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7〕36号《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7〕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近日,省财政厅、省编办印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青财社字〔2017〕10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做好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工作。现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普遍关注,直接关系事业单位人员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要高度重视,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
二、各级财政、机构编制、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督导,建立健全与编办、人社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指导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严格资金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人社、财政、编制部门加快研究制定与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相匹配的人事和编制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相关配套政策,充分调动事业单位积极承接公共服务,激发内在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具体实施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要加强服务监管,确保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效率;承接主体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合约,不得转包或分包服务项目,同时应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工作纳入财政监督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加大监督力度,保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及时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省财政厅、省编办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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