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166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2:09:3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8〕1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8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府法〔2018〕67号),现就做好我市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规定。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结果报送


(一)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政府规章的清理意见和建议于9月28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提出审查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议。


(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起草或者实施的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于9月28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于9月28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四)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汇总上报。各县(区)人民政府于9月28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电话:8224741(传真)


邮箱地址:xnfzbfgc@163.com


附件:1.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填表时间:

已废止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已修改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拟废止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拟修改的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附件2



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联系人:电话:填表时间:

已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废止日期

备注

已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修改日期

备注

拟废止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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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拟修改的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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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名称

时间安排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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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