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62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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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8〕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宁市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青政〔2015〕100号)精神,进一步改善西宁市辖区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辖区水环境安全,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水环境改善工作目标任务及《西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宁政〔2016〕161号)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水污染防治的部署要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标本兼顾,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大力实施重点水污染防治工程和项目,确保到年底全市湟水干、支流水环境质量得到提高和阶段性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湟水流域(西宁段)水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主要目标:西宁市境内湟水干流扎麻隆断面水质稳定保持在Ⅱ类水平;黑嘴桥断面水质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达到水质Ⅲ类功能目标;出境小峡桥断面基本上达到Ⅳ类水质目标要求。重点支流北川河峡门、塔尔桥断面稳定保持在Ⅱ类水平;润泽桥、朝阳桥水质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并有所改善。重点支流南川河老幼堡、塘马坊(奉青桥)断面稳定保持在Ⅲ类水平;七一桥入湟断面稳定保持2017年水平,Ⅳ类水质目标,并进一步提高和改善;沙塘川支流入湟断面较2017年有所改善,稳定达到Ⅳ类水质目标;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稳定达到50%以上;县级及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Ⅲ类以上比例稳定保持在100%;全市建成区内完全消除黑臭水体并持续巩固和保持,达到“长治久清”目标;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水质逐步改善,控制在良好目标范围以内。


二、工作任务


(一)重点涉水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1.专项整治涉水重点行业企业。在2017年前完成焦化、氮肥和印染行业清洁化改造基础上,持续推进全市PVC、有色金属冶炼、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电镀等其他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作。新建、改建、扩建上述重点涉水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实行企业申购规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2.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废水污染。加快各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设备调试和试运行,尽快达到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要求;推进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启动建设,2019年8月底前建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各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达到预处理纳管要求和标准后,方可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并进一步加大工业废水排放监管和处理回用力度。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废)水、工业废渣、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涉水企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实行企业申购规定。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大通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扩容和提标改造进程。2018年7月底前完成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新建、第四污水处理厂扩能和湟中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扩能工程建设,并通水调试;2018年6月底前完成湟源县城镇污水处理厂原位提标改造新技术示范项目,提标改造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在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推广。2018年启动实施多巴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在2017年调研和前期规划的基础上,2018年起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建制镇污水收集和处理建设工作,利用2年的时间,达到全市建制镇具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至2020年全市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湟管委、多巴新城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


2.全面加强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重点加强西宁市老城区及三县县城的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综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水分流改造(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城镇新区开发和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结合海绵城市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多巴新城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稳定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置或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田、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已建成的西宁市300吨/日污泥无害化处置工程稳定运行,市区范围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置;三县及甘河工业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含水率稳定达到60%以下,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填埋或采取其他无害化、资源化处置措施,禁止未经无害化处置或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农田、耕地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


4.开展各类排污口取缔和流域单元环境整治。持续开展河道巡查和排查,将工作重点放在辖区排水沟、泄洪渠等,全面取缔直接入湟水干、支流、水库、小河、沟、渠、排水沟的生活污水,做到城市建成区、县城范围内生活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2018年底前完成湟水(西宁段)黑嘴桥考核断面上游多巴片区、教场河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保护工程;完成西钢桥断面上游石惠沟、云谷川、海子沟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完成重点支流北川河润泽桥上游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2018年启动南川河、沙塘川城区段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确定流域污染治理重点,实施攻坚措施,推进甘河河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和污染治理修复工程,全面启动湟水流域甘河河污染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项目,2018年底甘河河水质基本上达到水功能考核目标要求。以县区政府、管委会为主,开展辖区农灌退水口、泄洪口的综合整治,实施生态阻隔、污水净化、地表径流蓄积和河道生态修复等设施建设,提高河道水体自然降解净化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湟水水体的污染负荷。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多巴新城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根据《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宁政〔2017〕143号)要求,开展辖区禁养区巡查和排查,巩固治理成效,禁止已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死灰复燃,启动搬迁和关闭后重点污染场地的治理和修复;限养区内合理确定限养规模,禁止无序扩张建设,并达到相关污染防治要求;禁养区外现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未达到治理要求的要限期完善或配套建设粪便尿液、污水收集储存和集中处理、利用设施,限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或停产整顿。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至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加工以及病死牲畜处理环节的规范化环境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2.大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重视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明确工作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和退地减水试点。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良好湖(库)、滨河耕作区等,结合水土保持和造林绿化工程,设置生态阻隔带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或工作计划,完成当年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


