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57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17〕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保护优先原则和“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重要抓手,是扎实推进“四个转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建设生态文明、依法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西宁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狠抓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加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和执法工作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数量逐年上升,企业环保意识逐步增强,全市的环境监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改善。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日益提高,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与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生态保护优先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环境监管执法在改善和服务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结合国家和我省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和我市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新任务,扎实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加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保障,扎实开展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各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加大对《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力度。同时在结合本地区实际的基础上,积极调研,2018年完成《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严格做到依法保护环境。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原则上,2017年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均要有适用四个配套办法案件。
(二)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按照《西宁市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环保、检察及公安部门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机制,增强环境执法刚性,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努力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合力。贯彻执行新“两高”司法解释,利用刑事手段严惩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三)扎实开展执法大练兵。认真落实《环境执法大练兵方案》,突出重点行业执法练兵,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执法监督机制,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理念,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和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注重提升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培养基层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现场监察执法要点、熟悉环境执法程序和各类文书制作、规范运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到依法、严格、规范执法。
(四)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市的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行业企业及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口全部实施自动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完整有效,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
(五)着力强化环境监管。各级政府要按照《西宁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和网格责任考核,确保网格责任人职责明晰、履职到位,网格环境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区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辖区监管责任要实现全覆盖,不留死角,确保落实到每一户企业。明确具体的、量化的、硬性的检查要求,保证检查频次,掌握污染动态,及时发现问题,依法有效解决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夯实环境监管网格。
三、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两高”环保司法解释,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废弃放射源、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科学确定监管频次,对多次违法排污、环境管理落后、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适当提高监管等级,强化监管措施,利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行政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坚决落实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和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督促问题单位、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对查出的所有问题逐个分析,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措施和整改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实行挂账销号管理,严格坚持“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的原则,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到立行立改;对于需要限期整改的,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倒排期限,明确各节点整改任务和成效,对照要求严格落实;对督察期间已转办查处完成的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环境污染问题彻底查处不反弹;对于需要持续改善的,要建立完善长期推进的工作机制、目标和措施,持续加强有序开展。
(三)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要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每年3月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单,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对于环境违法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企业要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诺,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此类企业必须予以环保挂牌督办,相关部门不予受理整改项目以外的环境行政许可申请;环境信用等级评定为“红牌”,财政部门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予新增贷款,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让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推进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根据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要求,推进辖区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对于无证排污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停止排污,并顶格处罚;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先行对钢铁、火电、水泥、煤炭、电解铝、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污水处理厂等8个行业实施达标计划,其他行业按计划分年度逐步推进,确保到2020年底,各类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五)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一是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对区域内水泥,玻璃行业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二是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按照《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在日常双随机检查中,将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危险废物堆存场、垃圾填埋场、矿山开采区、石油化工生产及销售区、再生水灌溉区及工业园区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或特殊监管对象加强监管,严肃查处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环境后督察工作。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依法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工商、监察机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通报。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执法基础保障
(一)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对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完善在政府领导下的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盲区死角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坚决破除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全面清理并废除禁止职能部门到企业检查、降低招商引资准入门槛、限制环境保护部门到企业检查、擅自制定排污收费政策等“土政策”,实现污染治理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环境法治体系。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在监测监察机构垂直管理改革中,充分考虑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延伸监管执法触角,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将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纳入执法用车范围,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积极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备无人机等先进装备,运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丰富环境监控手段。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保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开支、车辆使用、办公经费、培训经费,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三)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责任追究主体、内容、标准和形式,坚持“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市环保部门要制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内容,确定稽查工作计划,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要将环境行政处罚力度小、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群众信访案件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其环境保护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的规范行政情况,以及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专项稽查;对群众屡次投诉、上级督办、有关部门移送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开展专案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五)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要加大超标排污和弄虚作假案件查处的公开力度,并向企业诚信体系管理部门通报。继续完善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处罚文书等。指导、督促和强化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拒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的当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公告。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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