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6〕97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公务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党办〔2016〕97号
一、关于国内公务差旅费
国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国内差旅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银财发〔2016〕127号)和《银川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银财发〔2016〕330号)。
各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等内控制度,加强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差旅费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中控制使用,财政不再追加经费。
各单位必须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组织或参加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控制由学会、协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一般性学习、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必须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国内公务差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1);
2、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3、本单位的公函及对方单位的回函,差费审批单中应详细注明调研考察单位、路线、事项(调研考察)。
出差审批单应由单位负责人签批,购买机票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贯彻落实银川市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财发〔2015〕238号),城市间交通票据遗失且无法提供相关附件的不予报销。提前或延期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贴及市内交通补贴不予报销。
二、关于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是指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外事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银财发〔2015〕14号)。
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原则,严控出国规模、规范经费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见附件2);
3、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见附件3);
4、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三、关于会议费
会议费是指会议期间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会议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银财发〔2014〕282号)。
各单位召开会议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
各单位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不具备上述条件确需召开的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会议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二、三、四类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各单位不得到自治区外召开会议。
会议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会议审批文件及会议通知;
2、参会人员签到册;
3、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四、关于公务接待费
公务接待费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发生的餐费。
公务接待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区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党办发〔2014〕85号)。
各单位公务接待实行清单制度,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电话通知或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统筹安排。公务接待必须严格区分自治区内公务活动和外省区市党政机关来宁公务活动两类情况。同城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公务接待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4);
2、被接待单位电话通知记录或公函;
3、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五、关于培训费
培训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培训费报销必须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379号)。
举办培训班的,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开展培训应当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应当选择在银川市的培训机构培训,确需在外举办培训的,应当报市政府审定。严禁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培训期间不得组织会餐、高消费娱乐或健身活动,不得发放消费品和纪念品。7日之内(含7日)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外出参加培训的,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费用由参训单位承担的,不得超过450元/天/人(含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
培训费报销需提供以下附件:
1、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正规培训文件或培训通知;
2、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3、参训人员签到表(举办培训班的);
4、讲课费签收单(举办培训班的);
5、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以上公务活动发生的支出,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并提供POS机小票,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附件1:国内公务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2: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预算先行审核表
附件3: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单
附件4: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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