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7〕34号《印发〈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银川市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印发〈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银川市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银党办〔2017〕34号
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造就高素质企业家队伍,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银川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领导人员行政级别、国家干部身份、行政任命方式和行政管理考核,全面实行企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经理人是指由银川市国资监管机构、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经营企业聘任,按照《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管理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契约化管理原则;
(三)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五)坚持重品行、重能力、重实绩的原则;
(六)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分级分层管理。银川市委、市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由市委、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任命(或提名)。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市委、市政府授权银川市国资监管机构、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经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管理。
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直接监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管理,对直接监管企业的一级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进行管理。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直接监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由国资监管机构党委任命;董事长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报国资监管机构考察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考察聘任。
第六条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所属一级子公司党组织书记、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其中,一级子公司的党组织书记,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委任命;董事长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报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考察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考察聘任。一级子公司对其所属二级子公司的党组织书记、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其中,二级子公司的党组织书记由一级子公司党委任命;董事长由一级子公司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名,监事会选举产生;财务总监由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报一级子公司考察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考察聘任。
第七条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直接监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任免情况要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对其管理的一级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要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一、二级子公司对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按照隶属关系向上一级公司备案。
第八条国资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和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保证党委(党组)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
第九条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监事会应根据职能分工,做好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选聘条件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与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在以往的工作中取得过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具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信誉;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十一条职业经理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要求、个性化条件等,由职业经理人管理主体根据工作需要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或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业经理人。
第四章任期
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的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续任满两届的要予以交流。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需经企业董事会研究同意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五章产生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职业经理人的产生方式有委任制、选任制和聘任制。
第十六条实行委任制的职业经理人,任命程序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一般包括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等程序。
实行选任制和聘任制的职业经理人,可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行,也可采取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进行。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包括制定方案、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组织测试、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
第十七条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进行选聘的,人力资源中介机构根据企业确定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筛选、推荐人选。组织考察、提出人选建议、研究决定聘用、履行聘任手续等程序与公开招聘相同。
第十八条公开招聘或委托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筛选推荐方式产生的职业经理人人选,要按照职业经理人岗位管理权限决定聘任事宜。
第十九条严格推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聘用主体要与职业经理人签订《聘用合同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和《劳动合同书》,分别明确聘任岗位、聘任期限、目标任务、劳动报酬、奖惩等各项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六章考核、薪酬、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待遇和考核奖惩,按照《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职业经理人离职后,继续对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核心技术、专利等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业经理人在履职期间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如有上述情形,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责任,问题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企业职业经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业经理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业经理人年金个人帐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企业职业经理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职业经理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为职业经理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度按照银川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业经理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第八章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加大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力度,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加强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职业经理人参加有利于职业发展的在职学习。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为企业职业经理人参加相关学习和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章退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健全职业经理人退出机制,完善职业经理人解聘、辞职和退休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终止)聘用关系:
(一)任期届满未被续聘的;
(二)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的;
(三)因健康原因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履职过程中对所任职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条企业职业经理人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辞职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和签订的《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提前提出辞职申请,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后,办理离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业经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任期内发生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业经理人解除(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签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书》。企业与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实施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董事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市属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川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川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遵循的原则: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将企业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建立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和企业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与收入分配制度,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第二章考核目标
