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247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协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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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协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科协《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0日




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评审和奖励办法


西宁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以下简称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调动和激励科技工作者进行自然科学学术研究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创新和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为市级奖励,以西宁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


第三条 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学术成果由市政府颁发《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证书和奖金。


表彰名额和奖励标准为: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1万元;二等奖不超过10项,每项0.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0.3万元。其中省级单位获奖学术成果不超过30%。


第四条 成立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科协主席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西宁地区各学科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和市级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同志担任。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术成果奖的评审结果;


(二)对有异议的学术成果进行核实后决定是否授奖;


(三)研究解决学术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五条 市评委会下设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奖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


市评奖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术成果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负责调处学术成果评审中的相关问题;


(三)完成市评委会安排的相关任务。


第六条 学术成果奖奖金从市级科普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术成果奖可作为作者考核、申报职称和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评奖范围为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科学研究、工程技术研究以及交叉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


第九条 在申报前两个年度内,由国内、国外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均可申报评奖。


第十条 凡署名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发表时系在西宁地区工作的科技工作者的学术论文、专著或研究报告,均可申报。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或主编不申报的情况下,第二作者或副主编可申报,但必须征得第一作者或主编的书面同意。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申报学术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前瞻性、工作难度和逻辑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及社会影响,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


一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要创新观点,学术上有重大突破和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技术发明和创造,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重要创新和突破,对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市领先水平。


二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创新观点,学术上有一定突破和较大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较大创新和突破,在科研、生产上有较高的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


三等奖: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些新思想和观点,学术上有所突破和一定价值,对该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有一定创新,在科研、生产上有指导和推广价值。学术研究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术成果,应当由作者本人向市科协及所属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各县(区)科协提出申报。


同一学术成果只能向一个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时,须按要求填写《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申报表》和《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书》(一式两份,以下简称:《评审书》),同时报送学术成果、查新材料及引用材料(纸质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报的学术成果进行预审,并在《评审书》上填报推荐意见后,统一向市评奖办申报。


第十六条 凡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推荐;涉及违背有关保密规定、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市评奖办对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学术成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审查合格的学术成果及相关材料,按学科提交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评审采用初评、复评、终审三级评选制度。


初评: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法进行。每项学术成果由五名同行专家按照双盲法分别独立进行评价。评价专家尽可能保证来自不同单位,且论文作者所在单位最多不超过一人。对某位专家评分与五位同行专家评分平均值差异超过20%的(不论高或低)其评分予以剔除。参评学术成果依同行专家评价分数,取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相加的平均分数排序,进入复评。


复评:专家组复评采取会议形式。在同行评审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分别按理、工、农、医、交叉学科组成学科专家评审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复评结果再次淘汰之后进入综合复评。综合复评专家由各学科专家组推举1-2人组成,根据各学科专家组复评意见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获奖等级建议并将复评结果上报市评委会。


终审:市评委会以会议方式听取专家组关于复评工作的报告,对专家评审组的复评结果进行最终审定,对有异议的学术成果进行核实后决定是否授奖。


市评委会终审拟获奖的学术成果须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在十五个工作日异议期内无异议或异议得以解决后,由市评委会将拟奖励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复评和终审均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得票须达到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奖接受社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核实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申报的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内容、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评奖办书面提出。


第二十条 申报的学术成果奖在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等方面存在虚设内容,或有剽窃抄袭行为的,由市评奖办责成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后,由市评奖办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市评委会报告,由市评委会根据异议核实结果决定是否授奖。


第二十二条 获奖学术成果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窃取他人学术成果情形的,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对申报者及其申报单位予以通报,对该申报者所参与署名的所有学术成果在此后两次评奖中不接受申报。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申报单位须认真审核申报学术成果的有关条件和作者资格,对所申报的学术成果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评奖标准进行公正评选,对评奖过程、会议讨论情况及记名投票结果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 市评奖办须严格按照规定评奖程序进行评审工作,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评奖纪律,在市评委会终审结果公示前,对申报学术成果的作者、编号、查询结果等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在异议争端解决前,对异议争端细节、核实过程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评奖过程中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及分数、复评专家意见和讨论细节、专家和评委的记名投票结果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政纪法纪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评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9日。1997年5月19日印发的《西宁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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