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146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西宁市贯彻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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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西宁市贯彻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2018〕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发改委《西宁市贯彻<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贯彻《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88号)精神,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努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贯彻《青海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大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忠实践行“两个绝对”,以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为重点,加强物流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构建和完善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建设幸福西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物流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改进、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加强对具有相同或相似管理对象、管理事项物流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证照资质的清理、归并和精简。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先照后证”改革,进一步简化物流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探索建立物流领域审批事项的全程网上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市市场监管局、市编办、市交通局、市邮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市邮管局负责)


(二)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优化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道路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与诚信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违法失信计分与处理,积极推进年审结果签注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探索实行车辆道路运输证异地年审。与全国同步实现跨省、市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全国联网,由起运地省份统一受理,沿途省份限时并联审批,一地办证、全线通行。落实国家有关优化低危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政策,促进安全便利运输。(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物流运营信息管理,提升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和运行监测水平;加强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互联互通;督促物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货物安检、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指导快递企业建立并实行快件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邮管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管控货运车辆通行。综合考虑城市配送需求、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车辆通行、停靠、卸货区域和时段,科学规划和设置车辆通行标志标线,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政策,统筹优化交通安全和通行管控措施。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对生活必需品、药品、鲜活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以及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从事配送的,给予优先通行便利。研究出台邮政快递车辆通行管理办法,为快递专用车辆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提供便利。推进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大货运车辆运行监控与治超执法力度。(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邮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和车辆超限运输处罚标准,避免重复罚款。将货车超限超载违法检查处罚,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要科学合理,符合治理工作实际。(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公路货运罚款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缴入国库,落实罚缴分离。(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落实重点货运源头监管、“一超四罚”依法追责等措施。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公路执法监督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交通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研究推动货运车辆年检(安全技术检验)和年审(综合性能检测)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合并,并允许普通道路货运车辆异地办理,减轻检验检测费用负担。(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行业监管水平。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加快西宁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大数据在物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运行中的作用,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物流运行监测、预测预警、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实现货物来源可追溯、运输可追踪、责任可倒查、违法必追究。(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综治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落实物流领域增值税政策。按照国家“营改增”改革要求,巩固“营改增”改革的减税成果,鼓励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推广高效物流新模式。全面落实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政策。将企业新增不动产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抵扣进项税额。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相关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成本核算,使其进项税额得到充分抵扣,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降低和规范物流领域收费。落实重点物流企业和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合法装载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保障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快速通行。严格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降低物流用地成本。完善落实物流业用地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商业网点规划中,充分考虑并统筹保障物流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纳入省、市和各县区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合理规划布局物流设施用地,科学确定用地规模和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研究建立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规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物流枢纽建设。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统筹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城镇布局,围绕铁路、公路、民航交通枢纽和我市重点产业,加大物流站场、货场建设,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衔接,强化交通枢纽的物流功能,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构建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系统。进一步强化西宁国家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地位,推进青海朝阳高端生活资料物流园区、丝绸之路国际物流城、北川工业物流园建设,把西宁建设成为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的“一带一路”重要物流枢纽城市。(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鼓励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互联网+”运力优化、“互联网+”运输协同、“互联网+”仓储交易等新业态、新模式,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整合利用商贸、供销、交通、邮政等现有仓储、运输等物流资源,完善城市物流配送网络。加强城市末端网点配送建设,鼓励支持第三方企业在学校、社区、机关、写字楼等快件相对集中的地方配置智能快件箱、信报箱,鼓励快递企业通过智能快件箱开展投递作业。探索推进“快邮”合作,提高邮政基础设施利用率。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支持物流企业建设智能化立体仓库,提升仓储、分拣、包装、配送等作业效率和仓储管理水平。鼓励充分利用骨干道路,分时段、分路段实施城市物流配送,有效减少货物装卸、转运、倒载次数。(市商务局、市邮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供销联社、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引导推动物流企业、货运企业、连锁企业、电商企业和邮政快递企业、供销合作社等充分利用现有流通网络资源,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配送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推进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拓宽农产品进城渠道,促进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市商务局、市邮管局、市供销联社、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大力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鼓励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托盘,对与标准托盘相关联的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等物流设施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大力推广托盘、周转箱、集装箱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循环共用,支持开展租赁、维修等延伸服务。大力宣传贯彻落实各类物流标准,并加强推广应用。积极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从商贸领域向制造业领域延伸,推动标准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的衔接,提升物流效率,降低包装、搬倒等成本。鼓励物流机器人、自动分拣设备等新型装备的推广应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食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推进物流车辆标准化。继续加强治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保护合法运输主体的正当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公平有序竞争。积极引导企业推广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促进货运车辆标准化、轻量化。(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促进冷链运输标准化器具推广应用,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初加工、冷藏保鲜、冷链运输等设施设备建设,支持农产品物流企业推广应用全温控监控设备,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全市冷链物流流通率和运输率。鼓励新建低耗节能型冷库和对现有冷库进行智能化改造,加强智能冷链物流能力建设。(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信息平台创新发展。鼓励物流信息平台创新运营服务模式,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推动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和管理系统,促进物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支持建设运输配载、跟踪追溯、库存监控等专业化、特色化物流信息平台,提供追踪溯源、数据分析、担保结算、融资保险、信用评价等增值服务。支持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通过建设信息平台,优化内部管理,整合物流资源,创新交易结算模式,促进货源、车(船)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增强产业链的协同运输效率。推动物流信息平台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系统对接,增强协同运作能力。加强物流渠道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全过程跟踪和实时查询。(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网信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依托西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物流行业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金融、司法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推动物流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交通运输厅等40家部门联合签署的《青海省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及时贯彻国家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市邮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促进物流业与制造业联动发展。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支持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物流企业面向制造业转型升级需求,拓展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生产企业提供精细化、专业化物流服务,促进制造业与物流业有机融合、联动发展,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鼓励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将自营物流面向社会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实施“两业”联动工程,鼓励制造业企业通过物流流程优化再造,降低成本。(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邮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商贸业与物流业融合发展。加强商贸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以商贸发展带动物流发展,以物流发展支撑商贸发展。运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位置服务等信息技术,探索“商贸+互联网+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建立覆盖实体店、电商、移动端和社交媒体的全渠道营销体系,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降低实体商贸企业的物流成本。构建覆盖大型商圈、大型批发市场和连锁企业的物流配送体系,拓展仓储、加工、配送、电子商务、展示交易等功能,逐步推广共同配送。搭建电商物流综合服务平台,打造快递转运中心和分拨中心,积极发展社区电商物流。(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牧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省级服务业引导和信息化建设资金争取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支持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带动示范作用强的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信息化、物流基础设施等物流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适合物流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银企对接,扩大信贷投放,为物流业项目建设和物流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融资服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交通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18年9月21日起实施,实施期为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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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