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79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
为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缓解公租房建设资金压力。根据《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青政办〔2015〕223号)、《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始终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诚实践者,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转变”推动“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落地生根。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资金良性滚动,通过配租和出售相结合的方式,满足群众对住房的多元化需求,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幸福西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在确保持有数量能够满足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公共租赁住房出售遵循“先租后售、控制总量、自愿购买、公开公正、完善管理”的原则。
二、出售范围及对象
出售范围: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出售对象:已分配入住有购房意愿且符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西宁市市区户籍保障对象。
三、出售房源计划
此次出售房源约6000套,总建筑面积约35万平方米,分别为:城东区丽康瑞居、文峰庭翠、和盛园;城中区百韵华居、瑞华小区、瑞康小区、蔚蓝小区;城北区青唐小镇、瑞景河畔小区、和泰居小区。
四、出售方式及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按完全产权出售,但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完全产权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同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55%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公租房建设成本、税金和3%利润等组成。
同地段商品房市场评估价:由专业房屋评估机构对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进行评估,并出具市场评估价。
完全产权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参照《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宁政〔2015〕135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述计算公示,核定完全产权价格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五、申购条件及申购程序
(一)申购条件
1.申购对象必须具有西宁市市区户籍。
2.申购对象为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且通过上年度复审符合条件的承租户。
3.申购对象在承租期间无欠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记录,以及其它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4.申购对象只限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
5.申购对象只能申购目前正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购程序
1.申请。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购申请书、身份证明、租赁合同、工资收入等材料,向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提出购买申请。
2.审核备案。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将申购对象的相关资料归集分区域反馈至各辖区建设部门,相关部门对该申购对象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反馈至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复审资料进行10%的抽查。
3.公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进行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签约付款。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实行手工签订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由公共租赁住房原建设单位搭建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楼盘表、签订合同,并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正式的税务票据。同时,申购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办理相关购房手续。申购对象可一次性付款、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但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购房款项缴入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户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应与申购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上市交易时间,便于不动产登记部门做注记。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售房合同》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利,不得重新申请购买资格。
5.产权登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在申购对象缴清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相关税费后,为申购对象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并按照在合同中明确的上市交易时间,注记“**年**月**日前不得上市交易”字样。选择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的,可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在贷款审批放款后办理产权登记。
六、工作职责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发改、国土、规建、审计、财政、税务、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工作。
政府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此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工作。
七、出售收入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应严格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青财综字〔2014〕1038号)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政府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所得价款和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时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全额上缴同级国库(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通过本级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
3.公共租赁住房在出售过程中严格按照税法征收(或减免)并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任何部门均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八、工作要求
1.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青政办〔2015〕223号)的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情况报省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接受社会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公共租赁住房申购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由辖区建设部门取消其资格。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并依法记入个人征信记录。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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