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6〕81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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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党办〔2016〕8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的意见》精神,深入推进“四个全面”“一路一带”倡议布局和“四个银川”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年-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乡村教师是:市辖区、范围内全体农村学校(含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特岗教师。

 

第二章提高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第三条切实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甘于奉献乡村教育的优秀教师优先发展为党员。

 

第四条 强化师德校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和教育广大乡村教师爱岗奉献,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践行师德规范,严守师德底线。

 

第五条构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各县(市)区依托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整合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团队建设,形成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第六条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积极实施“国培计划”及各级乡村教师培训计划,加强音乐、体育、美术、英语、科学、综合实践等薄弱学科教师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聚焦“互联网+”,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送培上门、专家指导、校本研修、乡村教师访名校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教育行政部门对乡村学校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以及培训成果进行年度考核。市、县(市)区财政对乡村学校规模在300人以上和300人以下的学校(教学点)按每人每年1000元和1500元的标准拨付培训经费。所需经费,三区由市财政和三区财政按1︰1分担,两县一市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4︰6分担。

 

第三章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第七条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按照《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核定市县(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通知》(宁编发〔2015〕52号)相关规定,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在自治区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对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进行调整,重点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保证教学点师资足额配备,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代课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第八条拓宽乡村教师培养和补充渠道。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大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的教师招聘数量。积极落实地方定向乡村学校免费师范生计划,每年根据乡村学校实际岗位需求,单列计划定向招聘,重点补充乡村和移民地区教师。对录用到乡村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8号)有关规定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积极探索实施新招聘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在优质学校跟班助教一年后再回到已安排的乡村学校任教的方法。鼓励城镇在职特级教师、高级教师、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对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经支教学校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公示,可按照每人每年20000元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

 

第九条积极推动县域内教师合理流动。探索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县(市)区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合理地利用和配置教师资源,不断深化岗位管理,坚持因事设岗、按岗定责,坚决杜绝教师在编不在岗现象。

 

第四章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第十条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各项待遇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标准,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3〕164号)的基础上,人均每月提高到300元,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财政分级比例承担。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保障本地区特岗教师工资、补贴及社会保障待遇。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解决。在乡村学校工作满2年的在编在岗乡村教师和特岗教师,本人或配偶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或未参加过公房房改,且目前未承租公房的教师家庭申请购买市内保障性住房的,可根据在乡村学校任教教龄,享受相应的价格优惠,具体优惠价格按照《银川市乡村教师购买保障性住房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提高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待遇。对市辖范围内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按在校期间每人每月放发1000元标准的误餐、交通、生活等补助(具体范围为:兴庆区月牙湖乡;金凤区良田镇的泾龙小学、西台小学、曼新小学、奕龙小学;西夏区兴泾一小、兴泾二小、平吉堡小学、农科院小学、奕龙小学、南梁小学;永宁县闽宁镇;贺兰县洪广镇、暖泉农场学校、铁西小学、南台子小学、民乐小学、丁一小学、新渠回民小学;灵武市马家滩镇、漫水塘幼儿园、北滩教学点、史家壕教学点)。所需经费,三区由市财政和三区财政按1:1分担,两县一市由本级财政承担。其它县域内较为边远地区,具体补助政策、标准及经费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承担。

 

第十二条 实施乡村骨干教师支持计划。各县(市)区每年按10%的比例评选乡村骨干教师,并给予奖励补助,具体评选、考核、奖补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教师倾斜。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实现县域内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乡村教师在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计算机考试、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重点考察师德素养、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在乡村学校任教一定年限符合评聘条件且业绩突出的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

 

第十四条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市政府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15年以上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的一线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教龄15年-20年,奖励5000元;教龄21年-25年,奖励7000元;教龄26年-30年,奖励9000元;教龄31年以上,奖励12000元。县(市)区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奖励。每年教师节期间对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和慰问,重点向乡村教师倾斜。落实乡村教师疗养制度。在评选各类名师、骨干教师等时适当放宽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优先评选各级各类名师工作室学员。各县(市)区在推荐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乡村学校、乡村教师所占比例不低于30%。

 

第五章营造宣传乡村教师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突出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先进事迹,讲好乡村教师教育故事。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责任,扎实有效推进。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发改委、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主动履职,统筹推进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新增的社会教育捐助向乡村教师倾斜。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加强督导检查。银川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实施细则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并予以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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