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110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7〕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7日
西宁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部门职责
3.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3.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3.2 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3.3 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
3.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4.预防预警
4.1预警监测
4.2预警行动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分类处置
5.3应急响应
5.4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5.5舆论引导
5.6应急终止
5.7后期处置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6.2人力保障
6.3资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6.6预案培训和演练评估
6.7完善规定
6.8监督宣传
7.责任追究
7.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2追究机制响应
7.3责任追究程序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提高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海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05〕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58号),结合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分级负责,统一协调。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实行市政府负总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属地原则分级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各县(区)政府要协调整合各部门资源,建立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掌握信息、整合力量、开展应急工作。
1.3.2及时应对,依法处置。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全面掌握本地区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根据债务风险预警指标,准确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跟踪风险变化,排查债务风险点,妥善处理风险事件。债务风险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影响或严重影响我市部分地区甚至全市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以省政府为举借主体,采取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 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西宁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根据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结果及突发性事件分级标准,决定启动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确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分工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协调加强债务危机地区政府债务管理;组织协调债务危机地区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2.1.2 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构
各县(区)政府,应参照市政府做法,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机构,根据本区域政府债务性风险事件级别程度,协调调动相关地方资源,应对处置一般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组织做好有关保障工作,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2部门职责
2.2.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2.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2.2.3发改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2.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2.2.6其他债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3.1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省政府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 省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2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全市内2个及以上的县(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全市内2个及以上的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4)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5)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3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全市内1个县(区)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 全市内1个县(区)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 县级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4)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 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 县级政府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2) 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3)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预防预警
4.1预警监测
4.1.1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本级、县(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及预警结果应当及时通报债务单位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的地区,要认真分析部门、行业风险情况,排查辖区内需重点关注的债务风险点,加大偿债力度,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速。
4.1.2债务风险评估预警结果与债务限额管理和债券资金分配额度挂钩,对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市政府不再增加该地区债务限额,并减少或不再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
4.1.3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4.2预警行动
各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研判报告,及时上报同级政府性债务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上报本级政府。
各债务资金使用单位要维护本单位债务管理系统,定期开展相关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各县(区)政府和债务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5.1.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各县(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县级政府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
5.1.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同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县级政府要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5.1.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5.1.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5.2分类处置
5.2.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5.2.2 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 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地方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上级财政部门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5.2.3存量或有债务
(1)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5.2.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5.2.3第(1)项依法处理。
5.2.5其他事项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分类处置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实施意见》(青财绩字〔2017〕632号)组织实施。
5.3应急响应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严格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落实偿债责任。各县(区)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县(区)政府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实施意见》(青财绩字〔2017〕632号),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5.3.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相关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动用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县(区)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 县(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县(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 县(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5.3.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相关地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 市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 县(区)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 县(区)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
5.3.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汇总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动态监控风险事件进展,指导和支持相关县(区)政府化解债务风险。
(2) 各县(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县(区)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4) 市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各县(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5) 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相关县(区)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地区,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地区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风险地区财政重整计划。
5.3.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市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 市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3) 立即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 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县(区)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5.4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4.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5.4.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5.4.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5.4.4申请市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市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市政府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
5.4.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县(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相关县(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要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5.4.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县(区)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5.5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6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5.7后期处置
5.7.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地方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
5.7.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地区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6.2人力保障
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当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地方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预案培训和演练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子预案,组织本部门、本系统的相关人员,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6.7完善规定
各级政府、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6.8信息发布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性债务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政府信用评级机制,维护政府良好信誉,自觉规范举借行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7.责任追究
7.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7.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7.1.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青政〔2015〕4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③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④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⑤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⑥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7.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
7.3责任追究程序
7.3.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县(区)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7.3.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7.3.3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县(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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