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21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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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


诚信建设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6〕279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97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电子商务领域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


1.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落实电子商务平台身份标识管理措施,推动用户实名登记制度,对开办网店的单位和个人核实身份,定期更新并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为重点,依法规范市场主体准入,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和相关许可手续,并将注册登记备案、身份核验标识、监管信息等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和“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公开。建立产品生产许可官方网站信息链接,加强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公示。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安办、市食药监局、市农牧局、市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结合自身特点,建立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信用互评、信用积分制度,探索建立交易后评价或追加评价制度,将交易双方评价和服务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将评价结果和积分充分公开,供市场交易者参考。积极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在对交易流程、流通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的基础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分类与甄别,并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防范信用炒作风险。开展第三方信用评价,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加强对寄递物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全面记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申诉、媒体曝光、许可管理、寄递安全等方面信息。加快推动对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建立由监管部门、商户和消费者多方参与的动态管理信用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寄递企业依法采取公开曝光、限制入驻电商平台等惩戒措施。(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网安办、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障基金,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意识,鼓励商户公开作出信用承诺,依法履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加强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其建立健全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和解消费纠纷。电子商务平台要畅通在线投诉、售后维权通道,市场监管部门和电子商务平台要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处理回应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市消费者协会、市网安办、市商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


5.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支撑服务的代运营、物流、咨询等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归集各类主体的基本信息、经营信息、信用评价以及信用举报、信用奖惩信息,依托西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和共同应用。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电子商务平台要建立完善交易双方信用记录,以实名注册信息为基础,及时将恶意评价、恶意刷单、虚假流量、图物不符、假冒伪劣、价格欺诈以及其他不诚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市发改委、市网安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并落实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就遵纪守法、信息真实性、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保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情况作出信用承诺,以规范格式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强化承诺结果应用,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若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记录并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管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推行商品条形码、二维码,围绕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妇儿用品等重要产品,引导电子商务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审核产品供应商营业执照、资格资质及相关许可手续。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引导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企业建立产品上架、销售、配送、签收、评价、投诉全方位全过程的线上线下留痕监管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牧局、市食药监局、市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网安办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


8.加强第三方大数据监测评价。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市场经营主体、客体和交易行为进行大数据信用分析,定期进行信用状况评估,监测失信行为信息。加强对商务“12312”、消费者“12315”、文化“12318”、价格“12358”、质量监督“12365”等举报投诉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失信信息的整合、共享、推送。西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及时采集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商务、市场监管、网安、公安、交通、通信等部门间协作配合,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集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信用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安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0.提高电子商务平台的信用管理水平。支持电子商务平台依法整合线上线下数据资源,对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信用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交易信用状况,有效识别和打击失信商家,为诚信商家和客户提供优良的交易环境及平台服务。(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落实电子商务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电子商务平台的指导,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约束、风险预警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提高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水平。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恶意刷单炒信的严重失信商家,电子商务平台应按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发布风险提示,情节严重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应报送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对不积极履行主体责任的电子商务平台,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采取约谈、通报等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以需求为导向,依法采集电子商务平台、交易主体及其物流等相关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加大信用产品研发力度,提供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西宁市电子商务协会作用,组织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我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


13.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及重大事件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推动电子商务平台在市场主体经营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身份核验标识、信用等级等信息或包含以上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站首页设立“信用中国”网站、“信用青海”网站、“信用西宁”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查询窗口,提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引导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公示更多生产经营信息,特别是采购、销售、物流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完整公示产品信息和服务承诺。(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网安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委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4.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完善守信“红名单”认定及发布机制,依托西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红名单”主体推介力度,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管理等方面给予绿色通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搜索排序、流量分配、营销活动参与机会、信用积分等方面给予倾斜,强化正面激励引导。(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5.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黑名单”认定和发布机制,依托西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大对“黑名单”电子商务平台及相关服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依法对企业有关失信人员实施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经营或融资授信等联合惩戒措施。支持电子商务平台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对“黑名单”主体实施限制入驻会员、降低信用等级、屏蔽或关闭店铺、查封电子商务账户、公开曝光等惩戒措施。(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6.严厉打击整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恶意欺诈、服务违约、恐吓威胁,以及通过恶意刷单、恶意评价、空包裹代发邮寄等方式伪造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实现“增信”、“降信”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即时通信等社交网络服务的监管力度,对通过个人社交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加强监控和检查,依法查处违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或物流体系非法采集、滥用、泄露和倒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大对物流配送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网络商标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等突出失信问题为整治重点,加强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形成震慑作用。(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网安办、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确保任务落实,实施问绩追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协调解决电子商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全市电子商务诚信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电子商务诚信宣传月”活动,组织市内电子商务、寄递物流等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对正反典型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组织举办诚信讲堂、论坛等,邀请专家学者讲解信用知识。以确保商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坚持诚信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为重点,在全市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领域打造诚信品牌效应。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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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