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99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3:08:46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通知》




宁政办〔2017〕1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青海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先后涌现了一大批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见义勇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平安西宁、幸福西宁建设,根据省、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见义勇为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认识


加强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对党绝对忠诚,坚决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绝对一致,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向上向善向美”社会新风尚的重要载体;是践行“枫桥经验”,依靠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然之需。全市各县区(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各部门单位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进一步增强见义勇为工作的自觉性、责任心。


二、明确和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推荐程序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有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制服、抓获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重大犯罪案件中表现突出的;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不顾个人安危,表现突出的和其他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的推荐程序要经过受理、调查取证、确认审批、复核、推荐5个环节。经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举荐),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取证,市、县(区)综治部门确认、复核并经市政府审批后,推荐至省委政法委、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表彰、奖励。


三、进一步落实部门职责,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


见义勇为工作是一项需要党委、政府主导的系统工程,各部门必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增强合力,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各项权益。


(一)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把见义勇为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精心组织策划主题宣传,培育推荐典型,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公益宣传力度,主动协调各级新闻媒体及社会其他宣传平台刊播见义勇为公益广告。对奖励、优抚、保障不到位的单位进行新闻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综合协调。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部署,列入综治暨平安建设考评内容,指导督促各级综治成员单位抓好见义勇为工作。要做好见义勇为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加强工作协调与沟通。及时调查、确认和宣传见义勇为行为,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优抚保障工作,帮助见义勇为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经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加强见义勇为工作队伍建设。


(三)做好见义勇为行为认定工作。及时依法查处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多警种协作机制,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见义勇为工作站,落实分管领导,纳入派出所等级化考评内容,同时做好见义勇为个人和集体的发现、推荐、审查、审核等工作。


(四)落实见义勇为优抚政策。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评残评烈核查申报工作,并落实抚恤补助政策,进一步扩大慈善救助范围和力度,将因见义勇为导致家庭困难人员列入年度慰问对象。


(五)落实见义勇为社保政策。负责对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以及认定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对全国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和获得省级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同级劳模的医疗待遇。


(六)落实见义勇为医保政策。为见义勇为人员开通医疗抢救“绿色通道”,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及时得到积极的救治措施。对急危重症的,优先救治。对见义勇为英雄(英模)适当予以减免、缓交医疗费用,所减免的医疗费用由财政酌情予以补助。


(七)落实见义勇为教育政策。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在入园、入学等方面给予一定优待。


(八)保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把见义勇为慰问、工作保障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工作的正常开展。


(九)做好见义勇为个人的法律援助工作。为见义勇为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十)落实见义勇为个人经商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十一)落实见义勇为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对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住房优惠政策。负责帮助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配租、配售。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安排危房改造。


(十三)落实见义勇为其他优惠政策。负责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维权工作,并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身份和事迹,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相应荣誉。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根据见义勇为工作需要,市政府成立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宣传、政法(综治)、财政、公安、卫计、教育、司法、市场监管、国税、地税、房产等部门为市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格局,各县区(园区)、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人员力量配备。市综治办在已设立市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基础上,加强人员力量配备。


(二)进一步强化经费保障。根据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以“政府保障为主,基金会为辅”的保障原则,市政府将见义勇为慰问、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与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原则,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大力推进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设,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发动社会各方人士积极参与和支持基金会建设,使之与政府资金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市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奖惩保障。抓紧研究出台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力度,重大见义勇为典型即时申报表彰,并择优推荐向中央、省政府申报表彰。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并列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对见义勇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时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有责信访,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6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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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