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156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2:09:50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认真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8〕7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总体负责辖区公益性岗位的规划和开发工作,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符合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岗位要求,重点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在西宁市办理《居住证》的,且符合《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益性岗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工作和拒绝参加技能培训的人员,不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三、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招聘、录用程序并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并不断完善公益性岗位的正常退出机制,做到能进能出,合理有序流动;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对合同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做为兑现奖励补贴和是否续签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解聘,以提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考核结果按年度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间享受的补贴由基础岗位补贴、奖励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组成。基础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资金除由就业专项资金安排以外,其余部分,市级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县区使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由县区安排;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个人承担。如遇政策调整另行通知。


五、各县区、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兑现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础岗位补贴和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依法为聘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共同缴纳。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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