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69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贯彻落实《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的任务分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2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促进项目批准、实施规范化,提升工作透明度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始终做到“三个一以贯之”和“五个过硬”,忠实践行“两个绝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自觉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在西宁的具体表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加快“四个转变”,实施“五四战略”,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省“两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以及市委十四届五次、六次全会部署,紧紧围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突出公开重点、落实公开责任、拓展公开渠道、强化公开时效,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透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在新的起点上加快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奋力建设新时代幸福西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3.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分工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扶贫、住房保障、生态环保、城乡建设、社会事业,以及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等领域非涉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在批准和实施主要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
(一)突出公开重点。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项目监管信息等9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1.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其中,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还要公开批准与申报情况变化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责任单位:项目法人单位)
7.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8.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级项目主管单位,西宁供电公司、市供水集团、西宁中油燃气公司等要素保障部门)
9.项目监管有关信息:被审计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项目投资执行情况稽察、项目管理全过程稽察结果及整改情况,项目后评价结果等。(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审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川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多巴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单位)
(二)落实公开责任。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本级本部门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由批准部门负责公开。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项目监管等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三)拓展公开渠道。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本级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第一平台,开设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集中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已在相关行业类政府网站发布的,要在本部门网站同步转载相关信息;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新媒体(政务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公示栏等平台和办事大厅、便民服务窗口等场所及时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回应社会关切。要充分运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集中共享、统一开放。积极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西宁)”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合理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各县区政府办公室作为组织协调部门,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计生、林业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优化信息服务,提高信息透明。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及时更新发布有关信息。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方式。鼓励通过大数据分析,把握和预测公众信息需求,提供按需定制、精准推送的智能化、个性化服务,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提高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的透明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做好考核评估。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在本级政府、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项目信息后,要按月及时抄送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xnszwgk@163.com),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集中展示。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公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每月对公开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督导,并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定期通报检查评估结果;年底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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