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党办〔2016〕79 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21 13:23:25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银党办〔2016〕79 号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推动银川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和团队。评选对象不受单位所有制、行业、身份、学历、职称、年龄、户籍等限制,均可参加评选。以团队申报的,团队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当年内已获得同层次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每次奖励10名以内。个人奖励金额不低于20万元,团队奖励金额不低于30万元(可根据银川经济社会发展及贡献情况进行调整),奖金个人所得税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条“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德能力的原则;

 

(二)坚持贡献突出、实绩突出的原则;

 

(三)坚持行业公认、群众公认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五)坚持实事求是,不搞照顾平衡,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六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工作,在银川市委、政府的领导下,由“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推荐拟奖励人选。评审委员会由市级领导、市直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组成单位包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银川人才工作服务局等,专家组成人员根据当年度候选人涉及的专业、行业范围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第七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评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越的创新创造能力,其水平在自治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银川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银川市取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成果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领军人才或团队;

 

(二)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三)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解决了银川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获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课题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五)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农业部农业丰收奖等省部级综合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六)获得重大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或团队;

 

(七)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近三年年创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或团队;

 

(八)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和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重大贡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九)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部、自治区级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十)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十一)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的个人或团队;

 

(十二)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和科技创新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拔尖人才或团队;

 

(十三)在金融、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十四)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高技艺技能,在技术革新改造中,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能方法,或者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技能等方面为本市创造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或团队;

 

(十五)其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第九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选程序:

 

(一)申报。各基层单位按照评选条件,经单位集体研究,提出人选,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各县(市)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见附件1)。银川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分别向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管理部门申报,驻银单位人选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直接向市人社局申报。

 

(二)推荐。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突出贡献奖”人选的推荐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或本单位人选的推荐工作;市委、政府巡视督查部门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推荐人选;市直部门或县(市)区负责所管理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须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各协会、团体推荐人选和个人自荐,须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

 

被推荐的个人或团队,应提交业绩与贡献书面材料。个人材料内容以被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研发能力、参加科研项目获得的成果(注明成果等级及本人排名)、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产生的效益和发表的论文、出版著作专利等业绩内容以及工作实绩为主(与所提供佐证材料一致);团队材料以团队的研发能力、科研成果、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产生的效益,以及团队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为主。

 

佐证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和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证书、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成果鉴定、业绩综述等有关材料,复印件须经推荐单位审核,核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业绩与贡献书面材料以及佐证材料均应由推荐部门审核、签注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审查。“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组织充分听取相关领域、相关行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审查评分表(附件2),联合对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不高于1:3的比例确定初步候选人。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初步候选人按照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规则(附件3)进行评审,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得票从高到低的顺序,产生10名以内的建议人选,并根据不同对象分别书面征求纪检、综治、卫计、环保、税务、市场监督、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意见。

 

(五)公示和核查。“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将建议人选以银川市委、市政府名义,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建议人选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依据管理权限,协调有关单位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供核查报告。

 

(六)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查不实的,作为正式人选,由“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

 

第十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从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奖励记入获奖者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十二条加强对评选工作的跟踪监督。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奖励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获奖人员不珍惜荣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银川市委、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银川市“突出贡献人才奖”评选暂行办法》(银党办发[201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银川市“突出贡献奖”推荐评选人员申报表

 

2.银川市“突出贡献奖”审查评分表

 

3.银川市“突出贡献奖”评审规则

 

 

 


银党办79号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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