第三条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实行不分类、单一指标考核办法。
第四条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为可用资本收益率。计算公式:可用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可用资本×100%。
第五条年度企业可用资本收益率考核目标值为10%。
第六条可用资本是指企业当期不能带来现金流、且不能变现的资本之外的所有资本。
第三章考核实施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以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确定考核内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内容主要包括考核指标、奖惩事项、责任书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第九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确定程序:
(一)报送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年初,企业提出考核期内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将考核目标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向上级公司逐级上报,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资监管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对所属企业目标值审核汇总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定。
(二)审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进行审定,下发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通知书。
(三)签订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责任书。国资监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其所属企业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国资监管机构和上级企业对其所属企业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企业每季度应将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企业和国资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年末,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将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逐级上报上级企业和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审核。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资机构直接监管企业审核汇总形成考核报告,报国资监管机构审定。
(二)国资监管机构经过分析研究,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形成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奖惩意见,并出具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
(三)企业对经营业绩考核通知书考核奖惩事项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反映,国资监管机构应及时予以复核答复。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建立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及时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三条国资监管机构和上级企业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所属企业职业经理人实施奖惩。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和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超额利润分配收入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可用资本收益率未达到10%,要扣除追回已经预发的绩效年薪和40%的基本年薪。
第十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可用资本收益率达到10%,全额发放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可用资本收益率超过10%,全额发放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超额利润分配收入。
第十八条对连续两年可用资本收益率累计未达到20%的企业,企业领导团队自行解散。
第十九条基本年薪根据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认定的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加权后的2倍以内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市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8+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0.2)×2。
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企业中层以下人员平均工资。
第二十条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体现企业的经营难度及其负责人承担的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等方面的差异性,设置为(0.5、1、1.5、2、2.5、3)六个档次(详见附件《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当年本企业中层以下人员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二十一条超额利润分配收入按超出可用资本收益率目标利润的30%提取,对企业经营团队进行奖励。
超额利润分配收入=超额利润×30%。
第二十二条基本年薪由国资监管机构和上级企业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参照1倍以内基本年薪额度按月预发,考核结束后进行清算兑现,多退少补。超额利润分配收入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提取当年全部发放。
第二十三条基本年薪的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1,副职负责人为0.8。
绩效年薪分配系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1,副职负责人根据个人履职情况及分管工作在0.6-0.9之间确定,合理拉开差距,分配方案须经国资监管机构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企业须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超额利润分配收入管理制度,作为制定超额利润分配方案的依据。企业超额利润分配方案要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股东会决议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执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二)党建工作考核低于90分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的;
(四)对经营业绩考核和监事会揭示问题整改不力的;
(五)对全员绩效考核工作管理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
(七)企业职业经理人受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银川市属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规模因素 |
计量单位 |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
|||||
3 |
2.5 |
2 |
1.5 |
1 |
0.50 |
||
资产总额(Z) |
亿元 |
Z≥250 |
50≤Z<250 |
10≤Z<50 |
5≤Z<10 |
1≤Z<5 |
Z<1 |
营业收入(Y) |
亿元 |
Y≥50 |
20≤Y<50 |
5≤Y<20 |
3≤Y<5 |
0.5≤Y<3 |
Y<0.5 |
利润总额(P) |
万元 |
P≥100000 |
20000≤P<100000 |
5000≤P<20000 |
1000≤P<5000 |
0≤P<1000 |
P<0 |
人员规模(X) |
人 |
X≥5000 |
3000≤X<5000 |
1000≤X<3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备注:1.四项规模因素指标均采用当年数据。
2.满足四项指标中一项指标限制要求的,可选用对应的最高档次调节系数。
银川市关于明确国有企业投资融资权限的若干规定
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发展步伐,根据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银川市国企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银党办〔2015〕104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本公司单笔5亿元以下、年度累计10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2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30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单笔1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30亿元以下的资金拆借计划。
二、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一级国有独资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单笔3亿元以下、年度累计5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10亿元以下、年度累计15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
三、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二级国有独资子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单笔1亿元以下、年度累计3亿元以下的投资计划;单笔3亿元以下、年度累计5亿元以下的融资计划。
四、授权范围内的企业投融资、资金拆借等事项,出资人(股东)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对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向出资人(股东)提交备案文件后实施。
五、超过授权范围的企业投融资、资金拆借等事项,相关国有企业应向出资人(股东)上报,由出资人(股东)审议决定,需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六、坚持放管结合原则,国有企业重大事项要坚持集体决策和事前研究论证,事先听取企业党委(党组)意见,充分听取论证专家意见。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决定评估、决定事项履职记录、决定过错认定标准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重大决定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健全企业外部监督和问责机制,防范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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