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239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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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7〕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西宁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建筑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及《青海省开展既有居住建筑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西宁实际,就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费用共担、质量第一”的原则;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满足规划、建筑结构、消防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环保节能水平。

二、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加装电梯在建筑物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二)加装电梯应经过所在小区、楼幢或单元所有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权利人的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原既有多层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经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

(四)满足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环保、绿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组织实施

(一)加装电梯实施主体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小区、楼幢或单元为单位,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可推选并书面委托1-2名业主或书面委托房屋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所在地社区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办理项目申请、资金筹集、设备采购、组织实施、使用管理及维护等相关工作。

(二)加装电梯资金筹集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可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2.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3.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在加装电梯时,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社会投资和其他资金。

(三)加装电梯程序

1.书面申请

经小区、楼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商议达成一致加装电梯意见的,其委托的实施主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消防、园林、城管、市场监督、勘察以及水、电、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是否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明确同意加装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开展工作。

2.专项设计

实施主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设计,设计完成后出具设计方案并按规定开展施工图审查及备案工作。加装电梯设计应执行《青海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设计单位应综合考虑消防、抗震、结构安全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满足日照、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沿街房屋加装电梯还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3.公示及签订协议

实施主体应在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或楼体显著位置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和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实施主体应与异议人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公示期结束后,实施主体与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业主分别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应包括:同意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加装电梯资金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修保养费用支付方案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

4.施工委托

实施主体召集共同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研究确定电梯品牌,签订购销合同。同时通过招标、协议委托等方式确定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并根据规范要求签订协议。

5.办理手续

(1)规划许可。实施主体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以及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规划许可申请等书面材料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主体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审备案资料、施工图、施工安装协议等相关材料至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符合条件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其它手续。加装电梯施工时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暖、供电、通信、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改迁手续,有关管理部门应予支持。

5.组织施工

房屋所在地区(县)建设局应监督地基基础及井道施工单位、电梯安装单位按相关规范开展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把安全生产关。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

6.竣工验收

电梯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实施主体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分别在房产、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8.使用登记

电梯加装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应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由电梯使用管理者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管理养护合同,并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电梯使用管理。

(四)加装电梯权属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房屋权属信息。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共有,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

四、保障措施

(一)优惠政策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不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征收增容地价;不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不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二)优化服务

房产、行政审批、规划建设、住房公积金、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以辖县(区)政府总牵头,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发挥基层组织深入群众、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问题协调工作。同时,协助实施主体办理电梯加装的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四)做好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政策的能力和水平。

(五)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加装电梯完成后全体业主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和管理的规定,加装完成后的电梯管理和运行费用的收取,按照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自2017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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