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4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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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7〕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9日




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省农牧厅、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我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参照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畜牧业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统筹兼顾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目的和畜牧业生产发展需要,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


(二)因地制宜、协调一致。各县区根据环境保护特点和畜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应与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制定、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相适应。


(三)以人为本、依法依规。以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基础,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管控措施。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规模养殖场畜禽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等。


四、划分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规模化养殖畜禽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可以作为适宜畜禽规模化养殖的区域。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本方案中畜禽养殖主要指规模化集中养殖。禁(限)养区的养殖规模界定:生猪能繁母猪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能繁母牛存栏1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羊能繁母羊存栏300只或年出栏1000只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出栏3000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


五、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


1.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红线区域的一级管控区。


(3)产业聚集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1000米以内。


(4)距离国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内,省道500米以内。


(5)湟水河流域周边一级支流500米以内,二级支流500米以内。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聚集区。


2.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范围的区域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禁养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文件要求依法搬迁、转产或关闭。


(二)限养区


1.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二级水源保护。


(2)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红线区域的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3)产业聚集区规划用地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4)距离国道、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省道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5)湟水河流域周边一级支流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二级支流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6)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畜禽养殖限养区管理


划定为畜禽养殖限养范围的区域限定畜禽养殖数量,严禁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划定方案公布前在限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文件要求逐步调减畜禽养殖数量。


(三)适养区


1.划分范围


行政区内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原则上为畜禽适宜养殖区。在适宜养殖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


2.畜禽养殖适养区管理


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三退三进三结合”和种养结合的原则,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适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选址规划必须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足够消纳养殖粪便和污水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具备畜禽粪污和病死畜禽处理的设施设备和手段,应在国土、建设规划部门、环保、林业和畜牧兽医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1.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2.西宁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

附件1



西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大通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塔尔镇第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庄镇石家庄村第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黑泉水库第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逊让乡塘坊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良教乡上甘沟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石山乡西坡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青山乡阴山沟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城关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东峡镇仙米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新庄镇佛沟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多林镇上宽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景阳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湟源县:县城第一饮用水水源地、县城第二饮用水水源地、大华镇三条沟等八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平乡大高陵、尕庄、茶汉素、上台、下台、上泉尔、胡思洞7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日月藏族乡兔尔干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波航乡波航、甘沟、纳隆、纳隆口四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巴燕乡巴燕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其他未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源地。


湟中县:多巴镇初哇村饮用水水源(西宁市第五水源地)保护区、田家寨镇小南川水库、流水沟、安宁沟、香沟水库、鲁沙尔镇徐家寨、上新庄镇加牙、静房、大马鸡沟、小马鸡沟、共和镇盘道东岔、盘道水库、拉尔贯、上五庄镇拉寺目、李家山镇香林峡、云谷川水库、青石坡县城水源地等环脑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区以及自然保护区


四区三县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区以及自然保护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四区三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四、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及湟水河流域两侧


四区三县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和湟水河流域两侧。












附件2



西宁市畜禽养殖限养区划分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区三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参照二级水源保护。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区以及自然保护区


四区三县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旅游发展规划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四区三县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四、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及湟水河流域两侧


四区三县公路、铁路交通干线和湟水河流域两侧禁养区边界再向外延伸500米范围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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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