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245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2:23:5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7〕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切实加强税收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税费征管质量和效率,全面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综合治税工作机制


成立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本通知所列负有税收保障具体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定税收保障有关制度办法,研究部署税收保障有关工作,推进建立综合治税长效机制;审定成员单位的加入和退出,明确税收保障的任务和责任;协调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处理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税收保障工作制度和涉税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检查、督促、通报综合治税工作;组织综合治税工作调研;对综合治税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和评估;指导县区综合治税工作。


二、强化信息管税,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市、县区两级政府均应建立健全分工科学、配合紧密、运转高效的涉税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政府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涉税信息的互联互通。


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履行《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积极主动做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传递渠道、信息格式、交换内容和时间要求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相关涉税信息(市级涉税信息交换部门、项目及要求见附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传递的涉税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传递”制度。除本通知规定的部门和项目外,对税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提出的涉税信息共享请求,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信息传递与交换工作的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协商确定。


严格保护涉税信息安全。税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保护涉税信息安全,不得用于与税收管理无关的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询税收征收信息的,税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提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使用和保管共享税收征管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信息。


深化涉税信息分析应用。涉税信息提供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税务机关需求不断完善细化涉税信息内容,保证涉税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不断提高涉税信息质量。各级税务部门应当根据税收管理工作要求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内容和种类;加强信息比对,提高对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和综合分析能力,全面提升第三方信息利用水平;建立科学、高效、快捷的信息处理系统,加强涉税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全面控管税源。


三、推进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协助税收执法工作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并积极协助开展税收执法。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协助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暂住人口居住情况、境内外人员出入境记录等信息,提供办案中发现的可能涉及税收流失的案件、查获的倒买倒卖发票、假发票等信息;侦办税务机关按规定移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根据税务机关提交的材料,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人代表在出境前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依法阻止其出境;配合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完税证明(或减免税、不征税证明),未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应当依法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纳税人以及其他涉税人员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查询和查封工作,协助办理被强制执行纳税义务而拍卖或者变卖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屋后,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及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开业、变更、注销和重点企业搬迁信息。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时(含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充税务登记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应核对注销税务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或“清税证明”,对未办结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不予注销工商登记,及时反馈同级税务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先办理相关的税务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要求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证明材料;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税务部门的管理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税务部门因税收执法需要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税收保障业务需求。各单位在收到税务部门的书面公函后,在职权范围内,应当及时提供信息,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障措施;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税、地税部门间要切实加强合作,不断探索完善国税、地税协同征管的长效机制,构建税收情报互通、纳税服务互帮、税收征管互助、税收执法互动、税收保障互促的国税、地税良好合作局面,依法强化征管,确保税收收入应收尽收。


四、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税收保障长效机制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保障措施;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理顺工作关系,予以协调解决。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认真履行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共享目录清单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规定的内容、时限和要求,及时、准确、完整传递涉税信息。严格落实涉税信息共享主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联络员“三固定”工作机制,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指定一个专门处室、落实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涉税信息传递交换工作,“三固定”人员名单要报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税务部门备案,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备调整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涉税信息管理工作,加强与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联系,确保信息共享渠道畅通。


强化督导考核。税务部门根据涉税信息共享目录清单,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流传递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以及存在的问题,统一报税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领导小组。严格责任落实,对未履行规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流失的部门和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未落实涉税信息安全管理措施,造成信息事故安全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区要尽快成立税收保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着力营造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良好税收征管环境,努力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确保财政收入平稳增长。


附件:西宁市市级部门税收保障工作责任清单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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