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15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西宁市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青海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负责对一般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范围:
(一)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下不含本数);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示要求督办的事故;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
第三条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向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监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县区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开展下列工作: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四)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督办通知规定时限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时限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安办报告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市安办负责对督办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市安办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一般事故查处结案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查处结案情况报市安办备案。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安办将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市安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