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28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西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西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宁政办〔2017〕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青政办〔2015〕232号)和《2017年西宁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宁政办〔2017〕104号)精神,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就制定西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对象和范围
(一)制定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部门(单位)。已建立部门权责清单的部门均要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主要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清单的公共服务事项。需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时,需要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提供或有责任提供的服务事项。主要包括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就业技能培训、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个人、企业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事项。梳理中,要准确把握公共服务事项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不能将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列为公共服务事项。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准确性原则。保证公共服务事项界定明晰、设置有据。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二)坚持便民、服务化原则。将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梳理形成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方便群众查询和办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实用性、长效性原则。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事项的梳理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重要活动或重要事件节点上开展的临时性服务项目不在此列。
(四)坚持动态调整原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适时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工作任务
(一)梳理上报。各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全面认真梳理公共服务事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梳理,并注明具体承办的单位。各部门(单位)于6月19日下午6:00前将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清单样表详见附件)纸质和电子稿一并报市编办。
(二)严格审核清单。机构编制部门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严格审核把关,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列入清单。同时,结合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认真核对,防止遗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市编办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于6月26日前完成。
(三)统一汇总清单。清单审核工作完成后,市编办对各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进行统一汇总,于6月29日前形成西宁市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并按相关程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及时公布清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7月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好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责任,务求实效。市编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各部门(单位)的衔接协调,协同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抓好组织落实,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报送材料由“一把手”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市编办。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此项工作带来的诸多便利,为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开展制定本地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工作。
附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样表)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张竑联系电话:8239398)
附件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填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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