件,需呈市委主要领导签发。带头推动机关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11.严格文稿发表。未经市委批准,常委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或者汇编,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发贺信、贺电。代表市委、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应事先报市委批准。


四、切实履行请示报告制度


1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婚丧喜庆等事项,以及身患严重疾病、家庭重大变故和其他需要向组织说明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13.严格执行出访制度。常委因公出访由经合外侨局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出访计划,经市委批准后报自治区党委。不安排计划外临时出访(配合自治区重要出访任务除外)、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未经市委批准,不得调整出访国别和出访时间。严格执行出访报备制度。原则上,市委书记、市长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常委1个任期内因公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两年内不超过1次。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安排陪同人员,出访团组成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含翻译),与出访主题无关人员不得陪同。出访期间,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经费管理规定,不参加与出访内容无关的各项活动。出访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出访情况书面报告报市委。


14.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市委书记、市长离宁外出,行前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党委审批,明确离(返)宁时间、外出地点、事由等,批复后方可离宁;其他常委离银外出,要提前3天向市委主要领导请假,并提前报备市委办公厅。因故需延期的,需按程序延假。


五、切实规范公务接待


15.严格内宾接待标准和接待纪律。坚持务实节俭原则,减少迎来送往,简化礼仪、杜绝浪费。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全国人大、政协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主要领导同志来银,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接待方案执行。其他省(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中央企业及中央金融单位主要领导同志,宁夏其他地市党政主要领导来银,以及来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知名企业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可安排市委书记或市长会见,确需研究工作的,可同时会见。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其他省(区、市)、中央企业及中央金融单位、宁夏其他地市非主要领导同志来银,市委书记、市长一般不同时会见或陪同。严格公务接待住宿、用餐、交通等标准,商务接待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


16.进一步规范外事接待。接待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严格按照外交部和自治区的方案执行;接待部长级及以下外事团组,外宾5人(含)以内的,参加会见和宴请人数按照中外人数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按照中外人数1:2以内安排。宴请外宾不上高档菜肴,一律不上白酒,红酒用本地产品。严格外事活动赠礼标准及礼品管理,赠礼只选具有宁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外方所赠礼品,由档案、外事等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保管。接待港澳台侨等团组,参照外宾接待有关标准执行。


六、切实规范新闻报道


17.改进新闻报道方式方法。常委出席活动的新闻报道,按照《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7〕4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报道内容和结构。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头版和主要新闻时段对市委书记、市长出席会议、活动的报道,原则上每位当日不超过2条。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比较集中时,可向其他版面、时段分流,或顺延日期刊播。电视台主要新闻时段播发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报道的总时长一般不超过7分钟。市委书记、市长调研,一般不上头版头条,不配发新闻照片,不刊发侧记、特写、综述等,电视报道不出同期声。除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外,一般会议、活动不列名报道市领导同志名单。


18.精简会议新闻报道。市党代会、全委会、“两会”、领导干部大会、经济工作会、中阿博览会等全局性重大会议活动,在报纸头版和电视台主要新闻时段播出,一般情况下文字稿不超过15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5分钟。市委常委会等重要会议,市委书记、市长出席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安排在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时段报道,一般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3分钟。其他常委出席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不在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重要版面和时段报道,在其他版面和时段报道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主要报道会议内容。


19.简化活动新闻报道。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非外事会见活动新闻报道有关规定,市委书记、市长拜会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领导同志,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领导同志、中央企业及中央金融单位同志,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家、知名人士等礼节性会见活动一般不作报道。除市委书记、副书记外,其他常委到基层调研时,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不作单独报道,可在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市委书记、市长到基层调研随行银川市媒体记者不超过2名,县(市)区可安排1名记者随行。除市委批准外,常委参观展览、观看文艺演出以及出席其他文艺活动,给部门、县(市)区的指示、批示等,一律不作报道;担任议事协调机构、部门负责同志的常委出席内部会议、活动不作报道;兼任县(区)主要负责同志的常委出席本县(区)会议、活动,银川市新闻媒体一律不作报道。常委出席的重要会议、活动,重点报道会议、活动内容;常委经统一安排分头参加相同类型的活动,原则上由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作一次综合报道。市委书记、市长单独出席的活动、调研,文字稿不超过8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市委副书记出席的活动、调研,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30秒。


20.规范外事活动和重大专项工作新闻报道。市委书记、市长出席的重要外事活动,一般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常委受市委委托到地方指导抢险救灾、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重大专项工作,在应急阶段,报道文字稿不超过8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2分钟;上述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后,一般只综合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文字稿不超过500字,播出时长不超过1分钟。


