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18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2:00:51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2018〕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2019—2020年度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本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说明

货物类

A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

1

建筑物

A0102

包括办公及业务用房等。

2

计算机

A020101

包括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等,不包括图形工作站和移动工作站。

3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测试设备、监控设备、安全产品、应用加速器等。

4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5

存储设备

A020105

6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不包括针式打印机、条码专用打印机及大幅面(1米以上)喷墨打印机。

7

扫描仪

A0201060901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8

机房辅助设备

A020107

9

计算机软件

A020108

指可从市场直接购买而不需专门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10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11

文印设备

A020210

包括速印机、胶印机、数码印刷机、装订机等。

12

碎纸机

A02021101

13

投影仪、投影幕

A020202

14

多功能一体机

A020204

15

照相机及器材

A020205

不包括该项下的专用照相机和特殊照相机。

16

LED显示屏

A020207

包括单基色显示屏、双基色显示屏、全彩色显示屏等。

17

乘用车(轿车)

A020305

18

客车

A020306

19

城市交通车辆

A020308

20

不间断电源(UPS)

A02061504

21

空气调节电器

A02061802

22

电话通信设备

A020807

不包括固定电话机。

23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808

24

传真机

A02081001

25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A02091001

26

通用摄像机

A02091102

指普通摄像机,包括摄像机附件设备。

27

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监控摄像机、报警传感器、数字硬盘录像机、视频分割器、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门禁系统等。

28

家具用具

A06

指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的家具。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说明

货物类

A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达到20万元。

1

专用车辆

A020307

指事先在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消防、执法执勤、医疗、电视转播和环卫车、校车、运钞车、垃圾车、工程车等专用车辆。

2

图书档案设备

A0204

3

锅炉

A020504

4

电梯

A02051228

与建设工程配套的电梯除外。

5

蓄电池及充电装置

A0206151002

包括为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桩等。

6

电池及能源系统

A0206151003

包括太阳能电池及光伏发电储能电池系统,风力发电及储能电池系统等电能转换能源系统等。

7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A0209

不包括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普通电视机、通用摄像机、视频监控设备。

8

仪器仪表

A0210

9

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

A0301

10

工程机械

A0309

11

农业和林业机械

A0310

12

食品检测、监测设备

A031211

13

医疗设备

A0320

14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A0324

15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A0325

16

专用仪器仪表

A0334

17

文艺设备

A0335

18

体育设备

A0336

19

图书

A0501

不包括科研、馆藏、百科、年鉴类图书及邮局订阅的报刊、杂志等。

20

制服

A07030101

指制式服装、鞋、帽等。

21

医药品

A11

22

农产品

A1202

包括国家储备粮。

23

林业产品

A1203

包括苗木花卉等。

24

储备物资

A9999

包括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农物资等。

工程类

B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达到30万元。

25

建筑物施工

B01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筑物施工除外。

26

构筑物施工

B02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构筑物施工除外。

27

建筑安装工程

B06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建筑安装工程除外。

28

装修工程

B07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39

拆除工程

B0303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拆除工程。

30

修缮工程

B08

指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服务类

C

以下项目年度单项或者批量达到20万元。

31

信息技术服务

C02

指软件开发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运营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服务等。

32

租赁服务

C04

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办公设备、医疗设备、机械设备、家具、用具、乘用车辆、船舶、飞机等租赁服务

33

车辆维修及保养服务

C050301

34

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

C0507

35

会议服务

C0601

36

展览服务

C0602

包括展台搭建、展位制作等服务。

37

商务服务

C08

包括法律服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广告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印刷和出版服务、票务代理服务等。

38

专业技术服务

C09

39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C10

包括设计前咨询、工程勘探、工程设计、装修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政策咨询服务等。

40

房屋租赁服务

C1202

41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

42

保险服务

C1504

包括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机动车辆、意外伤害校方责任、森林火灾财产损失、农业、农房及医疗等保险。

43

文化艺术服务

C2003

包括文艺下乡、文艺演出等。

44

公共服务

C9999

执行有关部门发布的购买服务目录及规定。

注:①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订,目录各品目项中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②属于本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范围的,采购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③表中所列品目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


达到上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采购人不需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等。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关于采购组织。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等重大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项目,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有组织采购活动能力的也可自行组织采购。


(二)关于自行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三)关于涉密采购。采购人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绿色采购。采购人要充分认识在政府采购中采购环保、节能等绿色产品的重要意义,在编制采购文件时采取价格扣除、单独设立加分项等具体措施,将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五)其他有关规定。属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定点采购等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医药品采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的会议、培训、水、电、气、暖等支出行为,依照有关管理要求审核支付,不进行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


本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8312.html

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