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93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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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7〕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6日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开放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西宁市智慧城市建设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信息资源开发应用等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咨询、监理、验收、评估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一)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以及财政补助、担保、贴息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园区组织实施的新建、改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符合全市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符合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要求;


(二)采用的技术架构在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行业、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五)符合国家、省级标准规范和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等要求;


(六)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有关保密规定,做到与保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确保安全。


第五条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协调跨行业、跨部门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数据中心和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服务;牵头组织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信息化项目的资金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管理,探索和创新信息化建设投融资机制。市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市委网安办、市公安局、市保密局依据职责开展信息化项目的安全、涉密审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依据职责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云资源服务商负责云平台基础设施和环境的安全防护。



第二章项目统筹管理



第六条全市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实行统筹管理。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且承担政府职能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牵头统一规划建设。行业、区域的信息化项目,由各县区政府、各单位、各部门、各园区依托市级大数据管理平台基础资源规划实施,并统一使用公共服务资源实现数据对接、系统整合和资源共享。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单独购置服务器,新建机房和数据中心。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的信息采集遵循“一数一源”原则,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市级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有义务提供给其他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要按授权的范围合理使用,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数据接口开发维护、信息保密监督管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资源安全,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云资源服务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应符合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第八条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征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并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确定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信息化项目建设资金按建设程序纳入市发改委建设项目安排。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负责运营维护管理的各类信息化基础平台(包括整合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其运营维护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现有信息化平台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原经费来源渠道不变。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外包的模式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


第十条市级各部门组织实施的信息化项目,应依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结合业务实际需求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涉密信息化项目(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审批备案、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日常保密管理,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章项目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保密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十二条审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基本原则;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和标准规定、技术指南;是否具备可扩展性;是否安全可靠;涉密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保密规定;采用云平台技术的,云平台提供商是否满足信息安全相关规定。


西宁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由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制定。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审核意见报相关部门履行立项、招标等程序。


第十四条中央、省级部门统筹安排并拨付专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方案中明确数据资源共享方式和实现共享的技术方案,并由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查验和评估。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共享数据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章实施和监管



第十五条信息化项目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或政府采购程序,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涉密项目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职责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及运行管理全程负责。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应对财政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应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2012〕127号)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方案。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验收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保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基础性、公共性、跨部门、跨行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验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运行前,须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测评中心的测评和审批。


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以及其他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


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项目单位根据验收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申请验收。对限期内仍不能完成整改、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须向市发改委、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提交项目建设资料及验收报告。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第二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工程决算及时办理财务手续,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应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资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保密局等部门,对信息化项目运行效率、资源整合、应用效果及安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信息化项目经绩效评价认定未达到建设目标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缴财政资金并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区所属部门、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大数据服务管理局筹建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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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西宁市, 宁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