21.加强新闻报道统筹协调。常委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统筹,督促指导银川市新闻媒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市委书记、市长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商市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全局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商相关办公厅和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确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直接向新闻单位就是否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要求。银川市主要新闻媒体要根据有关规定、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切实履行对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把关职责。


七、切实规范待遇管理


22.严格执行公车改革和使用管理规定。按照规定配备公车的常委不能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不公车私用。享受车贴补助、未保留公车的常委要严格遵守公车改革有关规定,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助,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除调研接待工作以外,在银川环城高速以内区域从事公务活动的,出行原则上一律自行解决,遇有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可从公务用车保障平台要车,但必须按照规定个人承担使用费用;在银川环城高速以外区域从事公务活动,由公务用车保障平台派车,个人不再申领交通差旅补助。


23.严格执行用房使用管理等规定。常委配置使用1处办公用房,不超标准使用;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违规超面积购买或承租公有住房,不以地下室、阁楼等名义变相扩大住房面积。严格执行《省部级领导干部秘书管理规定》,除省部级领导干部外,其他常委一律不配备专职秘书。


24.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休假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津贴补贴等相关政策规定,不违规决定发放和领取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体检。严格执行休假外出制度,离家休假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个人自理。严格按国内差旅有关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八、切实抓好落实


25.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进一步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带动作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保持艰苦奋斗作风,从严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始终把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常委会每半年向自治区党委报告1次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作风建设专题学习。常委每半年向市委报告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意见情况,并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说明。


本《意见》与《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银党发〔2012〕43号)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7〕46号)如有出入,以本《意见》为主。银川市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法检两院党组,各县(市)区党委参照执行。



银川市委政府领导首办负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办负责制,是指基层单位(群众)申请办理事项(件)或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领导)交办的事项(件),首次接触事项(件)的市级党政领导为该事项(件)的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件)的解答、办理、转办和跟踪督办并承担首办责任人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银川市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首办负责制是分工负责制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在执行中以分工负责制为主。承办中坚持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全程督办、职责范围外的一般事项(件)按分工转办、紧急事项(件)先办理后转交、转交不出去的新增事项(件)牵头办理的原则。


第五条对基层单位(群众)申请办理事项(件),首办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职责:


(一)属于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应当第一时间交办,全程跟踪督办。


(二)不属于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项(件),协调分管领导办理,交接办理责任;紧急事项(件),先接手协调办理,后移交办理责任。


(三)涉及多个分管领导共同商定的事项(件),主动与其他分管领导协商落实意见;属重大事项,需报请主要领导(书记、市长)审定,按责任分工办理。


(四)负责接办基层单位(群众)申请的,但市党政领导分工职责尚未明确的新增事项(件)。


第六条对上级部门或者领导交办的事项(件),首办责任人应根据不同情形履行以下职责:


(一)属于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应当第一时间交办,全程跟踪督办,并以适当方式报告办理结果。


(二)不属于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协调分管领导办理,交接办理责任,并以适当方式报告交接情况;紧急事项(件),先接手协调办理,后移交办理责任。


(三)同一事项(件),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负责牵头协调会商,与其他分管领导任务同办、责任共担,并全程跟踪督办。


(四)负责承办上级部门或者领导交办的,但市党政领导分工职责尚未明确的新增事项。


第七条首办事项的工作流程:


(一)接办。承接基层单位(群众)申请和上级部门或者领导交办的事项(件),非书面申办或交办的,应记录在案;书面申办或交办的,应在原件上签注办理意见。


(二)承办(交办)。属于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应在接办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安排;不属于个人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件),一般应在接办当日内交接。对市党政领导分工职责尚未明确的新增事项要在接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书记、市长)同意后,再行办理。


(三)反馈。接办或承办事项(件)办结后,一般在办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办基层单位(群众)、上级部门或者领导通过口头或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首办负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市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市委、政府督查室不定期对首办负责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办责任人向市委、政府作出说明,情节特别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首办责任人不履行首办职责,对承接事项应受理不受理、应交办不交办,致使应办理的事项未能及时办结的;


(二)首办责任人超时限办理(交办)承接事项或者回复办理结果,导致工作贻误或基层单位(群众)、上级部门、交办领导多次询问,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办负责人在处理紧急事项(件)中,因慢作为、不作为,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首办负责制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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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银川市, 银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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