3.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8年研究制定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整治实施方案,全面掌控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省环保厅的安排,推进完成年度激素类化学品的淘汰、限制和替代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市安监局


4.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服务向农村延伸,积极探索推广分散式、小型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置技术,大通县朔北乡8个小型农村分散式污水处理示范工程项目2018年完成投资1000万元,2019年10月全部完工,取得经验后在全市农村逐步进行推广(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加强乡镇村庄、旅游景区和“农家乐”等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清理生活垃圾,开展河道、渠清淤疏浚,深化“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家园美化工作,积极推进农村环境联片整治。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各县区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补贴、农户收费相结合的经费保障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行。按照省环保厅统一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拉网式“全覆盖”工作,2018年继续安排100个左右的村庄实施环境联片整治项目(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业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四)遵循节水优先,严格保护水资源


1.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


2.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配合省国土厅对地热水、水资源开发利用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以上市国土局牵头)。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逐步关停工业企业自备水井。未经批准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关停条件的自备水井按计划逐步进行关停(以上市水务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市供水集团


3.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


4.抓好工业节水。按国家制定的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严格执行《青海省用水定额》。开展工业用水水平衡测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等措施,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市辖范围内的高耗水行业企业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未实现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回用的,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2018年底前高耗水行业稳定达到国家定额标准。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5.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8年底,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4%以内,至2020年,控制在12%以内(以上市水务局牵头)。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6.发展农业节水。制定工作方案或计划,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对湟中县云谷川、小南川中型灌区,湟源县湟海灌区,南山灌区和大通县部分乡镇灌区续建配套设施,实施修复和节水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5万亩灌溉面积实施节水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


7.科学保护水资源。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把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政绩考核,完成2018年确定的工作任务,并对地方政府、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考核。结合全市“河长制”工作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考核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8.科学确定、调度生态流量。加强湟水流域(西宁段)地表水水量调度,建立完善水生态流量保障调度机制和方案,2018年持续开展生态流量补水试点地区,合理确定生态流量,合理安排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枯水期生态补水保障机制,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强对辖区湟水干、支流各类水电站管控措施,合理安排下泄流量和泄流时段。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最大程度减少污染影响。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五)注重改善民生,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8年继续在市重要媒体、门户网站等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所有县级及以上城镇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卫计委、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


2.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2018年9月前完成西宁市第四、第五、第六和黑泉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及环境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西宁市第三水厂和徐家寨水厂替代水源建设,年底前完成西宁市第三水厂和徐家寨水厂关闭。定期调查、评估县级及以上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逐步推进全市日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设立保护区界牌及警示标志,定期开展重点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供水集团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


3.防治地下水污染。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区沈家沟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市区沈家沟、尹家沟和刘家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达标排放;2018年11月底三县城镇垃圾填埋场建成渗滤液处理设施,12月底稳定正常运行、达标排放;2018年完成市区沈家沟垃圾填埋场区、尹家沟和刘家沟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工作(以上市城管局牵头)。2018年底前,全市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改造或防渗池设施建设(以上市商务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4.实施历史遗留污染场地评估和修复工作。2018年年内完成西宁市七一路延长段和付家寨铬渣填埋场污染场地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杨沟湾铬污染场地项目年内完成中星化工部分重污染土解毒后渣土的堆存工作,并尽快完善后续工作,完成项目验收。2018年继续实施原青海省中星化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及地下水污染治理和修复工作;启动实施原湟中鑫飞、杨沟湾和付家寨铬污染场地风险管控及治理项目;启动实施青藏铁路公司西宁机务段污染场地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城东区原谦信、东胜化工污染场地进入治理实施阶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截污纳管、沟渠整治、排水系统维护等措施,按照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方案,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完成西宁市市区范围内26条黑臭水体治理评估和巩固保持,达到“长治久清”要求,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成效和治理情况。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湟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6.严格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水源涵养和补给功能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和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贯彻落实《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和《西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目标责任,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国家目标责任书中提出的水质改善目标要求,确定流域、水系控制单元和断面达标目标,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控制单元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强化市域内跨界断面的水质考核,各县区、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要逐一排查辖区内所有水系控制断面的水质状况,2018年完成辖区考核断面达标和改善工作目标任务(具体目标任务和改善指标见“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内容)。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


