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3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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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7〕1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西宁市公安局负责户口迁入政策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下列各类人员可在我市申请落户。


(一)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二)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三)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四)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我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五条凡在我市就(创)业的大中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可以将本人户口直接迁入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其中,原户籍在我市的市外院校毕业生3年内可直接申请迁回原籍。


第六条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八条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满1年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在单位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第九条凡在我市长期务工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在已在我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房屋内,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满1年、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1年、且连续交纳养老保险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租赁商业用房的不予落户。


第十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六)原户籍在我市,因结婚将户籍迁往市外,离异后,需投靠父母、子女生活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十一条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军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我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相关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改房、集资房、保障房、自建房等具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含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二)本细则所称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直管公房,以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属于住宅性质的房屋。


(三)公安机关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集体户”,所有在租赁房屋中申请落户的非户籍人口集中在“社区家庭集体户”进行落户登记。


(四)申请租赁房屋落户的人员须持有所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居住证。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原《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宁政办〔2016〕2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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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