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255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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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4日

 

 

 

 

 

西宁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菜篮子”市(州)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1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会同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7个县(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主要从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建设、提高市场流通能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增强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评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第五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七条 考核依据:统计部门数据、政府规划文件、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商登记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没有统计部门数据的,以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八条 蔬菜面积(6分)。指本地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的播种总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总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播种面积的98%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不足1个百分点,同比例加分或减分。

 

第九条 蔬菜产量(6分)。指本地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的总产量。考核年度蔬菜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产量的98%得基础分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不足1个百分点,同比例加分或减分。

 

第十条 肉类产量(7分)。指本地区牛羊猪肉的总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考核年度牛羊猪肉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产量的95%得基础分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不足1个百分点,同比例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 蛋类产量(2分)。指本地区蛋类的总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考核年度蛋类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产量的95%得基础分1.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最多扣1.5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不足1个百分点,同比例加分或减分。

 

第十二条 奶类产量(3分)。指本地区牛奶的总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考核年度牛奶总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产量的95%得基础分2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2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2分,直至满分;不足1个百分点,同比例加分或减分。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县、区根据地区实际将“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标准化菜市场等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的得4分,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或未按规划实施的不得分。

 

(须提供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建设(10分)。

 

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2分:交通运输条件良好得0.4分,否则不得分;工程建设条件良好得0.4分,否则不得分;环境符合环保部门环境保护要求,考核期内未收到环保整改通知得0.4分,否则不得分;市场建设以交易区域为中心得0.2分,否则不得分;蔬菜、肉类、水果、蛋、奶、水产品等交易场地分区明确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场内道路与出入口建设合理、道路设计标准及停车场建设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修订)》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四条规定得0.4分,否则不得分。

 

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2分:批发市场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比例参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标准(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得0.6分,否则不得分;冷藏保鲜设施齐全得0.8分,否则不得分;卫生安全设施齐全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2分:市场设有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且检测设备齐全、人员到位得0.4分,设备不全、人员不足均不得分;批发市场每日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得1.6分,否则不得分。

 

市场管理规范与收费合理得2分:批发市场加强制度建设,实行规范管理,制定产品准入制度、质量安全抽检制度、经销商准入管理制度、不合格商品清退制度、环境卫生与防疫制度的,每制定1项制度得0.2分,满分1分;批发市场明确制定“菜篮子”产品市场收费标准,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并公开得1分,否则不得分。

 

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否则不得分。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建设和改造的“菜篮子”产品市场。

 

(须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第十五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各县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销售网点数量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平均建有1个得基础分4分,没有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肉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直营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

 

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1分:各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得0.35分;具有健全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政府考核体系得0.35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得0.3分。

 

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1分:建有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的支持机制,得0.5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量、条件保障等方面满足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得0.5分。

 

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1分:开展产地环境和污染状况监测,加强畜禽养殖粪便污染防治,得0.3分;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得0.2分;开展蔬菜水果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得0.3分;建立农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和补贴奖励机制,得0.2分。

 

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得3分:每年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

 

强化检打联动机制得2分: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区)以及省级食品安全县(区)称号的地区,得绩效分1分。

 

第十七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9分)。考核年度蔬菜、肉类、蛋类、牛奶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

 

第十八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

 

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重点抽查本地区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肉类蔬菜追溯体系覆盖率,主城区覆盖率低于30%不得分,覆盖率达到30%得绩效分3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

 

未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地区,重点考察肉菜追溯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覆盖率每实现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覆盖率达到30%得满分。

 

 

 

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九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

 

制定实施生产扶持调控政策得2分:探索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得0.6分,否则不得分;“菜篮子”产品相关技术推广机构健全、人员队伍完备得0.4分,否则不得分;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得0.4分,否则不得分;制定并实施“菜篮子”产品政策性保险和生产者补贴政策得0.6分,否则不得分。

 

制定实施市场流通调控政策得2分:开展鲜活农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试点得0.5分,否则不得分;对“菜篮子”产品市场建设、改造提供政策或财政支持得1分,否则不得分;搭建本地区“菜篮子”产品产销对接平台得0.5分,否则不得分。

 

制定消费者补贴政策得2分:制定并适时启动消费者补贴政策,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价格过高时采取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投放储备品、建设平价菜店等措施的,每采取1项措施得0.4分。

 

县、区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并落实得2分,否则不得分。

 

(须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予以证明)

 

第二十条 “菜篮子”价格上涨幅度(4分)。根据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鲜菜、畜肉、牛奶价格变化,按权重计算形成“菜篮子”价格指数,涨幅在6%以下得4分,超过6%,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

 

(“菜篮子”价格指数将由国家统计局西宁调查队统一计算)

 

第二十一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根据本地区“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地区“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建立蔬菜、肉类、水果、蛋、奶、水产品价格信息监测预警队伍得1.5分,少一个品种扣0.25分;构建蔬菜、肉类、水果、蛋、奶、水产品价格信息监测指标体系得1.5分,少一个品种扣0.25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发布信息得绩效分1分,否则不得分。

 

(须提供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予以证明)

 

第二十三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4分)。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得2分;设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得1分;“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置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员,得1分。

 

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四条 市民满意度(8分)。 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遴选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开展对各县、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第七章 否决项

 

 

 

第二十五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八章 考核步骤

 

 

 

第二十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区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经本县、区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于次年1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等各牵头部门。

 

(二)初步评定。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牵头会同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

 

(三)实地考核。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成若干工作组,分赴各县、区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实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初评报告和实地考核报告进行审议,做出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次年3月初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县、区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要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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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