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9〕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2日
清远市贯彻《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单位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持续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扩大就业,有效应对当前经济环境的新情况、新变化,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8〕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政策适度降低社会保险等成本
我市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和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严禁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6.5%降低至6%,实施至2020年底。工伤保险在全面实施浮动费率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缴费费率,全市平均费率再下降30%左右,实施至2020年底。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残联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招工费用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状况调查,统筹利用好市内市外劳动力资源,全市每年组织、参与30场以上市内“村企”、“园村”、“校企”招聘活动,组织10场以上省际劳务对接活动,支持外省(市)在清远设立劳务工作站,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400元的一次性补助。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省分别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违法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省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对被市推荐参加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选的人力资服务机构,由市给予5万元的补助,从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
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企业属于重点用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就业服务专员,全程提供用工政策对接和协调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负责)
四、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支持家政服务业吸纳就业,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扶贫成效明显,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市向省推荐参加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选的,由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从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扶贫办负责)
五、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提高到1万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工程,每年培养800人次,带动2500人以上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整合建设(认定)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监局负责)
六、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进一步提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将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1/2给予补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10场以上、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5场以上。支持省内外高校建立“清远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联络指导站”,根据其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情况,从市级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进一步加大劳动力技术技能培训力度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8000人次以上。市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布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负责)
八、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困难企业的界定以省人社厅相关规定为准,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不高于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市县两级人社部门分别制定相关评估工作方案。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各地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指导确需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本条所列政策措施实施至2019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清远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单位需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见习期限累计不超过六个月;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对依托互联网服务平台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实际缴费额1/2的社保补贴。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负责)
各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就业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就业创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各地要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人社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政策实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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