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经发〔2019〕195号《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19-05-07 10:22:26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岚经发〔2019〕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现将《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9年4月29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7号)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岚综委办〔2019〕10号),规范我区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划型依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适用范围

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主要用于我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开拓、落实财税扶持政策、争取融资支持和享受社保补贴等活动。

三、申请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四、申请材料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可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

(三)企业规模的证明材料。

企业同时提供“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1.“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两组数据以上年度末为准,由税务部门或统计部门或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提供证明。当年新设立企业以上月末数据为准。

2.“从业人员数”指期末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准,提供上年度末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当年新设立企业的“从业人员数”提供上月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可到中国平潭网http://www.pingtan.gov.cn或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ptq.fujiansme.com下载,或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领取),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对申报企业规模类型进行认定并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

六、认定管理

(一)区经济发展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报企业办理结果。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不予办理的具体理由。

(二)中小企业认定结果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

(三)受理事项办结后,受理部门应将申报材料及时存档,妥善保存,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四)出具中小企业认定结果,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弄虚作假、提供与事实不符的申报材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企业,将被列入信用平台及失信企业记录库,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




填报说明


1.企业单位申请中小企业认定,需认真填写《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与本企业相关的注册所在地及规模数据等材料证明。

2.申请人应理解掌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要求,并根据划型标准规定及指南申请条件自查是否具备申报条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可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网站中“政策法规”栏目上自行浏览或下载。

3.申请人下载的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本申请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单位负责人须签名,如打印姓名则应加盖单位负责人私章,相关人员签名须字迹工整、清晰可辨。

4.申请人应对其申报数据及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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