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7〕41 号《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委2017年专项巡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共银川市委2017年专项巡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银党办〔2017〕41 号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两个责任”落实,根据市委十四届党代会精神和徐广国书记关于“强化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审批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的指示要求,市委决定对部分市级部门(单位)开展专项巡察。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巡视工作办法(试行)》和市委关于巡察工作的部署要求,围绕“六大纪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多、资金使用量大、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系统、行业开展专项巡察,重点在党的建设、落实“两个责任”、工程招投标、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查找不足、整改问题、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扎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落到基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中共银川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宋志霖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史春明任副组长;成员为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马赞雄,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马雪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正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马雪飞任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常委王玲任办公室副主任。2017年专项巡察组成立2个工作组,第一组组长为市纪委常委李海峰、第二组组长为市纪委常委李发强,成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干部及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三、巡察单位
自5月中旬至8月底,对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土储局、市代建局6个单位进行专项巡察,并延伸到所属企事业单位。
四、巡察内容
(一)在党的建设方面,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
(二)在工程建设、资金项目管理、土地拆迁征收等方面,是否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以及权钱交易等违规违纪问题。
(三)在干部监督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管理松懈、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四)在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方面,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以及工作被动应付,慢作为、不作为等突出问题。
(五)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五、巡察方式
市委巡察组采取“一托三”的方式开展巡察,每个单位计划巡察时间为1个月。
(一)召开巡察工作见面会
1、参会人员: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巡察组全体成员,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2、部署巡察任务,并就做好巡察工作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
(二)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
1、参会人员:巡察办负责人和巡察组全体成员,被巡察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班子成员,部分退休人员,其他巡察组认为需要参加的人员。
2、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重点、总体安排和要求等,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讲话。
3、问卷调查。根据需要,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并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三)听取汇报
1、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关于近三年来工作情况汇报(一般与巡察工作动员会同步进行)。
2、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汇报。
3、听取近三年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汇报。
4、听取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汇报。
5、根据需要,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部门(单位)作专题汇报或报送书面材料。
(四)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巡察组可以列席被巡察部门(单位)有关会议。列席会议时不参与讨论。
(五)受理信访
1、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等。
2、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并按照巡察组组长的签批意见,及时进行分流办理。
3、巡察期间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置,对属于被巡察部门(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部门(单位)处理。
(六)组织个别谈话
1、谈话对象:被巡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企事业单位党政组织负责人,部分退休人员,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干部群众。
2、谈话原则上采用“一对一”方式进行。
(七)重要问题了解
在组织个别谈话阶段,安排专人对市纪委、组织部、审计局和司法机关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了解,对实名举报的知情人进行约谈。重要问题线索必须经巡察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八)抽查核实
根据巡察掌握情况,结合个别谈话、信访情况,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进行抽查。由市委组织部协调有关部门重点核查被抽查对象的房产、股票、经商办企业、因私出国(境)等情况。
(九)调阅或复制资料
巡察组可要求被巡察部门(单位)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档案、会议记录等,供巡察组查阅或复制。调阅或复制重要资料,须经巡察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手续,专人保管,及时归还。
(十)走访调研
根据需要,巡察组可针对有关问题开展走访调研。走访调研工作需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可由2名以上人员进行暗访。
(十一)商请有关单位协助
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可通过被巡察部门(单位)或巡察办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只对巡察组负责。被抽调人员在巡察组人员带领下开展工作,涉及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纪律,重要、敏感问题应由巡察组人员进行了解。
(十二)阶段性汇报
巡察期间发现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组长批准,将具体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移交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或被巡察单位纪检组(纪委)。
(十三)撰写巡察报告
各巡察组要撰写完成巡察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1、对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围绕“四个着力”,侧重对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进行评价。
2、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涉及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土地拆迁征收中权钱交易、制度缺失、管理混乱等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问题,巡察中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必须在报告中重点反映。
4.结合巡察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提出治理措施和完善制度的建议。
(十四)专题汇报
巡察报告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向市委常委会专题汇报。
(十五)反馈整改
1、巡察报告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向被巡察部门(单位)反馈。
2、被巡察部门(单位)收到巡察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各巡察组;每季度末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巡察组要加强对巡察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纪律要求
(一)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严禁插手被巡察单位任何人事安排、专项资金、设备采购、工程项目等业务工作;严禁提出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要求。
(二)巡察组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向任何组外人员泄露巡察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工作信息,不打听和议论组内其他同志工作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透露反映者的情况和反映材料的内容;对工作中了解的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或敏感问题,不得擅自表态或答复。
(三)巡察组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禁接受被巡察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礼金、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安排。
(四)被巡察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和配合巡察组的工作,按要求如实报告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后勤保障
巡察组后勤保障工作由市纪委负责,外出用车、就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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