2.全面推进行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双线”管理制度。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继续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等量替代、减量置换”的原则,完善工作机制,所有新建、改、扩建的涉水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获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3.强化流域环境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河长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河长制”实施意见和要求,补充和完善西宁市“河长制”管理制度,按照省市政府及省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安排布署,完成相关工作,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层层落实到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按“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原则,实行党政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并将水质目标、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及责任人等以“河长制”管理标识牌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贯彻落实。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4.严格水环境污染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湟流域涉水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备案制度,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按照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切实提高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能力。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企业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


(七)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是湟水流域各园区、工业集聚区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依据工业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水质保护和改善目标,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及生态红线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加快制定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市发改委牵头)。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湟水流域发展高耗水、高污染行业(以上市经信委牵头)。分流域、分水系进行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立完善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以上市水务局、环保局牵头),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对水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对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以上市环保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


3.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滨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以上市国土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


4.加强再生水和工业水循环利用。在湟水流域加快实施再生水工程建设,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优先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方面提倡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进一步推进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项目,完善西宁市第五污水处理厂、甘河西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及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等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管网,尽快发挥中水回用作用;2018年启动实施大通火电企业中水回用设施建设(以上市水务局牵头)。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设中水设施(以上市规划建设局牵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八)健全法规制度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制度法规办法。结合国家水污染防治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监测、污染责任保险(以上市环保局牵头)、鼓励再生水利用、生态流量保障(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地下水环境质量监管(以上市国土局牵头)等办法。


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农牧局


2.加大执法力度。逐一排查辖区涉水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全因子)达标排放。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8年持续开展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公开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企业


3.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行政、司法联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根据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监察委、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4.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


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要求,环保、国土、水利等部门要整合优化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构建覆盖全市的综合监测网络。强化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水质全指标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体水生生物监测和化学物质监测能力,实现部门间监测数据共享。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卫计委


6.强化环保领域技术创新。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强高寒地区缺氧低温环境下提高污水处理厂生物菌活性及适于企业水污染深度治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地下水污染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相关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根据国家和省科技厅的要求,公布西宁市辖区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优先为水污染防治技术推广提供科技项目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湟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农牧局、市卫计委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1.发挥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作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解决流域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水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点、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2.明确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并公布辖区年度实施方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水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所辖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3.夯实水污染防治工作基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针对所在辖区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形势任务和突出问题,深化基础调查和问题诊断,进一步推进水污染防治由污染源控制向水环境功能保护、由主要污染物削减向环境质量改善、由单一污染治理向流域综合治理的全方位转变,严格落实省政府《青海省湟水流域(2016-2020年)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年度污染治理项目,严格执行《小峡桥、润泽桥、黑嘴桥和七一桥断面达标工作方案》,确保辖区水质稳定并改善,向好提高和发展。


4.强力推进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市河长办按照“范围明确、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工作原则,努力实现西宁市地表水、各河道“水质达标、河面清洁、河岸绿化、景观靓丽”的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地表水环境“河长制”管理制度,加大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持续推进辖区河道水环境治理和河道生态文明建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5.落实工业企业环保主体责任。辖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废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等责任。与国省控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要带头落实,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二)完善推进网格化监管,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1.全面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市环保部门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以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为责任单位,按照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的要求,充分发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作用,形成全市环境保护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考核办牵头,实行水环境质量改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与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或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和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的,要依据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市委宣传部、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创新宣传形式,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水生态安全的责任意识。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的科普宣传,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继续开展和深化西宁市广播电视台“绿色家园”栏目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2.实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依法公开重点监控企业超标超总量排放情况、公开重点企业和公共环保设施运行达标情况。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先进典型,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微信等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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