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8〕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做好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和制度,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或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对市级政府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向基金管理公司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
二、凡是已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市财政局或市级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代行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或委托具有资质并在西宁市内注册的国有企业代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有关协议约定依法依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内部治理,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人权益。
三、市级政府投资基金实行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投资运作。主要采取股权方式和阶段性持股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企业进行市场化运作。不得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费补贴、担保补贴等事后补助或者间接补助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
四、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市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方向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符合绿色循环发展要求,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延伸产业链项目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方式向绿色、柔性、智能、精细转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助推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幸福西宁建设。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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