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文〔2019〕83号《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关于印发《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郑建文〔2019〕83号
各区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文件精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4月24日
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为规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给群众实施加装电梯提供便利,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领办法。
一、补贴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遵循事后申领、集中拨付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对市内五区自郑政文〔2018〕208号文件实施之日(即2018年12月17日)前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且按照要求履行联合审查等相关手续的,可申请财政补贴。
三、补贴标准
财政补贴标准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管线迁改、电梯购置及安装等总费用的25%(市、区财政各承担补贴的50%),且最高15万元/台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区级财政补贴力度。
四、申领程序
(一)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按以下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在办理完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满足本办法适用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区财政局(或各区确定的其他部门)审核,确定财政补贴额度。
3.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汇总上一年度9-12月及本年度1-8月份辖区内审核通过的财政补贴申请情况,根据郑政文〔2018〕208号确定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分摊比例,填写《 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2),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局。
4.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汇总市内五区报送的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填写《 年度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附件3),将汇总金额报送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城乡建设局报送的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金额,下达城建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委下达的城建计划将财政补贴资金下达各区。
5.区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汇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二)对于采用“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实施加装电梯的,由社会资本方提交财政补贴申领材料,具体申领程序与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出资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申领程序相同;区财政部门将下达的财政补贴资金汇入加装电梯申请人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确认的账户中。
五、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或社会资本方)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申请财政补贴项目的审核,对于按照要求履行联合审查等手续的方可给予财政补贴。区财政局(或各区确定的其他部门)应加强对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付款凭证的审核,准确认定加装电梯成本和财政补贴额度。
(二)各区建设、财政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区级财政补贴办法,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三)市建设、财政等部门应共同对各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财政补贴申领和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低于项目总数的1%。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内五区,其他各县(市)、上街区和各开发区可参考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办法。
附件:
1. 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2. XX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
3. XX年度郑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市级财政补贴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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