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58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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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7〕1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西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4日



西宁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2017-2020)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市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提高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实现2020年前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目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青海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7-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函〔2017〕1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扎实推进“四个转变”,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提高认识,坚持生态优先,把实施好达标计划作为“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完善政策、加强执法等措施,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管,促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实现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二、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推进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坚持依法依规,充分发挥企业、政府和社会等各方作用。坚持信息公开,不断深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坚持标本兼治,在持续保持打击违法排污高压态势的同时,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2017年先行对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电解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污水处理厂等8个行业实施达标排放计划,其他行业按计划分年度逐步推进,确保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全市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优先选取产排污量大、已制定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重点实施,通过重点带动一般,滚动推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


三、工作对象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型企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我市纳入实施达标计划的有以下28个行业:1.钢铁;2.火电;3.水泥;4.煤炭(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5.平板玻璃;6.电解铝;7.污水处理厂;8.石油加工;9.畜牧业;10.农副食品加工;11.食品制造;12.酒,饮料制造;13.通用工序;14.纺织业;15.服装;16.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17.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18.医药制造;19.塑料制品业;20.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括石膏、砖瓦、石材、陶瓷);21.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包括铁合金、炼铁球团);22.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23.通信电子设备制造;24.餐饮业;25.卫生;2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27.公共设施管理业;28.其他。


四、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全面排查辖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全面达标排放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排查辖区内工业污染源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对查出的所有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告,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报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对严重超标排污企业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


(三)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工业污染源在线监控全覆盖。督促辖区内企业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省、市两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充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查处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上级部门发送的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依法依规进行现场核查,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涉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企业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如实或未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


五、工作程序


(一)超标企业排查。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污染源达标排放监测,结合本地区日常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同时结合监督性监测、日常监察执法监测、在线监测数据组织对本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向社会公开。


(二)达标排放行业评估。要组织开展辖区内行业企业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情况的评估工作。通过引入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反映工业污染源实际排放状况。评估中,可按照“三个结合”,即行业评估与企业自评相结合、环保部门评估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排放绩效改变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开展。评估工作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住建部颁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环保部颁发的环评资格证书;(2)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3)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负责人及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三)严格落实整改。在全面排查和评估基础上,要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超标企业制定计划、明确时限、及时整改,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编制总结报告。根据评估及整改成果,按行业分批次梳理出辖区内达标排放企业、整改企业、淘汰关闭企业名单,按期编制达标排放工作报告并报送市环保局。


六、时间安排


1.2017年6月。开展全面排查,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2.2017年6月-7月。开展辖区内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电解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污水处理厂等8个行业(第一批)评估工作。


3.2017年7月-12月。督促第一批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同时,开展平板玻璃、石油化工、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酒,饮料制造、通用工序等7个行业(第二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7年12月1日前将第一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名单和第二批行业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4.2018年1月-6月。督促第二批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同时开展纺织业、服装、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塑料制品业、餐饮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6个行业(第三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6月1日前将第二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名单和第三批行业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5.2018年7月-12月。督促第三批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同时开展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包括石膏、砖瓦、石材、陶瓷)、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包括铁合金、炼铁球团)、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通信电子设备制造、卫生、公共设施管理业、其他等7个行业(第四批)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12月1日前将第三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名单和第四批行业评估报告报市环保局。


6.2019年。督促第四批行业企业完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19年6月1日前将第四批行业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名单报市环保局。同时,对前期评估的所有行业达标排放情况再次进行梳理,基本完成辖区内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2019年11月前将达标排放工作报告报市环保局。


7.2020年。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进一步巩固提升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成效。


七、保障措施


1.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机构及联络员制度,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监管要求和整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将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与网格化监管制度有机结合,利用网格化监管体系,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2.加强制度衔接。做好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应严格依据排污许可证所载明事项开展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按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检查。建立联络机制和月报制度,从2017年7月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市环保局。


3.强化监督评估。要组织实施好本辖区内达标排放计划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年度预算。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达标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环境质量一段时期得不到有效改善、区域内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区县、园区,将实施公开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


4.做好宣传报道。要有序做好达标计划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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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