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23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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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2日  

西宁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2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7〕137号)和《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贯彻措施>的通知》(宁政办〔2016〕14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2017〕122号)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县(区)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在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目标责任制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市、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

各县(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含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见附件),各县(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由各县(区)政府确定。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具体项目分值和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根据青海省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推进实际,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日常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采取日常工作记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将发现的问题或成绩记录存档,每年通报一次,并在年度考核时核减或核加相应考核项目分数。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制定印发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被考核对象按照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市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组,按照考核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现场考核。

(四)结合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单位自查、实地考核、网络评议和第三方评估情况,确定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考核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报市考核办,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依据,占比由市考核办确定。

各县(区)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报本级组织部门运用,同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要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其整改落实。被考核对象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到位。各县(区)政府整改落实情况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整改落实情况要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在自查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考核结果直接记为不合格档次,并对负责的分管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附件

政务公开考核内容

序号

项目

内 容

备注

1

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

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开展政务公开业务培训

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加强经费保障

2

制度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本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建立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制度

将“五公开”落实到办会程序

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程序

将政策解读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

政务舆情制度

建立政务舆情监测、整理、报告、处置等工作制度

建立政务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

建立重大舆情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各类公开平台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制度

3

平台建设

政府网站建设符合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

建设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

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4

政府信息公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目录、重点领域信息,落实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渠道畅通、依法办理)

5

政策解读

解读渠道多样、畅通

主要负责人和政策起草者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发表文章

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和由部门起草、以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全部解读

6

政务舆情

监测处置

政务舆情搜集、研判、报告工作有效

政务舆情回应符合规定时效

政务舆情处置及时、效果良好

7

公众参与

完善网站参与渠道

落实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相关会议

涉及公众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公开

重要政策制定前公开征求意见,并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说明理由

规范参与方式

8

政务服务

规范政务服务工作制度和流程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制度

实体政务服务大厅场地满足需求、功能齐全、制度完善、运行规范,服务事项进驻齐全,与上级政务服务平台融合

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服务事项进驻齐全、流程优化、办结率高、政务信息资源充分共享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成达标

面向基层服务的医院、公交和水、电、气、暖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健全,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

9

加分项

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其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正面宣传报道

不在总分内,但得分可计入(减)总分

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表扬

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家部委厅局级(含)以上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通报表扬

10

减分项

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及其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负面宣传报道

被省部级(含)以上领导批示批评

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家部委厅局级(含)以上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通报批评

不按要求接受培训、参加会议、上报材料、反馈意见

11

直接归零项

在日常工作和考核、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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